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裁判规则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分恶势力和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非法控制特征的“实现途径”,如何理解其中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及“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认定是否具备此特征的关键之处,为使读者对于上述问题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本期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
1.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要旨: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应从“实现途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等方面进行认定。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的,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邓某茂、邓洪东、邓金现、邓某儒、陈某明、邓某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要旨:虽然已经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和成员稳定,以实现犯罪为主要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犯罪集团,但是行为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只是控制了具体公司的具体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行业”和“一定区域”的范畴,也未达到垄断和控制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不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名追究行为人责任。
案号:(2014)茂南法刑重字第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4.以寄卖行为依托,先后招募多名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石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了寄卖行,以寄卖行为依托,其先后招募多名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该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
司法观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关于“一定行业”的理解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可以是合法行业,也可以是“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一点并无争议。但在实践中,却出现过“盗窃”是否应算作行业的争论。对此问题,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辨析:首先,“行业”是指职业门类,属于经济领域的概念;其次,非法控制本身只是一种状态,其具体后果是“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者才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予以严惩的关键所在;最后,盗窃是纯粹的侵权行为,与市场经济活动无关,而“黄、赌、毒”则是通过提供非法货物(如毒品)、非法服务(如卖淫、提供赌博场所)牟利的经营活动。通过以上三点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而如抢劫、盗窃、诈骗等以纯粹的侵权方式获取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视为本罪中的“行业”。
(2)关于“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理解问题。“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办案时不应将“重大影响”仅仅理解为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的轰动效应。
(3)关于“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具体情形。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①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②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③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④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⑤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⑥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⑦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⑧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针对以上归纳的内容,有几个问题需要在此说明:①以上几种情形的基本构成都属于“重大影响”的范畴,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重大影响”、“非法控制”作出准确认定。例如,第一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就其程度而言,应认定为“重大影响”。如果犯罪组织采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那些敢于举报、控告的群众也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就应认定为“非法控制”。②对于第三、四、五种情形中的“严重影响”,应当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③第七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不同于取得一般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该情形中的“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有关单位、组织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者其他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4)关于实现途径的理解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由于《立法解释》和修正后的刑法均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故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显然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鉴于实践中时常因此问题引发争议,故有必要明确两种实现途径并非择一关系。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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