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之反思
【摘要】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验证,结合个罪构成要件实质判断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否则不能轻易入罪。行政犯与法定犯不能等同,行政犯的从属性是构成要件的从属性,独立性是实质违法性的独立性,二者是阶层递进关系,以此限缩行政犯的成立范围。通过这两方面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中文关键字】经济犯罪;行政犯;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一、经济刑法违法性“秩序论”之反思
二、经济犯罪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之提倡
三、经济犯罪中行政犯的限缩认定
结 语
一般而言,经济犯罪领域并非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传统战场,但是,晚近以来我国经济犯罪的“口袋化”“形式化”趋势愈演愈烈,改变了这种传统现状。经济犯罪的“口袋化”“形式化”与经济犯罪实质违法“秩序论”密切相关,更有新近的规范效力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推波助澜有关。把(行政)秩序违反、规范效力侵害这一行为无价值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可能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和“形式化”。有必要在经济犯罪领域倡导结果无价值论和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结合具体个罪构成要件实质判断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否则不能轻易入罪。准确界定行政犯的内涵以及从属性、独立性及其阶层关系,以此来限缩行政犯的成立范围。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措施,最大限度压缩和控制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来源:《经济刑法杂志》2021年总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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