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中文摘要】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中文关键字】洗钱罪;自洗钱;他洗钱;“明知”要件
一、删除“明知”并未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仍为故意这一事实
二、删除“明知”使上游犯罪本犯入罪并降低了洗钱罪的入罪标准
三、删除“明知”后如何实现洗钱罪的精准打击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结 语
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至今,洗钱罪经历了三次修订。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将恐怖犯罪纳入其中,并提高了原来的法定刑;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再次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纳入其中,并将“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修改为“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继续秉承了前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力度严惩洗钱罪的思路,删除“明知”要件、修改行为方式等诸如前述的修改,使得洗钱罪的处罚范围扩大,惩罚力度加强。然而,我国洗钱罪是要一直秉承国际社会的要求朝着扩大化和严厉化的方向发展,还是应该结合我国刑法自身特点对洗钱罪处罚范围和力度保持适度模式,其实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的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为例,如果删除“明知”,打击自洗钱的同时也降低他洗钱的入罪证明标准,这些做法能够有效遏制洗钱犯罪,那么,立法的修改固然值得肯定。但是,从1997年至今的洗钱罪实务发展表明,无论将洗钱罪的范围扩大到多大,国际社会始终认为窄了;即便此次修改也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制裁范围,但如何解决洗钱罪打击自洗钱行为违背刑法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法理,如何解决洗钱罪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后者是否也意味着可以惩处隐瞒自己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行为,都是此次洗钱罪修改后面临的新问题。修改刑法是容易的,但如何保证刑法的修改不违背基本的法理却是困难的,尤其是在修改刑法的同时如何体系性地思考整部刑法典各个条文之间的关系以使之保持和谐统一更是难上加难。值得强调的是,修改刑法与有效治理犯罪之间并非划等号的关系;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法,提升国家刑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未来我国刑事理论与实践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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