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吃上“定心丸”!云南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这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规范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实施容错纠错,通过宽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干部履职尽责,有利于防止“洗碗效应”,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
6月16日下午,云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会议指出,要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鼓励大胆探索者,宽容改革失误者,鞭策改革滞后者,坚持容纠并举,用“严”的纪律规范权力行使,真正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营造“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形成“为官有为”“为官敢为”的干事创业新风。
日前,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省级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办法》要求,要建立纠错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已经出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