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抽查4次!云南出台两项管理办法,重点监测蔬菜、水果、水产品……
吃得安不安全
很重要!
近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两项管理办法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分别是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一、监测品种
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
二、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
省级每次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比国家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提前一个月。
三、抽样环节
根据需要进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具体情形由例行监测实施方案规定。
四、样品抽取
■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编制《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下简称《目录》),收录云南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更新。
■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在开始抽样前3天,从《目录》中,随机抽取受检地基地名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实际抽样工作中,被检测州(市)随机选取的生产主体“不存在、查无此单位”的情形超过20%,导致随机抽样工作不能实际开展的,在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
■ 除通过《目录》随机抽取规模生产主体外,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小农户。
■ 样品抽样工作由受检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开展,详细记录被抽检样品的信息,确保准确溯源。
五、结果运用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审核省级例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后,报送厅领导审定。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健康委。
(二)及时报告不合格样品信息。收到省级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反馈信息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立即形成例行监测情况简报呈厅领导审定,并同时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况;涉及市场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通报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及时对下通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及时向各州(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例行监测结果,同时向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结果通报单》。
(四)及时开展问题查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应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问题查处情况。
(五)加强跟踪问效。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有关州(市)产品溯源、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跟进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结果记入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
(六)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督促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针对在样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类情形,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
工作管理办法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州(市)或者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抽样人员应当从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2人,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认真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分别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技术牵头部门留存。样品可以通过送样或者邮寄送达。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封签须由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人员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费用,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
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如果采用寄样方式,随样品附确认单(二联单),经检测机构确认样品完好后,填写好其中一联邮寄给抽样单位。
复检样由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定量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问题查处
(一)及时通报发现问题。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向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
(二)严肃开展跟进执法。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及时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跟进执法,并在30日内将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梳理各州(市)上报跟进执法情况,并移交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负责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不立案、不追究,或者变通执法,降格处理等处置不当的情形,下发督查建议书,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
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要求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生产管理服务。
在抽检样品中发现含有以下三类情形——
(1)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
(2)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
(3)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督促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做好产业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