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伟大成就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保护人民、惩治和预防犯罪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非常重视刑法的作用。一方面,为了涤荡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保障社会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等。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起草工作历经艰辛和曲折,终于在1979年7月1日获得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的历史功绩在于:其一,它使新中国刑法规范第一次得以体系化;其二,它使我国刑事司法办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其三,它颁行之后的刑事司法文书一概都要引用该法律条文;其四,它为我国刑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和现实的规范依据。
1979年刑法典是一部好法,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粗疏,覆盖面不足,施行不久就感到不敷应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1年至1996年期间通过了25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在实质上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及时地对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了引领和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如此众多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凌乱,给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带来了一些不便。加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犯罪现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所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对1979年刑法典作一次全面的、系统的修订。修订工作开始于1988年7月,完成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历时近九年。
1997年刑法典的伟大贡献在于:其一,它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明我国刑法已迈上现代化法治的轨道,筑起了人权保障的根基。其二,它具有承前启后、与时俱进、不断革新的鲜明特色。它不仅将条文由1979年刑法典的192条增加到如今的490条(包括刑法修正案实质增加的条文和骗购外汇罪条文),将罪名由1979年刑法典的130个增加到如今的469个(含刑法典之外的1个骗购外汇罪);而且有不少亮点和创新之举,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对不同自由刑之间的数罪并罚问题提出解决的原则,提高在特定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对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裁定假释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设立禁止令、职业禁止等非刑罚的预防性措施,以及对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作出系统的规定,等等。其三,它开启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同时也奠定了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坚实基础。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特别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新中国刑法已走过了七十年的征程,刑法典也已颇具规模,深入人心。现行刑法不仅对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定罪、归责、量刑、行刑的原则和制度作出规定,而且对分则469个罪名的罪状和法定刑也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它是公安、监察、检察、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须臾不可离开的依据和准绳,也是广大干部和公民学习、实践刑事法治的好文本、好读物。因此,新中国刑法立法的成就是伟大的。
作者: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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