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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兴起及其司法运用

华辩网 2022-01-04


□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体系需要两个方面的强化:增强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可监督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融入,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协作行为与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完成数据共享,这不仅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复杂性,而且能够提高司法协作的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从技术特点来看,区块链不仅是一项技术革新,其广泛适用还意味着治理的变革,有望发展成为实现价值互联的全新信息化基础设施,重构社会信任格局,这将引发行业变革并催生新业态。这种预测在司法领域正在不断得以验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通过、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同时,确立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可以说,区块链证据及其规则初步成型。案件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这不仅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与诉讼规则的融合,更是开启了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发展道路。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的探索

 
事实上,区块链技术正不断融入、赋能司法领域。自2017年以来,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就已经在多个领域予以探索,也形成了具有司法实用性的系统平台,比如“区块链存证”链、“区块链鉴定”链、“区块链公证”链、“区块链仲裁”链、增强诉前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司法链智能合约”、地方司法厅局围绕法治领域以及司法行政的工作布局探索“区块链法律服务”链。除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推动之外,企业与研究机构也在探索应用场景,比如中国商业联合会于2021年发布了《区块链电子合同流程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区块链技术也悄然进入刑事司法领域,比如杭州检察机关推出的“非羁码”App,为解决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不力现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非羁押人员的数字监控,对数据进行实时加密、上链认证,实现数据访问和操作日志可追溯、防篡改,“区块链监督”链已经具备雏形。
 
在学理上,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司法模式,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简称“链上司法”。这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线下司法、线上司法。根据案件类型可以分为区块链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三类模式,而根据具体场景与功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区块链司法存证模式、区块链司法协作模式与区块链司法监督模式等。区块链司法既涉及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更涉及区块链的技术标准,是典型的“法律+技术”的融合物。目前来看,无论从司法解释层面还是实践探索层面,区块链司法模式已经开始萌芽。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有无必要性与可行性?即区块链刑事司法的前景如何。
 

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有效地回应刑事司法系统在数字时代所面临的挑战。比如,区块链技术的可溯源性、防篡改性,可以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问题。数字技术如同双刃剑,为司法带来了高效、便捷的同时,也隐含着技术性欺诈所带来的弊端。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体系需要两个方面的强化:增强司法信息的防篡改性,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可监督性。由于区块链拥有时序数据、可编程、加密与授权的技术特点,因此具有了开放式的特点,这能够从底层解决信任机制问题。还比如,区块链技术可以优化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流程,节省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由于网络犯罪的冲击,一些传统的办案流程已经成为当下司法机关办案的阻碍,尤其是在跨地域、跨部门的办案协作领域。办案协作本以信任为基础,但目前的司法信任主要依靠繁琐的文书传送与审批机制来维系,这会增加很多办案成本,尤其是实践中出现趋利性执法和单方面跨区域执法等不正常现象时,异地协作必然增加对案件材料的审查程序。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融入,可以改变司法机关的协作行为与信息互动方式,以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整体协同方式完成数据共享,这不仅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复杂性,而且能够提高司法协作的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再比如,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创新互补,大幅提升数据安全应用价值,实现数据可控共享,不仅打破数据壁垒与孤岛,扩展数据开放性应用,提升大数据司法的效能,同时有效保障数据隐私安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现象已经严重阻碍刑事司法大数据的生成,这会降低或阻碍数据司法效能的发挥。其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同的司法部门、司法部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皆担心部门信息被泄露。而区块链的“可用不可见技术”可以有效化解此顾虑。该技术主要包括基于密码学技术的密态计算和基于可信执行环境技术的可信计算等,核心思想是设计特殊的加密算法与协议,从而支持在加密数据之上直接进行计算,得到所需的计算结果,同时不接触数据明文内容。该技术在多方彼此互不信任而又需要进行某些合作时十分有用。比如应用于侦查实践中,可以有效化解侦查机关与其他第三方机构之间在数据协同方面的顾虑。
 

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可行性

 
那么,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可行性?这取决于区块链的基本原理、核心技术及功能与刑事司法体系固有特征的耦合程度。刑事司法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比如侦查的保密原则;诉讼流程的法定化,如公检法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原则;充分的透明性,比如审判公开原则;同时又要求“中心化”,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设计。根据区块链的基本原理与核心技术,公有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无政府状态”地实现自治,这与刑事司法运行规律相去甚远。而联盟链与私有链这类许可链,其核心是可控和无币,强调治理能力、管理和监管手段,是未来区块链的应用趋势。这与刑事司法场景契合度更高,尤其是联盟链,它可以限制共识节点的数量以提升系统整体性能,同时开放记录节点与数据访问,能实现最大范围的跨机构、跨应用的数据和业务的协作。这也是它作为当前阶段我国支持区块链发展的重点方向的重要原因。
 
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而且有很多现实基础与有利条件。比如,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建设,已经为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领域奠定了系统架构基础。在公安系统,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目前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实行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在检察院系统,2020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这种区域协作还体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2021年3月23日,永康市检察院与武义县检察院、磐安县检察院共同签订了“检察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合作协议,三方联合开展跨区域技术协作、执法取证。在法院系统,目前不仅已经拥有相对完备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包括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与电子证据在线存证方式,而且互联网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也已经具备雏形,实践中已经形成刑事案件在线协作办理机制。从技术上讲,区块链技术融入在线办案系统便可升级为区块链司法系统。
 
当然,区块链刑事司法模式的独特功能在我国能否实现,目前尚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包括司法之外的因素、区块链自身的技术缺陷与司法体系衔接上的抵牾。司法之外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乃至一些司法人员对区块链思维存在认知误区与盲区。区块链属于小众知识,很多人的认知尚处于“币圈”与“链圈”混同的层面。另外,区块链是实质意义的“刀刃向内”监督技术,司法实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勇气接受该技术也有待观察。鉴于区块链是承载高价值数字资产的底层基础设施,其在技术层面面临的安全挑战将比传统互联网系统更加严峻。另外,它与传统司法理念、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并非无缝相融,其中的抵触在所难免。若不化解这些制约因素,区块链司法可能走向制度预期的反面。
 
从数字时代的视角来观察,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新技术作为驱动力,司法系统将在宏观上沿着“上线、上云、上链”三段论的路径前行,由此形成线上司法、云司法与区块链司法,这似乎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未来的司法新业态要有超前识变,充分作好区块链思维、技术标准与司法机制方面的准备。

作者:马明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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