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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 《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 《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中指出:
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接受,并被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可以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这两种模式,并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适用的前提,以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还容纳了企业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接受全程监控的机制。尽管在正当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理,可以发挥替代刑事处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并使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司合规治理中来,促进了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确立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规激励机制。我国,行政监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主导的方式推动合规机制的建立,检察机关对于合规计划的建立尚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迄今为止,除了证监会这样的行政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探索以合规换取行政和解的制度以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尚未接受这种合规机制推进方式。而这种督促企业以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的机制,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更是难觅其踪。未来,在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这两个领域之内,如何引入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机制,将是无法绕开的制度建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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