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遏制涉疫网络诈骗的法律应对
近期以来,全国各地进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阶段,借助电信、互联网终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结合疫情与救助相关事项衍生出新的骗术,不仅加剧了公民个人的财产风险,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亟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民群众额外的财产损失和风险扩大。
涉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涉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随着疫情向前发展,诈骗手法将不断翻新升级。虚假售卖口罩诈骗、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以救助名义募捐或“献爱心”诈骗就是分别在原有的虚假购物类诈骗、机票改签类诈骗、网络交友类诈骗基础上,加入与疫情有关的话术剧本衍生出来的新类型。在社会管控措施适时调整出台的特殊时期,一些诈骗手法在已近成熟模式的基础上叠加新内容而更具有欺骗性。
二是诈骗话术剧本的设计围绕与疫情相关的人物、事件展开。在疫情形势较为严峻、民众情绪容易波动的氛围下,人们的防范意识较日常更为薄弱,推销假冒防护用品等诈骗正是抓住了公众急需防护用品的心理。
三是诈骗信息输入渠道和技术载体较为简单,但随着民众互联网线上活动增加而外出活动减少,潜在受害人数增多。在已破获的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作案人推送或推广诈骗信息的资讯渠道主要是即时聊天群、群拨电话和手机短信,只有“献爱心”诈骗涉及制作假网站,并未出现使用类似“嗅探”的特殊技术设备或多种信息手段结合使用的诈骗渠道,且资金链路的转移环节简单,大部分犯罪行为人在受害人资金进入一级账户后直接取款或消费,数据的逐级溯源查询与碰撞分析难度并不高。
涉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打击与技术反制
如何加强涉疫类电信诈骗案件的刑事打击,笔者认为,应在固定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涉疫犯罪形态随社会情势变动与分化的研判,针对与疫情相关的、以受害对象需求和需求水平为基础的犯罪动机及其变化作出预计性的反应、采取相应的技术反制措施:
一是采取涉疫类案件重点整治和快速落查工作机制。对涉疫诈骗线索加强信息采集,对涉嫌多起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疫诈骗案件实施挂牌办理、快速落地排查,督促电信运营商提高涉疫诈骗信息辅助查控效率。
二是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重点地高危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和技术反制措施。发案率较高的虚假售卖口罩诈骗的犯罪人大部分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地区,因此,应加大对重点地区人员信息筛查、实施线上线下侦查布控和可疑的人员流轨迹跟踪。
三是加大与疫情相关的诈骗信息技术筛查、拦截与预警。针对诈骗信息输入和传播的主要途径,向相应掌握后台数据库和专业技术的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提供任务目标和指向,建立有效的技术反制模型和阻隔措施,对群拨电话、群发短信、即时通讯内容中带有涉疫诈骗关键词的信息经监控、辨别后限制涉案电话号码使用、给予用户预警提示、及时清理诈骗信息,防止更多的受害人与犯罪人接触联系。
四是强化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个人信息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推销假药诈骗和支付医疗救治费诈骗均是针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家属。所以,要强化对相关病例信息规范管理和保护。
五是加强对国外危机条件下互联网诈骗案例的研究分析,提前预测,并事先做好技术风险防控。募捐诈骗在国外自然灾害发生时大量存在,追溯这些案例资料,结合疫情骗术发展趋势的最新观察,可有助于建立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案手法短期预测体系。
涉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应对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已到关键时期,对于借疫情谋财、扰乱抗疫公共秩序的诈骗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刑事司法打击。
第一,依法严惩涉疫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打击突发疫情等灾害期间的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防疫物品虚假购物类诈骗、提供虚假医疗资源诈骗符合第7条规定的“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应依法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而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募捐诈骗仅符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酌情”从严惩处的规定,对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与前两类涉疫诈骗行为与后果的共性特点原则上依法作出从重处罚。
第二,建立完善司法部门联动办案机制。犯罪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和第三方支付手段跨区域作案,为异地调查取证、电子证据收集运用等带来实际困难,建议在摸清诈骗类型规律和特点基础上,制定疫情期间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站式”办理流程,异地侦查机关、公检法多部门按照统一流程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实现高效快速侦查办案。
第三,加大涉疫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中的问责机制。对于掌握病患医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义务、通信运营商在数据交换方面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以致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被骗、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人员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谢玲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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