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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千万余条被判刑!

隐私官 2024-01-22

近日,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以经营跨境电商需要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为由,寻求姜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并向姜某通过微信支付1600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姜某联系上卖家陈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800元作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支付给陈某某,另外800元姜某自己留用。后陈某某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邮箱、密码和百度网盘链接,通过微信发送给姜某,姜某又转发给崔某某,崔某某将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并存放于其涉案电脑主机中,案发后,成县公安局依法对崔某某涉案电脑主机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提取、统计和抽样核查:崔某某非法获取持有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0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10531021条,经成县公安局民警对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抽样并通过甘肃公安警务平台核查验证,崔某某持有的该身份证照片准确率100%,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96.79%。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极易泄露,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且极易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极大。在此,法官提醒,公民个人务必树立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参加各类扫码送小礼物、网络调查问卷、点击不明网址链接等,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时,亦不要轻易地将手机交给他人,以免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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