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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坚持底线思维依法宣告无罪

华辩网 2020-02-19

 全面深入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无罪判决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司法体制机制基础。坚持疑罪从无的底线,要坚持证据裁判的底线,要坚持程序正义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管控风险,守住底线,才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如何运用底线思维,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下功夫,该宣告无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是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

 

    从价值层面看,当犯罪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或者疑点时,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最终方向。同时,根据控方提供的起诉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永远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却不一定等同于客观事实,必须要依赖于法官主观理性衡量,法官的理性衡量很多时候影响甚至于决定了裁判的最终结果。过去,受传统打击犯罪为主价值判断的影响,法官很难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定。从审判过程来看,受传统 “有罪推定”刑事诉讼偏好的影响,法官面临存疑证据时,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采用远远大于无罪辩解的被采用几率,尤其是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上更是困难重重。对有罪判决网开一面的现象多有出现,但对无罪判决的裁判结果则是严格控制。从司法环境来看,法官独立审判经常受到多方掣肘和制约。受害人常常对“无罪判决”的裁判进行强烈抵制,引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不认可,被害人甚至上访闹访、威胁法官、进行社会报复等;一些媒体对案件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往往会加大被害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受害情结,最终引起较大群体对法院审判的口诛笔伐,尤其是在证据不充分且排除证据也存在疑点的情况下,社会舆论成为“无罪判决”的重大风险。

 

    坚持疑罪从无的底线。无罪推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疑罪从无,才能使被告人在诉讼中得到应有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改变先入为主的主观定罪现象,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改善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司法民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审判需求之间的矛盾的有效方式。要坚持证据裁判的底线。刑事审判的风险根本上来源于证据的风险。证明价值越强的证据,潜藏的风险越大,有关风险也更加难以识别,任何类型的证据都存在特定的风险和问题。如果忽视证据的风险和问题,基于不适格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有效控制证据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错判风险,才能有底气作出“无罪判决”。要坚持程序正义的底线。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对各项工作内容的程序要求,作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后保障的审判阶段,每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旦不能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就必须予以无罪判决,最大程度保证不让无辜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

 

    坚决树立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遵守和信仰。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不断强化。严格刑事审判程序和规则,对刑事审判各个阶段、各个节点进行智能划分,明确具体的时限要求、规则机制,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同时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渠道,以公开促人权保障落实,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依法独立审判权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严格定罪证据标准,法官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各地党委和政法机关应当继续加大力度,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和个人对审判的不当干涉和影响。加大对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正确引导,防止不当炒作导致依法独立审判受到影响。减轻法院信访考核压力,避免法院或者法官因信访压力作出不当判决,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三是全面落实控方举证责任。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追诉方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当追诉方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或者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要求,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结论唯一。一是正确识别证据风险。任何类型的证据都存在特定的风险和问题,如果忽视证据的风险和问题,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非法收集或者真实性缺乏保障的被告人供述作为主要指控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导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疑罪的,关键定罪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实质性矛盾的疑罪案件等“风险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要求,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是引入证据负面清单机制。为保证证据审查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案件审理阶段的不同,做出否定性证据清单提示。对庭前会议阶段、庭审阶段、判决宣告前三个阶段,针对证据“三性”的要求,分别梳理出负面清单,根据清单内容分别作出继续审理、补充侦查、允许撤回诉讼、直接进行无罪判决或者作出罪轻有罪判决等处理方式。三是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坚决摒弃“口供为主”,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不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定罪量刑的各类证据进行细化,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的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持续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无罪判决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司法体制机制基础。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新老法官传帮带、提高庭前会议召开成效、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公诉机关庭审举质证能力,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由“以侦查中心”到“以审判中心”的转变,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彻底改变。二是全面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不断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三是完善内外两个层面司法配套机制。通过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中层完善、基层落实来不断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实现依法独立审判。加快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省级法院能够根据各地收结案、人均结案、案件类型、审判质效等审判运行态势情况对全省的法官配备、资金投入、技术保障等各类司法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完善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的设置,探索成立专项法院,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办理某类案件,不断提升办案水平,有效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使法官有勇气、有底气进行无罪判决。

作者:郑亚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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