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云南人:10月起 老人住院 子女可带薪陪护!

云南发布 2020-08-29


连续3个月不去看望住在养老院的老人

将由养老机构提出建议

居委会负责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

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

家中老人生病住院

都可享受10-20天不等的带薪护理假……


3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连续三个月未看望老人

居委会将书面督促看望



《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在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上方面,赡养人要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经济资助的要求



《条例》明确,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家庭成员更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老人可享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条例》命令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恐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必要时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对于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例》明确,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烟自由,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和其它养老服务组织如有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用途;未按照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合同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的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烟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以及其它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老人住院 
子女每年可请10-20天护理假


《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且是经济困难、失独、独生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我省明确要根据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临时或者短期托养照顾失能老年人、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老城区按照

每百户15平方米配件养老服务设施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宜居的环境,我省明确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优先安排,合理控制地价;将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闲置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制定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我省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逐步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云南老年人还有哪些优待?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哪些优惠或者优待?


(一)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
(二)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三)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査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
(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合,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
(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八)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享这些优惠或者优待:


(一)随赡养人、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扶养人户籍所在地;
(二)除了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并给子1名陪护人员免费入园的优待;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四)不满100周岁的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的给予长寿补助,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每半年免费体检1次。


来源:云报客户端、云南新闻广播



推 荐 阅 读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  好消息!大瑞铁路未来将开行动车组

●  3年300亿!云南将打造一批“美丽县城”

●  最美云南云 这里有霸屏朋友圈的格调文图

●  昨日,国际权威期刊发布:澄江化石研究取得重大突破!

●  云南人 今天省公安厅发布的内容你一定得知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