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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顾永忠等评公交车坠江案

华辩网 2020-02-19

2日  上午,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

引发事故的原因令所有人大感意外:

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

事发时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执

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

女乘客与公交司机,

到底谁的责任更大?

谁又该对无辜的乘客进行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认为警方的认定是准确的、恰当的:“我觉得警方那个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另外对那个司机,我认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倾向于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中间司机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过程,只不过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他操作失误了,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是司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网友问,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作为司机来说也有这方面的判例,就司机被乘客打了以后,他跳起来跟那个袭击他的人对打,最后导致车子发生的事故,造成他人死伤的这种情况,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

阮齐林教授进一步强调,双方的行为性质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驾驶这个客车上面有众多的乘客,另外在公路上也是涉及到其他汽车运输的安全,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的话,那是非常危险的。因此,认为双方的行为性质都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是没有问题的。”

专家:司机的责任更大

在网友对女乘客行为的声讨声比较高的时候,专家却认为,司机的责任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乘客什么人都有,无礼的、有撒酒疯的、甚至于还有精神病的……但是司机应该受过安全教育,具有应有的职业素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合理的应对,以安全为主!”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遇难,刑事程序不会启动,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虽然是司机和那位女乘客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

顾永忠教授进一步分析:“因为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的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人间悲剧,那么公交公司自然就要承担对那些无辜的乘客的赔偿责任!”

15条生命的代价应该成为全民的法治课,避免悲剧重演

重庆公交坠江的视频公布后,看到的人无不叹息、悲愤!15条生命因为胡搅蛮缠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的口角争执,葬身于长江。

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

我们该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司机在遇到有乘客滋事、口角、争执,

甚至袭击的话,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报警!以保证安全为重。考虑到乘客的安全,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而不能够意气用事和这个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由争执演变为互相的打斗。这个教训都应该编入到汽车司机的,特别是客车还有公共汽车司机的教材里面去,遇到这样的无礼的这种纠缠的乘客,不要跟他纠缠,应该是尽早停车,尽早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该做些什么,让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目前了解到这样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了,可以考虑在司机驾驶人员的周边设立一些防护的设施,物理的隔离障碍。”

15条生命的代价应该成为全民的法治课,每个人都应该吸取教训,反省自己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像这样的争执非常的愚昧无知,造成的惨祸也令人非常的痛心,那么将来无论是从驾驶员,还是从乘客,包括其他乘客遇到这种情况,也应该积极地劝阻和阻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不能当作与己无关,要敢于挺身而出,敢于亮剑,要制止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制止这些哪怕当时看不出是违法是犯罪,但是有可能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发生。 

除此外,北京警察学院柳实教授认为,结合此次惨痛教训有必要参照民航管理对公交司乘人员的管理进行制度上的改进。

有人提议给公交车驾驶区安装防护栏;有人建议对公交车司机加强教育,提醒他们时刻以安全驾驶为第一使命;还有人提出,对于危险行为要敢于亮剑……

是的,这些都需要,但是还不够!社会公共安全水平与社会公德素养密不可分。

谨持法律之戒、秩序之戒、公德之戒,

于己加强修养,对人宽厚包容,

遇事克制冲动、理性平和,

恸心悲剧方能不再重演!

附:新闻链接

乘客和驾驶员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已涉嫌犯罪

1、事情回到10月28日,当天凌晨5点,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从家中出发上班,上车以后,车辆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2、在早上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

3、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需要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但刘某并没有听从指示。

4、当车继续行驶后不久,刘某发现车辆已经驶过自己的目的地站,强行要求下车,被司机拒绝后,与司机产生争执,随后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导致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从警方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到,10月28日早上10时8分51秒,司机冉某在一番激烈打斗后,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件发生后,警方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进行了调查,排除了冉某精神状况异常的可能,同时,事发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和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过鉴定,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11月2日上午,重庆市官方通报了对此次公交车坠江的责任认定,重庆市万州区委外宣办主任邓鸿雁表示: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事故的原因令人意外,警方是如何确定原因的呢?据警方介绍,事故发生以后,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公安机关通过恢复车辆行车记录仪调取内部监控,还原事发当时的详细情况。

因司乘纠纷抢夺方向盘引发的事故并不少见

事实上,因为司乘纠纷抢夺方向盘引发的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中国之声新闻纵横编辑昨晚汇总了几起典型事故,件件都让令人心痛。

1、此次事故中的重庆万州22路公交近年来就曾发生过司乘纠纷。2015年12月12日下午,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没听到广播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该女乘客突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事后,该女乘客被刑拘。

2015年12月12日,一女乘客乘坐22路公交时与司机发生争执

2、而就在此次万州公交坠江事故发生的后一天,北京也发生一起司乘纠纷。乘客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导致车辆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剐蹭。目前,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3、2016年3月,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34人受伤,该事故系一名车上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所致。事后,乘客问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25日,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图片来源:澎湃新闻网)

4、2017年11月,苏州一日游的一名导游因为不满游客无人购物,与游客在车上发生争执,并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后强行抢夺行驶中的大客车方向盘,致使大客车撞上高速路护栏。该导游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5、2018年4月,在一辆由衡阳驶往长沙的大客车上,一男子要求司机在高速路上停车,并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危机之际,一名乘客挺身而出,一脚将男子踹飞。客车司机也牢牢控制住方向盘。最终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警方处理。

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了此类案件中的高频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庆市官方在通报此次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上述法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认为警方的认定是准确的、恰当的:“我觉得警方那个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另外对那个司机,我认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倾向于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中间司机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过程,只不过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他操作失误了,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是司机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次坠江事故中司机在受到袭击后,也进行了还手,车辆最终也在两人的争执中失去控制。

央广记者:刘湛、陈鹏、赵聪聪、孙莹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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