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营企业家即使被羁押也能处理公司业务
7月24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有关情况专题询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到会应询的负责同志有省法院院长龚稼立、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等。据了解,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组织对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询问。
如何防止对民营企业家“构罪即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李柏阳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但是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不敢或者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了,有的甚至被“一关到底”。李柏阳问,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转变观念完善办案机制
林贻影回答说,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有4方面原因。首先是部分办案检察官司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特别是“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部分办案人员中根深蒂固,不敢、不善于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次是过多地考虑诉讼风险。主要有的担心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了,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放纵犯罪的指责。
此外,有的办案机关对逮捕的依赖性较强。广东省刑事案件量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压力都非常大,容易依赖逮捕后获取口供,依赖羁押来保障办案。而取保候审措施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实践中适用效果还不够理想也是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
“下一步,我们主要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林贻影表示,广东检察机关将加强学习,更新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认真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确有逮捕必要的,注重在批捕后及时关注侦查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
同时,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调,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主要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通过强化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推广电子手铐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调,通过限制出境等方法,防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为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打消顾虑。此外,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时,科学界定“错案”责任,引导检察官积极开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办案人员因担心承担错案责任,不敢作出不捕决定,或者选择保守办案。
民营企业家被羁押后怎么管理企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丽珠医药集团公司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侯雪梅指出,很多民营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企业家个人组织推动,很多业务谈判、签约都需要其本人亲自完成。涉案民营企业家在看守所羁押或在监狱服刑期间,需要看守所或监狱依法为其提供处理企业事务的必要条件,否则企业的正常运作将受到严重影响。侯雪梅问,被羁押以及在服刑的民营企业家在处理企业事务中有哪些途径和合法的便利条件?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确保其得到切实落实?
答:将完善快速会见等措施
黄守应回答说,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目前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与律师会见,罪犯可以与律师和近亲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会见需要审批,可能造成一些紧急事务难以得到及时处理。罪犯的会见时间和次数有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可以与近亲属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黄守应表示,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广东省看守所均能够为被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处理企业事务提供的便利有:一是在一些羁押民营企业经营者较多的看守所,引入快递寄件服务,为其处理紧急企业事务提供便利。二是对确有企业事务需要处理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对有紧急企业事务需要处理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通过快速会见、快速签名通道为其提供便利。
“接下来,全省公安机关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为被羁押民营企业经营者处理企业事务提供便利条件。”黄守应说,首先是及时转递在押人员申请。广东省看守所将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办案单位转递会见申请,并安排会见。同时,通过完善“粤省事”、预约电话、快速会见、快速签名通道等措施,满足律师紧急会见的需要。此外,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推动《看守所法》出台,明确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被羁押期间的管理措施、办理事务的范围,为看守所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曾祥陆说,广东省监狱在押各类民营企业经营者分散在全省多家监狱服刑,实际执行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主要是私营企业经营者和股份公司法人代表等。目前,在监服刑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处理非涉案企业事务主要通过两个方式:一是通过亲属、合作伙伴等代为处理企业事务;二是通过亲情电话、会见等途径,委托亲属、律师等间接地处理企业事务。
“在法律允许和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我厅积极采取措施,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在监服刑民营企业经营者更多通过会见、亲情电话等方式,委托亲属、律师等处理企业事务。”曾祥陆说,具体而言有三种方式:提供并优先推荐使用远程视频会见方式,通过“家门口的探监”,有效缩短路途时间,提高会见效率;试点建设智能会见管理系统,提供网上预约会见等功能,服刑人员亲属可在线预约会见日期、会见时段,并对预约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在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监狱均可安排服刑人员亲属办理会见。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为民营企业经营者处理企业事务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争取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提供政策支持,比如明确事务办理范围、优化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监狱监管措施等,为监狱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同时继续优化便利的措施,在监狱会见室推进文明窗口的建设,完善会见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还要推广智能会见管理系统,通过“粤省事”,提供更为便利的网上预约会见功能等等。
如何避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刘涛指出,有民营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上把握不准,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的甚至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刘涛问,公安机关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甄别罪与非罪,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理?
答:将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
黄守应回答说,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众多,其中,司法认定标准不明确。部分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很多案件在未调查清楚前往往都会以民商事纠纷的形式呈现,特别是一些案件行为方式隐蔽,作案手法多样,现有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引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查清事实之前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好把握,不同部门、不同办案人员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少数民警执法能力不强,有时会因为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介入了经济纠纷。
此外,也存在执法动机不纯的问题。极个别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为了服务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黄守应说,为了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该厅在《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把“坚决防止插手经济纠纷”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部署进行部署、进行督察。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还通过加强内部审核、强化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整治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一些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问题的发生,严肃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比如2018年,由省厅直接撤销存在相关问题的经济犯罪案件有2起,并通报全省批评,也就是由省厅来组成调查组、督导组,查明事实以后,以省厅的名义直接下通知,撤销当地案件的侦办,来纠正这种明显的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案件的行为。
他说,下一步将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该厅将就办理涉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请示公安部,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引。同时,加大监督纠错力度。该厅将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立案监督、不捕、不诉的案件开展逐案排查剖析,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林贻影也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时甄别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有一定的难度。而有的民事救济手段的维权时间长,当事人往往借助刑事途径报案,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基于化解矛盾的压力,没能严格把握犯罪认定的标准。此外,个别办案人员执法司法不公,以案谋私插手经济纠纷。他说,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坚持罪刑法定的办案原则,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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