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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

华辩网 2021-08-12



2021年5月30日下午,"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主办,支持单位包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会场高朋满座,来自法学界、检察机关、律师界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共百余人汇聚一堂,围绕“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四项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分别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进行总结。会议历时五个半小时,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第一部分  主旨演讲
程晓璐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一部分主旨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主持人,她介绍了本次研讨会报名情况及参会嘉宾,以及本次研讨会主题设定的由来。企业合规包括刑事合规已成为当下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为什么这么热?因为企业合规本身就是顺应时代形势的需要,是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尤其最高检2020年3月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企业合规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更是如火如荼。企业合规会给律师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又可以带来哪些新发展,律师其中又可以发挥什么作用,这就是今天研讨会设置4个方面的议题的初衷和由来。接下来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别作主旨演讲。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教授指出我国维护经济秩序的刑事控制模式使得企业犯罪处于高发状态,这此背景下,企业合规承担起“中和犯罪”的重任,有必要从制度构建上引入“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

从实体法视角来看,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企业责任属性是一种刑事合规责任。事先有效的刑事合规建设得以切断企业和员工犯罪的直接联系,企业成员虽然参与了企业的运营和决策,但是如果他们的决策和行动超出了企业授权范围或企业合规要求,那么就不能体现为企业的意志和行为。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对于企业犯罪中单位责任的“出罪条款”,可以考虑引入无罪抗辩事由——把事先有效的刑事合规列为阻却单位犯罪成立的法定事由。

从程序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刑事合规和不起诉制度之间并未形成“附条件关系”,现在的改革方案只是在程序上增设了检察机关的合规监督权。以酌定不起诉为框架探索刑事合规试点,存在局限性:第一,法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不足以满足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第二,把“合规改造”设为酌定不起诉的考察条件,会面临诉讼期限难题。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确保改革能够适当“放开手脚”,同时解决合法性问题,有必要以立法机关授权的方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扩展至企业犯罪领域——进行真正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规范化试点改革。


高景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主任着重谈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职能和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当前,最高检在联合其他多部门共同推进企业合规。就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推进的企业合规仍然是以专项合规为主,这与其他相关部门主导的合规和企业自身进行的合规有较大区别,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是立足自身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方式促进企业合规。

二是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试点如何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促进企业合规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企业整改,这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抓手。第二,如何完善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方式方法?对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包括绝对不起诉。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比较窄,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所以在第二批试点中,检察机关在对涉企业犯罪案件的批捕、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等环节均可以积极探索,从这些环节促进企业合规。第三,法定办案期限与考察期限的冲突问题。审查起诉办案时间是1个半月,企业合规的考察整改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此,一是可在批捕阶段,可以采取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对于确有起诉必要的案件,在起诉之后,通过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方式继续对企业进行激励,促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三是下一步改革探索的方向。他指出,对于不犯罪但违法的企业,在适用绝对不诉的同时,可以要求进行合规整改。目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则缺乏法律依据。包括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与合规整改考察期限难以调和等问题。这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者建议立法机关授权。


第二部分 学术研讨
研讨会的第二部分进入“学术研讨”环节,共分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四个单元。发言嘉宾纷纷对“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理论难点和业务实操建言献策。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单元主题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担任主持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管理部负责人周治成、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庄燕君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唯宁依次作主题发言。

周治成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管理部负责人
周治成先生对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设谈了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正确认识中国企业开展合规的格局背景。基于中国企业的境外扩张发展的现实需要、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监管机关及企业层面的落实以及通过与国际上流行的合规规则对接实现国内国外双循环下的内外市场和规则对接等三点原因,中国企业开展合规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是大格局下的必然。二是弄清搞懂企业构建合规体系的不同门派。企业合规=战略+管理+法律技术,市场上流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计划其实不完全相同,属于不同的派别,管理为主要导向的合规管理体系终究会转向风险为主要导向的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合规在战略+管理后终究要通过法律技术来落地。三是理解满足企业开展合规的个性需求。企业合规不是可复制的标准化产品而是定制化产品,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议应充分了解企业的个性需求和经营业务情况,通过律师团队化作战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服务。
庄燕君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庄燕君律师结合企业合规实务进行了分享。第一,从风险防范、风险化解、创造价值三个维度阐述了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并结合美国FCPA案件的办理实践及中国行贿案件中对于行贿企业的处置等问题,提出企业合规的原动力并非社会道德,而是与企业利益权衡以及职业经理人规避风险的主观意愿相关。第二,介绍了实务中企业对律师合规业务的需求,例如合规咨询、合规尽调、合规体系建设等。第三,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角度,介绍了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大型民企、新创小型民企合规体系搭建的差异化方法论;并以数据合规、商业秘密合规、进出口管制体系搭建为例,介绍了企业合规的专业化趋势。第四,结合以往的案例,分析律师在企业合规服务中具有的法律解读、法律风险预判、法律团队专业性三方面优势。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王唯宁律师结合自身合规工作经验,进行了合规业务中刑事律师角色塑造的主题分享。王唯宁律师从部门法涵射到公法一体化对合规业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同时从合规制度建设业务、专项合规咨询业务、整体合规体检业务、合规监管整改业务及争议解决代理业务等方面对合规业务的外延进行了具体介绍。在刑事律师的角色塑造方面,王唯宁律师指出,刑事律师具备展开合规业务的天然优势,包括对法律风险的敏锐、对公法程序的熟悉以及对工作方法的习惯,但也要同时注意对因商业模式及行业知识的相对陌生带来的潜在劣势方面进行增量。最后,特别强调,刑事律师在合规业务中角色的塑造,一定离不开打造企业的DNA、熟悉企业的工作方法、有效的意见及危机应对等方面的努力。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担任第一单元的点评人刘教授结合自己对合规问题十多年的研究和对诸如中兴海外被处罚、阿里巨额行政处罚等热点事件的理解,提出四点意见。首先,要重视企业合规的极端重要性。这是每个企业基业长青的保障,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若拥有完善合规体系,一旦发生诸如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就会一目了然。坚持企业合规最终还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企业要牢固树立企业合规的价值观。从事企业合规工作的律师不能单纯追求出具的合规文件数量,而是要将企业合规由业务升华为信仰,注重细节管理,带头合规。既要提高创新的智商,也要有受人尊重的情商,还要有信仰法律的法商和践行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只有这样才具有公信力。再次,要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体系。合规体系的建立实质上就是在为所服务的公司立法。合规体系既要有正面的刑事风险防范的规范,也要有企业内部的自我问责机制,另外还应涉及商业伦理、社会责任等多元化内容。律师要依据商业模式的不同,重点为P2P、招投标、资本市场等重点领域推出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还应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合规问题,尽量将其纳入合规体系。最后,要确保合规体系的有效性,有必要通过给企业员工配套制作书面操作指南,加大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教育以及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现。
王兆峰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单元主题为“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担任主持人,他表示,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做出行政指导书实际上把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进入关注的视野,行政合规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刑事风险。刑事合规应借鉴和吸纳行政合规方面的经验。其次,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都应该坚持企业立场、企业视角,但同时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给企业合规建议的同时,还要防范自身法律风险。此外,尽管有大合规概念,但聚焦刑事合规也是非常重要,刑事律师要做纽带和桥梁,同时不能唱独角戏,要跟其他领域的律师组团提供服务,同时还要对企业要进行“训政”,帮助它们养成守法文化、守法习惯。
本单元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陈雄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依次作主题发言。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列阳律师从刑事合规业务职业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钱律师认为,由于企业合规标准的缺乏给刑辩律师执业带来相关风险。因不同企业、行业的合规有不同的方向、侧重点,但是因目前尚没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标准,他们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在刑事合规从业过程中,给刑事律师带来了风险,因此标准问题要搞清楚。刑事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可能会涉嫌触犯伪造、毁灭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因此需要明确合规的标准,让律师在从事合规业务过程中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钱律师提出,从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界限角度来看。二者的界分理论上是十分清晰的,但是实际中往往很难区分的开来。因此合规律师,更要勤于换位思考,从不同企业、行业经营者的角度,在千差万别的合规诉求中,避免相关风险。最后,钱律师忠告各位律师同行,企业合规业务虽然市场广阔,但是也要防范因标准不清、诉求不同等因素给刑辩律师带来的相关风险。
陈雄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
陈雄飞律师从合规、合规激励及行政和解后是否仍会遭受刑罚的角度,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探讨。陈律师提出,中国的企业合规是从行政合规开始,行政合规其实就是企业有效完成行政监管机构明确、细化的“规定动作”。现在企业合规延伸到刑事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刑事领域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动作”,构建中国的刑事合规必须要补上这个短板,不能把刑事咨询、刑事普法、刑事风控、刑事处置等同于刑事合规。陈律师认为,关于行政激励问题,合规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证券法》上规定的行政和解能否理解为合规激励措施有待商榷。最后,陈律师指出,以前证券领域案件采取的做法是行政移送之后刑事才立案,现在一些司法机关直接进行刑事立案,这种情况引发的问题就是行政和解后是否意味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和解不处罚,刑事办案机关是否必须接受这个结果?这个问题有待探讨或者思考。
赵运恒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赵运恒律从如何介入行政监管合规的角度探讨了刑辩律师参与问题。赵律师认为,关于企业合规定位,应该区别全面合规与刑事合规,一是全面合规,包括国内的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这是大合规,但我们今天更多探讨的主要是刑辩律师能做什么样合规的问题,现在兴起的也是由刑事责任引发的由高检院试点相关的合规,我们参与的是以国内刑事法为基础的,正在推行的刑事合规。赵律师指出,从行政监督角度,在行政监管时,刑辩律师虽然不是主角,但不能缺席,因为行政违法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从另一个角度讲,最高检推行的该制度必然会延伸到行政监管领域,因为涉案企业获得从宽处理后,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此时刑辩律师也要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让行政机关处罚适当,在合规的考察中给予相关激励,然后还要将企业合规表现反馈给检察机关。最后,赵律师提出,企业合规不管是惩罚还是激励,需要统筹考虑,利用刑辩律师的刑辩经验和对违法性实质认定的特长,紧紧围绕行政监管责任和刑事责任统筹考虑,从实质合规而非形式合规出发,帮助企业完成合规计划。
程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雷对上述三位律师的观点予以点评,程教授提出首先应当对企业合规究竟是理念问题、制度问题还是标准问题予以明确。其次,最近企业合规问题突然变火,因为有最高检和刑事两个关键词,因为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很有可能最终身陷囹圄,而企业合规很有可能是打破该魔咒的有效方法。该制度的还有深层次的激励机制原因,但是更深层次原因背后,可能会引发动力不足或者与法律规定冲突的相关问题。最后,按照最高检的安排,有逮捕、三种不起诉等相关激励机制,现有的制度下,很难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因此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力度不大,是否可以通过全国人大进行试点授权,针对企业合规设置独立的不起诉制度,放开束缚大胆开展此项工作。
蒋安杰 《法治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
第三单元主题为“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法治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担任主持人。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姜淑珍、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依次做主题发言。

姜淑珍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姜淑珍检察官首先谈到检察机关目前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再称之为“刑事”合规。从目前工作看,是从涉企刑事案件出发,经过合规整改等相关工作,最后对涉案件企业、企业内相关人员做出不起诉处理、轻缓量刑建议等,即落脚点也仍然是在刑事案件最终处理上。但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可以不止于刑事案件所直接关系的专项合规,也可以是企业的系统性整体合规,即包含民事、行政角度的合规整改,是可复合、可延展的领域。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以立足检察职能为原则,这里说的检察职能不是单一的,要以四大检察协调发展理念为指引,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调发力。所以,从企业刑事合规到企业合规,可以给检察职能发挥作用留有更大可能。随后,她针对合规工作中涉企刑事案件界定、企业范围、案件类型等提出建议,对可以开展企业合规的情形以及不宜开展的禁止情形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管人、检察机关的权、责展开探讨。通过对合规整改过程的全流程介绍,提出其中辩护方律师的可作为空间。
郝春莉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郝春莉律师指出,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实务操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形成统一模式,因此律师在合规不起诉业务中,应根据各地试点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律师辩护,以期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第一,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来看,通过梳理试点实践案例,适用案件大部分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且认罪认罚,因此对宣告刑可能超过三年的涉企案件,律师也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托“六稳”“六保”政策,做好认罪认罚相关工作,争取较为宽缓的刑事处罚。第二,从律师介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时间点来看,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批捕环节做好辩护工作,同时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第三,从合规整改方案的制定及听证程序来看。涉罪企业是否制定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该程序的重要考量,因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企业所涉罪名、企业性质等,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同时,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常公开听证,律师应当指导涉罪企业根据检察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等的整改要求,做好相关审查评估材料,切实体现涉罪企业合规整改的真实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卫东律师以企业合规模式为切入点,讨论了相关模式下律师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尤其在立法尚未明确合规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模式下律师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刘律师认为,刑事合规有两种模式:不起诉+合规建议的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模式。在前一模式下,律师工作就是从事实到证据再到法律适用的传统辩护业务。针对后一种模式,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律师参与:首先,要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条件,该工作是前提和基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有效剔除;其次,在判断企业确实符合合规条件后,律师应尽可能提前介入,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三,应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在对抗和沟通之间实现保证企业的生产发展与检察机关防范犯罪、参与社会治理需要的动态平衡,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第四,应当注意防范企业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冲突,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在企业合规工作中,在企业犯罪与个人犯罪间寻求平衡,避免二者的冲突。最后,企业合规工作,律师要具有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职业风险。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单元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教授对三位发言人在发言中提到的合规考察和认罪认罚的关系、合规考察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评析。在李奋飞教授看来,检察机关近期启动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检察官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传统角色,也为律师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特别是在未来合规考察如果能更多地适用于大型企业涉嫌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李奋飞教授指出,企业合规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属于交涉性辩护的新发展。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修复法益且具有合规整改意愿的前提下,辩护律师首先应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地沟通、协商和对话,说服后者在充分考量起诉和定罪的社会负效应的基础上,将涉案企业纳入监管对象,从而为涉案企业争取合规出罪的机会。这是涉企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四单元主题为“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主持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担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许丹、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鑫、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男依次做主题发言。

许丹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许丹检察官结合海淀检察院课题研究的实践和成果,分享了自己对第三方监管机构选择的几点想法。他表示,基于不起诉的正当性、以公开促公正以及减轻办案责任几个出发点,基层检察官对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管是非常感兴趣的,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来看,由第三方来承担这个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第一批试点形成的经验,在第三方监管的选择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辽宁模式,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优点是比较稳妥,专业性也有保证。不足之处一是协调成本较高,二是上述机关的侦查职能和第三方监管职能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

第二种是浙江模式,采用的是专业合规监督员和普通合规监督员的模式,由律师、会计师组成专业合规监督员名单库供检察机关选用。优点是专业性强,但资金来源问题不易解决。普通合规监督员由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担任,成本较低,但专业性会受到质疑。浙江模式的特色在于允许涉案的企业自己选择或自荐专业合规监督员,但这一模式所带来的客观性不足的问题使得第三方介入的意义有所削弱。

第三种模式就是深圳模式,直接由检察院和司法局选择律师事务所担任第三方,建立名单库。这一模式和现有的法援律师模式较为接近,制度相对成熟,也比较易于操作,目前多数检察官倾向于这一模式。但该模式同样受资金来源的困扰。

除了这三种模式之外,许丹检察官还提出了由行业协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乃至群众代表来担任第三方的思考,但也表示首先同样需要解决选用标准、专业性等问题。


璐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程晓璐律师提出了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需要厘清十个问题:包括合规监管人的概念界定、合规监管对象、适用情形、条件、监管职责、权力来源、费用支付、第三方监管模式选择以及监管人发现遗漏违法事由,是否报告,向谁报告等问题。她着重指出,就合规监管人的模式而言,应采用独立第三方监管为宜,且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具有专业背景和综合性解决问题的优势。监管人的职责应为全程监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建立合规机制、敦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考察期满评估整改效果并向考察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关于合规监管费用问题,从长远来应该向企业收费,因为企业违规行为通常是为了创造更大经济利益,企业既然有整改意愿,理应由企业支付费用,这也带有惩戒性质,但付费标准以及具体支付方式有待探讨。关键要厘清办案机关、合规监管人、涉案企业、企业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涉案企业代理人是受企业委托,主要是帮助企业对违规行为准确定性,然后向办案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包括是否自愿接受合规考察等,合规监管人是经办案机关选任对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管、督促,体现相对中立者的角色,甚至和企业可能还有一定的对抗性,比如发现遗漏了违规事实,必须向办案机关报告。所以,涉案企业代理人(或辩护人)和合规监管人因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不应为同一律所。
陈鑫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陈鑫律师指出,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来源和权利属性需要厘清,律师是接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并最终免除刑事责任,还是接受检方的指派,代表公权力去监督企业合规的落实,究竟是服务属性还是监管属性。合规监管人的权利内容、工作标准、操作流程等需要明确,对合规监管人的权利边界要进行必要限制,从制度设计上还要考虑到如何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监管和考核的主体设定,考核的标准、流程设置,监管考核的救济途径等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合规需要多专业、多兵种集团作战,形成合力,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更要做好自身的知识管理。
邵男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邵男律师认为,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首先要回答的就是监管什么。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对企业合规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对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对企业合规计划的设立、实施情况做全面的评估。所以,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还是要回到“合规”制度的本质和初衷。合规制度来自于美国,有百年的发展历史,经验丰富。最关键的是,合规是企业在走出去时的一种世界“通用语言”,中国企业的合规必须具备国际通用的合规要素。中国企业不可能关起门来搞一套与世界其他国家完全不一样的合规体系。缘于此,充分研究借鉴国外众多合规文件中的合规要求,建立我国企业合规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对旨在维持企业预防、发现、举报犯罪的合规体系有了客观科学的评价机制,律师的监管才有实质意义和可操作性,也才具有社会公正性。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华进行最后点评,李教授指出,新冠疫情对社会影响重大,但也带来了一些契机,比如后疫情时代,六稳六保成为政府重点工作,对企业犯罪处理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对中小微企业探索进行合规不起诉,使得企业合规在中国呈现出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本土化特点。

同时,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可行性。从试点情况来看,监管主体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检察院,二是行政执法部门,三是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律师、审计师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行业协会等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人员和单位,在合规监管上也有一定优势,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合规的独立监管人费用承担问题。企业无论大小,都有合规的必要性,但是合规监管费用的承担大小企业应当有所不同。在当前经济形势之下,中小微企业已经面临的较大压力,可能难以负担较高的企业合规建设费用。未来可以探索由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提供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更好地推动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发展。



杜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
研讨会的最后总结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杜磊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做最后总结。

刘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刘计划教授提出今天研讨的主题极为重要,内容非常丰富,我用两个判断来总结。一个判断是,中国已经进入企业合规的时代。其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2020年经济总量已达到15.95万亿美元,是2000年时的10倍!已经升为美国的76%!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背后,有无数企业在做贡献。其二,中国企业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在国内,在做大做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合规是不二选择。其三,今天企业合规的话题之所以如此火热,应当归功于高检院的推动和试点。检察机关惩罚、打击犯罪的传统理念转变为服务与保障,为企业保驾护航。今天高检院领导、市院、区级院检察官的演讲,表明检察机关有部署有行动,在助推企业合规的开展。其四,企业合规将来要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法律修改,为企业合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个判断,中国律师已经进入开展企业合规业务的时代。为企业合规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的重要业务。今天我们讨论了很多,其实是在讨论,我们律师是否为企业合规服务做好了准备、应该做什么准备。律师为企业合规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就是为经济发展、为国家强盛、为人民幸福做贡献。律师界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尽快行动起来,迎接、拥抱企业合规时代。
历时五个半小时,"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参会人员均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企业合规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新蓝海,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立足当下热点,乘势召开此次研讨会,搭建起律师界、企业界、学术界沟通与对话的平台,融合多主体多视角的法律思维,为今后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拓展指明方向,并愿为打造有担当、有追求、有梦想的企业合规法律人共同体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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