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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问题与对策

华辩网 2020-02-19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和对策思考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可以降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减轻指控机关的证明责任?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院审判权?这需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统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思想。对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简反繁、增加结案压力、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等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由两高共同建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制度,包括提高检察机关量刑精准度措施,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的稳定性措施和创设一揽子从简事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生根开花。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 问题 对策

2018年10月,经过18个城市为期两年的试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全国各级公检法司机关推进落实该项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思想不统一、开展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试图厘清问题,探讨对策,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具体手段是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使被告人服判息诉,内在动力是被告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关键的诉前主导责任,其职能重心发生了由指控犯罪到精准量刑的重大变化,这不仅增加了检察工作量,还意味着新的责任和风险。

(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思想不统一的困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可以降低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减轻指控机关的证明责任,这是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的思想问题。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发挥降低证明标准、减轻证明责任的功效,为什么要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①]”,检察机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难道会导致指控失败吗?这也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刑诉法修正案施行初期,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不高,个别检察院适用率为零的问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②]”,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审判权,这是审判机关首先要解决的思想问题。有法官撰文称“人民检察院提出精准型量刑建议,实际上代行了审判机关的刑罚裁量权”[③]。实践中,审判机关不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者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在非法定情形下不采纳量刑建议。其实,自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以来,幅度型的量刑建议就一直深受审判机关争议,甚至出现了个别法院部分法官以不采纳量刑建议为原则的情况,如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给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带来了思想压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指导原则不统一,加大了诉判分歧。以江苏为例,检察机关的指导原则是真实自愿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宽严相济原则[④],审判机关的指导原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⑤],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侧重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真实自愿性,而审判机关侧重于证据裁判,这种分歧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巨大。

(二)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内在动力不足的忧患。除了思想上的困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不少实实在在的“阻力”。1.简易不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大量的文书工作和具结工作,使得简易案件不简反繁。以江苏为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增制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辩护人/值班律师到场通知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委托调查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6种文书,由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值班律师在场,检察人员还需要联系看守所值班律师,并专门去看守所主持签订,使得原本一份起诉书就解决的案件变得繁琐不堪,工作效率不升反降,即使在庭审中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只是庭审减少5分钟,庭前忙碌2小时。2.增加了检察人员的结案压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大量使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结案时间要求比较紧,如速裁程序案件要求10日内办结,在捕诉合一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同时还承担着7日内审结批捕案件的任务,结案压力增大,导致部分检察人员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抵触心理,甚至出现了个别检察官希望犯罪嫌疑人翻供从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极端情形。这种结案压力同样也出现在审判人员身上。3.检察人员担心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检察人员做了大量的庭前工作,一旦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有损检察公信力,对自身则是认罪认罚工作白做了,还要面临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内部考核。如上述那位法官所言,“重定罪,轻量刑的工作模式使得检察人员在量刑方面尚属新手,量刑的适当性自然是不如审判人员[⑥]”。这就使得检察人员必须开启一门新的课程,去学习量刑的精准化,但量刑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好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案件不同,检察官不同,法官不同,量刑不同。即使充分评价了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得出不同的量刑,这既有地区因素,也有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实践中,还存在检法两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规定不统一的情形,以江苏为例,检察机关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批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原量刑的基础上从宽2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⑦],而审判机关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⑧],二者悬殊5%。所以,一味追求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与法官的量刑完全合拍是非常困难的。

二、解决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对策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驱动力是简化,需要司法机关统一思想,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特殊的审判规则,包括庭审形式化,弃用证据裁判规则,大力提升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能力,构建一揽子简化文书制度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生根开花,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强推适用。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采用特殊的审判规则,以庭审形式化为原则,以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为目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采用特殊的审判规则,适当降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弃用庭审证据裁判规则,由法官庭前书面审查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充分。主要理由有:1.从司法规定到司法实践,不同案件的证据标准本来就是不统一的。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判罪均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对所有案件的证明标准都是一个尺度,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无论如何也不会等同于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已经开始呼吁,“相较普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应适当放宽[⑨]”。2.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不可能适用证据裁判规则,不可能实现庭审实质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⑩]”,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实质化,放弃了证据裁判规则,因为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何来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实质化?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对定罪具有重要作用。如对于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使案件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形成,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11]”。4.“放弃审判制度”的域外借鉴。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一种新的理念: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核心、以控辩对抗为特征的正式审判并非在所有案件中均是必需的,完整的审判应当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速决程序处理。从各司法区通过“放弃审判制度”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比例看,2014年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美国(97.1%)、英格兰和威尔士(70%)、俄罗斯(64%)、澳大利亚(61.1%)、爱沙尼亚(60%)、西班牙(45.7%)、波兰(43%);苏格兰2004-2005年的比例为85%[12]。放弃审判制度是一种新兴的具有颠覆性的审判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轻罪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将“庭审的核心功能由原来的查明真相、裁定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转变为对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13]”。

(二)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司法思想,由两高共同建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制度。

1.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提高检察机关量刑精准度。统一刑事诉讼各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避免检法不同的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尽快建立量刑档案库,运用司法大数据智能辅助,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为原则,审判机关非因法定情形必须采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是未来趋势。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初期,可以先进行最小化的幅度量刑,逐步提高精准度,最终实现以确定量刑建议为主,以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14]”。目前已有检察机关因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提出抗诉获二审法院支持。如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认定(2019)浙1024刑初154号判决书“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15]”;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起案件“原判定罪准确,但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16]”。

2.保持认罪认罚具结的稳定性。建立预缴罚金制度,由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时缴纳罚金,促进真诚悔罪;适当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由二审法院对于上诉的被告人撤销认罪认罚从宽,且判决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增加反悔成本。

3.一揽子简化事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之一就是诉讼经济原则,也就是通过该项制度进行繁简分流,让占多数的认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去办好不认罪的案件[17]”。创制认罪认罚一本文书,集成所有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告知、听取意见、具结等内容;不强制要求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可以听取意见或由其自书供述;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换保;使用表格式审查报告,不摘卷;使用模块化起诉书含量刑建议;简化量刑调节程序,以口头修正、当庭修正为原则,一般不要求更换相关文书;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定期集中开庭、定人专人开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尝试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值得关注的是,两高三部正在起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期待不久的将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变得更经济、更高效,使得检察机关可以用20%的检力去解决80%的简易案件,用80%的检力去对付20%的复杂案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③]臧德胜:《科学适用刑事诉讼幅度型量刑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9日第2版

[④]《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⑥]臧德胜:《科学适用刑事诉讼幅度型量刑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9日第2版

[⑦]《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

[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⑨]楼伯坤、王静远:《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司法适用的问题及应对》,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17期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12]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05期

[13]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载《检察日报》2019年9月17日第3版

[14]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载《检察日报》2019年9月17日第3版

[15]正义网杭州2019年9月19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徐静 陈乐乐)

[16]正义网唐山2019年9月29日电(通讯员于淼)

[17]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载《检察日报》2019年9月17日第3版

作者:钟帅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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