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套路贷”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有效提升办案质量,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25号)、《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9〕117号)等规定,梳理汇编了“套路贷”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执法办案中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套路贷”案件一般经过“合同签订”“发放贷款”“履行合同”“索取债务”等四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四个阶段的特点,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相应证据。预备阶段相应行为,参照适用。
该阶段主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协议)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嫌疑人所在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包括临时雇佣、聘用人员)、经营模式(如公司名称、注册与否、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公司地址、放贷资质等情况);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有无“业务”外包(如有“外包”业务的,可按照上述指引查证“外包”公司基本情况)。 4、嫌疑人及其他公司人员具体分工、工资提成以及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 5、与被害人是否认识,如何结识(如通过微信、QQ、他人介绍或者其他方式);有中间人介绍的,查明中间人、嫌疑人、被害人相互间的关系,以及中间人是否收取佣金、介绍费,通过何种渠道与嫌疑人开展业务(如QQ群、微信群、他人介绍等),是否存在长期或者固定的合作关系。 6、达成“借贷”情况(是被害人提出借贷要求,还是中间人撮合,或是嫌疑人主动物色)。 7、先前与被害人有无债务纠纷、其他个人纠纷等情况。 8、事先是否知道被害人借款用途,有无对被害人偿还能力、诚信情况(包括借贷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动产、不动产、收入、婚姻、信用以及有无其他借贷、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情况)进行审查,如何审查。 9、借款有无格式合同,是否“阴阳合同”;合同条款由谁制定;如是格式合同,该合同条款由谁起草(有无专业法律人士草拟);合同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违约条款等。 10、借款内容是否真实,约定条款是否清楚、有无向被害人解释说明以及解释说明的程度。重点查明违约条款由谁约定、约定意图,如何认定被害人违约,以及约定时有无向被害人解释说明及解释说明的程度;是否存在刻意催促被害人浏览合同、刻意表示合同只是走形式、刻意模糊带过合同中违约条款等情形。 11、是否存在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家访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以及相关比例。 12、签订合同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由谁保管(“套路贷”犯罪中,往往借款合同仅有一份,并由贷款公司保管)。 13、是否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或者担保物情况,以及有无占有担保物;有无要求拍摄或提供裸照或者其他涉及个人隐秘部位的照片、视频,隐私照片、视频的拍摄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拍摄地点、时间及方式;是否要求被害人提供手机通讯录、微信通讯录、或是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等。 14、是否“家访”及其主要目的,重点查明“家访”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只是收取家访费的借口,或者是为了了解被害人情况,方便后期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家访”人员情况、时间、地点、方式及过程,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产等不动产抵押或者安装车辆GPS及其相关情况。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重点查明被害人生活经历、职业背景、借款用途等。 2、被害人与嫌疑人是否认识、如何结识。系原本认识的,查明相互间关系;系中间人介绍的,查明中间人与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及中间人是否收取佣金、介绍费等。 3、被害人先前与嫌疑人有无债务纠纷、其他个人纠纷等情况。 4、嫌疑人是否询问、了解被害人借款用途,有无对被害人偿还能力、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如何审查。 5、借款有无格式合同,是否“阴阳”合同;合同具体约定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违约条款(重点查明约定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及计算方法等)。 6、合同条款由谁制定,如是格式合同,该合同条款由谁起草。 7、是否存在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家访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以及相关比例。 8、签订合同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由谁保管。 9、借款内容是否真实,约定事项是否清楚,相关条款有无向被害人解释说明以及解释说明的程度。 10、由谁约定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意图,有无向被害人解释说明以及解释说明的程度。 11、嫌疑人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担保人或者担保物情况,以及有无占有担保物;嫌疑人有无要求拍摄或提供裸照或者其他涉及个人隐秘部位的照片、视频;隐私照片、视频的拍摄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拍摄地点、拍摄或提供时间及方式等;有无签订长期低价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涉及不动产处置协议及其相关情况。 12、是否“家访”及其主要目的,“家访”人员情况、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过程,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产等不动产抵押或者安装车辆GPS及其相关情况。 除贷款公司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证言外,还要重点扩展至被害人所在楼栋、小区、单位、街道或村组,查证社会影响材料,收集知情人或群众对“套路贷”行为及其危害的观感、评价,有无对相关地域或者行业形成软、硬控制力和各方面群众反映等证据。(四)物证、书证
1、贷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财务账簿、内部培训资料、公司会议记录,公司和相关人员的电脑、优盘、硬盘、U盾,以及其他有关物证、书证等。 2、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欠条、抵押质押合同等。(五)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主要是指相关人员QQ、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社交媒体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嫌疑人的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社会面监控视频等。
该阶段主要是查明嫌疑人是否通过制造银行走账流水痕迹,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立即提现,并收取高额“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致使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严重不符。 1、放款交易的场所、时间,放款账户性质(公司账户还是私人账户),以及放款金额的决定者;在银行走账、提现的整个过程以及来回乘坐的交通工具(颜色、车型、牌照等),有无其他参与人或知情人在场。 2、被害人实际取得借款数额,与合同内容或银行流水账单是否一致、为何不一致,以及被害人提现资金的流向。 3、向被害人收取相关费用的理由(如首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行业规定”等)、数额以及收取的实质原因(包括放款方确定收取费用数额的依据)。 1、放款交易的场所、时间,在银行走账、提现的整个过程,以及有无参与人或知情人在场等情况。 2、被害人实际取得借款数额,与合同内容或银行流水账单是否一致、为何不一致,以及被害人提现资金的流向。 3、嫌疑人收取相关费用的理由(如首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行业规定”等)以及数额。 主要是指实施交易的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知情人证言。 主要是指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流水账单等,包括相关印鉴、签名等材料。 (五)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主要是指银行柜台、POS机以及银行周边的监控视频资料,相关人员QQ、微信、支付宝、其他社交媒体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对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
该阶段主要查明嫌疑人是否肆意制造违约,意图收取高额“违约金”,或者介绍其他假冒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协议”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1、被害人还贷情况(包括还贷时间、地点、金额、次数、方式等),以及有无相应还贷记录。 2、被害人有无逾期未还款,以及逾期未还款的具体情形(如被害人逾期由谁负责监控、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由谁负责确定);被害人是否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和减少违约后果的发生和扩大,逾期未还款有无产生实际损失;嫌疑人有无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况,如故意制造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未及时还款等情形;嫌疑人是否告知被害人认定其违约,有无给予被害人辩解和补救的权利、被害人有无实际行使抗辩情况(包括涉及承认、变更、拒绝等诉求的协商、协议、调解等) 3、被害人逾期未还款后,有无收取“违约金”及收取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方式(如欺骗、“软暴力”、殴打、非法拘禁,非法占有担保物或其他财物并威胁加以处分等)。 4、实施前述欺骗、逼迫、胁迫等行为收取“违约金”的具体经过,包括人员、时间、地点以及团伙成员在其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如老板、催收人、业务员等)。 5、被害人无法还清本期贷款(借款)或者其他费用,嫌疑人有无介绍他人或者其他贷款公司,与被害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予以“平账”,从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6、嫌疑人所介绍的人员或者贷款公司,或者所扮演的公司有无实际放款,被害人被进一步垒高的借款金额;嫌疑人与新的出资人、贷款公司的关系,是否为同一控制人或者同一家公司,是否有长期合作关系。 7、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由谁制定,以及具体内容。 8、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的签订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9、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中的新出资方(人)、贷款公司的有关情况,以及其是否实际出资,如有实际出资,应查明实际出资金额。 10、新出资方(人)、贷款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否明知嫌疑人的行为意图。 1、被害人还贷情况(包括还贷时间、地点、金额、次数、方式等),以及有无相应还贷记录。 2、被害人有无逾期未还款,逾期未还款的原因(系刻意还是无意,或者是对还款期限的认知差异所导致);被害人是否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和减少违约后果的发生和扩大,逾期未还款有无产生实际损失;嫌疑人有无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况。 3、被害人逾期未还款后,有无被收取“违约金”等费用及收取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方式(如欺骗、“软暴力”、殴打、非法拘禁,非法占有担保物或其他财物并威胁加以处分,以及其他逼迫、胁迫等)收取。 4、被前述欺骗、逼迫、胁迫等行为收取“违约金”等费用的具体经过,包括人员、时间、地点等。 5、被害人无法还清本期贷款(借款)或者其他费用,嫌疑人有无介绍他人或者其他贷款公司,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协议)予以“平账”,以及被害人被进一步垒高的借款金额。 6、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的签订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现场环境,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签订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7、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的具体内容,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实际履行情况,应重点查明新借款合同(协议)、借条中的新出资方(人)、贷款公司的有关情况,其是否实际出资,实际出资的金额、提供资金的方式,以及被害人依据新签借款合同(协议)、借条还款情况。 主要是指用于转单平账而新签署的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主要是指涉案人员QQ、微信、支付宝、其他社交媒体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对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
该阶段主要查明嫌疑人采取辱骂、胁迫、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等多种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索取债务,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谋求胜诉判决,意图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过程,并据此确定嫌疑人所涉相关罪名。
1、索债人员是否为本公司人员,通过何种途径(如有固定合作关系、他人介绍、QQ或者微信群寻找)雇佣索债人员,中间介绍人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索取债务费用有关情况(包括费用名目、数额、支付方式及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情况等)。 2、嫌疑人索取债务主要采取何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辱骂、胁迫、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或者虚假诉讼等。 3、嫌疑人以所谓“谈判”“协商”“调解”名义,采取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纠缠挑衅等手段威胁索债,或者采取网络造谣、电话骚扰、侮辱诽谤、贴报喷字、堵锁眼、泼油漆等“软暴力”手段索债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次数、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以及期间是否经有关部门制止或者处理处罚的情况。 4、嫌疑人以公开隐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要挟,索取债务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主要涉嫌敲诈勒索罪)。 5、嫌疑人采取殴打或者其他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强行索取债务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 6、嫌疑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债务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次数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主要涉嫌非法拘禁罪)。 7、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主要涉嫌强迫交易罪、抢劫罪)。 8、嫌疑人以捏造的虚假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过程(包括单方还是与他人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情况、是否委托代理律师及其委托经过、与律师讨论案件处理和应对法院情况、有无教唆他人作伪证及其作伪证情况,以及在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过程)。 1、嫌疑人索取债务主要采取何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辱骂、胁迫、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或者虚假诉讼等。 2、嫌疑人以所谓“谈判”“协商”“调解”名义,采取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纠缠挑衅等手段威胁索债,或者采取网络造谣、电话骚扰、侮辱诽谤、贴报喷字、堵锁眼、泼油漆等“软暴力”手段索债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次数、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以及嫌疑人期间是否经有关部门制止或者处理处罚的情况。重点询问被害人“软暴力”以及其他非法索债手段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是否足以影响、限制、危及其或其近亲属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是否足以使其或其近亲属产生恐惧并形成精神压制、心理强制;存在多名被害人的,还应注重鉴别各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具有相似性(如同一伙人、同一“套路”、同一账户等)。 3、嫌疑人以公开被害人隐私、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要挟,索取债务的过程(重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 4、嫌疑人采取殴打或者其他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强行索取债务的过程(重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 5、嫌疑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债务的过程(重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次数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 6、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过程(重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以及索债人员具体行为等)。 7、嫌疑人以捏造的虚假借款合同(协议)、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过程(包括被害人出庭应诉情况、嫌疑人是否委托代理律师、债务是否全部清偿,先前仲裁、公证债权情况,法院民事执行情况、案件证据真伪情况以及被害人了解的案件其他情况)。 主要是指实施前述违法犯罪行为现场目击者以及其他知情者证言,重点注意收集嫌疑人对受害人家属索债时进行威胁、骚扰等情节。 (五)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主要是指涉案人员QQ、微信、支付宝、其他社交媒体中的聊天记录、转帐记录,以及对嫌疑人的辩认笔录等。 (一)对“套路贷”行为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上把握,这类行为主要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立案侦查;但在“套路贷”索取债务阶段,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涉嫌以上犯罪的,除了收集“套路贷”犯罪的有关证据外,还要按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二)区分“套路贷”与正常借贷(包括高利贷)的本质在于基础性借贷关系,以及借贷中形成的相关利息等费用是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基础上,是否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违反上述原则前提下,才可考虑以“套路贷”违法犯罪论处。尤其是虚高、虚增费用主要涉及“利息”“砍头息”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先认定为“套路贷”犯罪行为,然后将产生的“利息”“砍头息”计入犯罪数额,而不是依据“利息”“砍头息”表象特征,来认定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来源:政府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