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一)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三)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四)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一)明确本地管辖分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二)加强办案协作配合。要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配合请求,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三)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第120条之四)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30.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75条之一)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条之一第2款)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第1款)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虚假诉讼案(第307条之一)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47.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48.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5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5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6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6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7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第375条第2款)71.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7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41.强制猥亵、侮辱案(第237条第1款、第2款)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第2款)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6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第262条之二)(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第280条第3款)7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第280条之一)78.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3条)8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8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8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86.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第302条)8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9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9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9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9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10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1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1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1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1款)116.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11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2款)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三)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7.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2.危险驾驶案(第133条之一)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