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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摈弃“够罪即捕”,降低审前羁押率

华辩网 2021-08-12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不必要羁押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目前我国刑事犯罪已发生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但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逮捕羁押率高的现状凸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他直言表达了审前羁押率高的现状,并表示必须摈弃“够罪即捕”习惯思维,树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要注重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查活动。”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热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苗生明坦言,目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参与率相对较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两成。“我们衷心希望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到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的诉讼活动中来,增强参与度。”他说。对于如何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辩护权?苗生明强调,严禁无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谈审前羁押率

今年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查活动

新京报近年来刑事犯罪有何新趋势?
苗生明:改革开放40年来,在我国社会全方面发展进步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社会时代背景与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的5万余人,占比从19.6%下降至低于4%。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案件占到80%以上,其中“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率稳定在85%以上,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2020年上诉率约4%,远低于普通案件上诉率,对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消弭戾气、促进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
新京报: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刑事犯罪变化规律,推动工作与时俱进?
苗生明:在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再看我国审前羁押率。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比例较高,轻罪案件占比较高。虽然与二十年前相比,我国逮捕羁押率已经有了大幅下降,但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主要适用于罪刑较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羁押率较高的现状就尤为凸显,大量轻罪人员被羁押,显然不符合逮捕措施的制度定位,也反映出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可以不予逮捕的。
同时大家也感受到,随着我国法治进步、侦查技术水平的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刑事技术手段侦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方式,这都有效降低了对口供的依赖度和对逮捕措施的需求。实名制推广、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社会治理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为取保候审增加了安全系数。
新京报:接下来检察机关如何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
苗生明:2020年最高检开展了专项调研,对逮捕羁押率进行了统计分析与深入剖析。我们提出,必须摈弃“够罪即捕”的习惯思维,树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在坚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的基础上,要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
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注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尽量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候审;注重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推广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注重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今年我们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久拖不决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推动审前羁押率降低。

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减小“犯罪打击面”,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谈认罪认罚从宽

相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率低近22%

新京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备受关注,目前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如何?
苗生明:过去一年是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一年,也是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从去年的数据看,主要体现在两个稳定运行: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5%以上。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85%。
二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均稳定上升。2019年,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6.8%,到2020年这一比例超过73%;2019年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占比85.04%,到2020年这一比例近95%。
从上述情况看,2019年一审上诉率3.6%,2020年这一比例超过4%,始终保持在低位,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近22个百分点,认罪服判效果明显。
这些数据充分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效能逐步释放。
新京报: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苗生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实现公正的关键。

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是依法进行权利告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二是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三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四是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明智状态下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表现等内容。若在听取意见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系非自愿,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重新就认罪认罚事项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记录在案并附卷。

谈辩护律师参与

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等环节探索同步录音录像

新京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有辩护律师指出辩护人参与度低。对此你怎么看?
苗生明:确实,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参与率相对较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超过八成的案件是由值班律师参与,只有不到两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了辩护律师。
实践表明,辩护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衷心希望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到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的诉讼活动中来,增强参与度,发挥更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面临重心前移、辩护方式调整等转型发展问题。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保障,着力提升辩护律师参与度,以期形成控辩相互尊重、沟通协商的良性互动。
新京报: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度,确保实质参与,检察机关是怎样做的?
苗生明: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辩护律师参与度,加强对检察办案的监督:一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提升辩护律师的参与率。对愿意委托辩护人,或者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及时予以转达意愿或者通知指定,提升辩护律师的参与率,严禁无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
二是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为辩护人会见、通信、阅卷、调取证据等提供便利,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
三是加强控辩协商,确保辩护律师实质参与,推动建立既有对抗更重协商的新型控辩关系。依法履行听取意见的法律责任,在听取意见时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做到每案必听意见、凡听必记录、听后有反馈。

四是积极探索实行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切实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

谈正当防卫

要结合当时情境所作评价应符合民众朴素法治情感

新京报:去年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也发布了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条款逐渐被唤醒。不过,不少办案人员反映,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限度很难把握,如何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要件?
苗生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属于适用难点,尤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和限度要件,面对不同个案当中不尽相同的情节,给承办人对于正当防卫要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阻碍。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要件,首先承办人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尤其是要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相关指导性文件、案例等,对于正当防卫要件的理论框架进行全面、清晰的理解。
其次,应当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全面把握案件的基础上,着重掌握事件起因、双方纠纷经过、案发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等全部可能影响防卫人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严重程度以及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相关要素。
再次,要更新办案理念,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在遇到不同个案时,结合防卫人所处的情境,理解防卫人身处该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应激反应,以普通人在当下会做出的一般反应为判断,而非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对防卫人的行为进行苛责,所作的评价应当符合民众朴素的法治情感。

记者:王俊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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