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对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行为适用刑法规定(最高死刑)|全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
安委〔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公共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一)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明确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确定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提高客车结构安全技术及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增加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有关强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本地区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
(二)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指导)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实战演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指导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明确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公安部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
(五)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情况,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城市桥梁要重点排查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分隔设施等安全设施,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对公路桥梁要开展护栏升级改造支撑技术研究,编制护栏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南,综合考虑公路桥梁结构安全、运行状况、防撞标准、改造条件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设置方案,结合干线公路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等逐步完善,提高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七)完善长江航运应急救助体系。在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基础上,推动沿江地方政府设立省、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兼结合、军地结合的长江航运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定期会商机制。遵循长江干线巡航救助一体化总原则,在现有布局下,强化整合万州、武汉、南京区域性救助基地的功能,形成地质灾害应对、搁浅处置、应急抢通和灭火救援各有侧重的布局模式,为长江黄金水道安全发展保驾护航。(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国家海上搜救预案》,制定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预置救援力量,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和装备储备,建立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健全预案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普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参与救援方式。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演练、能力测评、信息发布、分级调用等工作机制,完善通行保障、奖励补贴、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应急管理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
(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有计划地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指导)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第一时间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公安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强化责任,细化举措,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并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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