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21年4月6日—5月6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云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7月14日向云南省进行了反馈。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督察进驻期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典型案例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研督办问题整改;督察报告反馈后,迅速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和始终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及时研究制定《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整改目标和具体措施。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部署要求,现将《整改方案》予以公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滇池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从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做到举一反三,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加快推进美丽云南建设,坚决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按照“提高认识抓整改、
聚焦清单抓整改、举一反三抓整改、
建章立制抓整改、扛牢责任抓整改”的
工作原则
《整改方案》
明确了5个方面的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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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省上下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更加深入,对云南作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重要使命的认识更加深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
二是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对督察曝光的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和督察交办的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逐一编制整改方案,提出有效整改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16类50个问题,2021年完成整改7个,2022年完成整改17个,2023年完成整改21个,2025年全部整改到位。
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1年年底,全省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优良比例达到85.7%、劣Ⅴ类比例小于3.5%。到2023年,全省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优良比例达到91.1%、劣Ⅴ类比例小于2%,九大高原湖泊水质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居全国前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步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
四是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优化,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特色优势凸显,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支柱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持续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充分运用全省丰富的生态资源,提升碳汇能力,为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云南贡献。
五是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完备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监督、检查、督察、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
对督察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16类50个问题
《整改方案》按照“一对一”整改要求
逐个问题明确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形成了整改措施清单
在此基础上
聚焦突出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
立足常态长效
提出了4个方面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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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湖措施上来一场革命,落实“退、减、调、治、管”要求,彻底打破原有“环湖造城、环湖布局”发展格局,实现“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分别召开九大高原湖泊现场办公会,逐一研究部署保护治理工作。编制实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和“一湖一策”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建立九大高原湖泊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年度报告评价机制。制定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农业结构调整和面源污染治理方案。加快实施抚仙湖、滇池、杞麓湖环湖截污治污全覆盖行动。在体制机制上来一场革命,推动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多规合一”,分区制定严格管控措施。坚决查处湖泊保护治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彻底整改滇池长腰山过度开发严重影响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问题,对杞麓湖弄虚作假等问题以事立案、深入调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和对长期水质优良断面的环境监管,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等专项行动。巩固“三磷”整治成果,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加快编制《云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扎实抓好长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强化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年底前,新建完善污水管网1200公里以上。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坚决整治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周边环境卫生“脏乱”问题。对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行业存量、在建、拟建“两高”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动态化清单管理。积极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低碳改造,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环境监管,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开展全省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增加绿色有机农作物种植规模,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自2021年起,在全省28个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新能源车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
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整改方案》
明确了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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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市成立相应的督察整改组织领导机构,全面深入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二是压实整改责任,严格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省人大和省政协积极开展监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交办问题“有人盯、有人办”。
三是狠抓跟踪督办,规范验收销号。建立日常调度督办机制,制定验收销号标准,推动问题逐项严格整改、逐个验收销号。对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进行督办。
四是厘清问题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加强宣传报道,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整改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过中央、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整改情况。适时报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和绿色发展成果成效的典型事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