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只要当事人觉得是性骚扰,就要带回去做笔录
念念不忘,必有回声。
九月底,我突然和一位久未见面的朋友联系上。我们相识于她来北京做交换生的日子,如今她已回到台北工作和生活。我们聊了大陆米兔的进展,她表示对勇敢发声的性骚扰当事人感到敬佩。
紧接着她告诉我,她自己也遭遇了一起性骚扰事件,目前正全力在当地法律体系下维权。为了更快搞清楚状况,我马上跑去查阅了台湾性骚扰方面的法律。
图片来源: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
与大陆的情况不同,台湾已经有三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法条、专章涉及性骚扰问题,它们分别是《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骚扰防治法》。这三部法律也被认为跟台湾地区的性别平等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合称“性平三法”。
其中《性别平等工作法》所规范的是职场性骚扰,《性别平等教育法》则适用于校园性骚扰,而《性骚扰防治法》则覆盖了不属于前两者管辖范围的一般性骚扰事件。这里提到的职场和校园的概念,不是只限于性骚扰发生场所,而是指骚扰者和被骚扰者的关系。
1987年8月,因不满工作单位要求女性员工签订合同中含有“30岁自动离职”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几十位女职员进行了抗议,这次事件直接促成了台湾《性别工作平等法》立法,史称“国父纪念馆事件”。
比如,《性别工作平等法》中涉性骚扰的条款,只有被害人必须具有求职者或受雇者身份,且在执行职务或求职时遭遇性骚扰的,才适用该法律;《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涉性骚扰的条款,仅在当性侵害或骚扰的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员、志愿工友或学生,另一方为学生的情况下才适用。为了保障三部法律各司其职,避免重复,法律还规定,凡是适用另两部法律的情况,除了部分罚则之外,均不再适用《性骚扰防治法》。
这三部法律不仅适用范围不同,它们对于性骚扰行为界定、相关主管机关、申诉程序、受理流程等也有很多不同之处。第一次听说这样的法律设置时,你可能会觉得一头雾水。但如果回溯三部法律问世的历史,这一切也就不难解释了。
早在1994年《性骚扰防治法》这部专法问世以前,另外两部法律已经先行通过施行(《性别工作平等法》于1991年3月8日施行,1997年1月16日修正。《性别教育平等法》1993年6月23日颁布施行),这样的变迁也折射出台湾社会的性别平等发展进程。
2000年4月20日,台湾高树高中三年二班的男生叶永志被发现在学校男厕所受伤身亡,该事件被认为是促进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立法的标志性事件。
简单了解台湾的相关法律背景之后,我们再回到我这位朋友的故事。因为她喜欢吃甜甜的砂糖橘,在这篇文章中我姑且用这种水果的名字来代称她。
只要当事人说不舒服,就要带回去做笔录。
去年年底,砂糖橘在和友人爬山途中遭遇性骚扰。她上山时与正下山的某先生错身而过,被对方趁机捏了一把屁股。这让她产生严重的PTSD(创伤应激综合症),三个月没办法正常工作。她跟我形容自己现在的生活就是“在打官司,努力每天都有产值”。
时隔将近一年,她回忆起来那天发生的事,似乎已经能平静很多。“110吗?我要报警,我在xx步道上,遇到性骚扰”砂糖橘说起报警过程,当时很简短地对话交代清楚地点后就挂了电话。她要推着这位骚扰她的老先生一起下山去见警察,起先对方还想抵抗。
“你要自己下去,还是我请警察上来押你下去?”砂糖橘反应很快地补充道“你不要想着逃跑,我年轻力壮,你跑不过我的。”这位老先生只好乖乖跟她一起下山。
在路上她很害怕,“边哭边找了跟棍子”。尽管第一时间报了警,砂糖橘也并没有自己表面上那么理直气壮,因为“路上很多人跟他打招呼”,让她觉得自己势单力薄。
两人与等在山下的警察碰头,警官只听她简述了事情经过就要带两人去警察局。这位老先生竟然特别有礼貌地说“警察先生,您问了她,不问我吗?”警察答道:“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只要当事人说不舒服,就要带回去做笔录。”
台北市区某酒店大堂内张贴的反性骚扰标志,图片上写着报警求助电话。类似的标志在台湾各地的公共空间里十分常见。
砂糖橘觉得警察的回答“有够帅气”。我也不禁对这位出警迅速、熟悉法条,办事颇有效率的警官肃然起敬。同时,我也认为砂糖橘的表现很了不起,毕竟遇到类似突发事件,没有几个人能有这么快的反应。
“我遇到太多性骚扰了,一遍遍慢慢磨出来的反应。”她跟我细数了她在此之前几次反抗性骚扰的故事,又说其实一开始她也“怕得要死的”。哪怕这个女生已经和性骚扰过了很多次招,看着身经百战的样子,再次遇到陌生人对身体边界的侵犯,她还是会害怕,“都会发抖”。
“但这种事,你害怕别人更敢对你做。”砂糖橘话锋一转,“这些暴力是不可能自己停止的,了解到这件事,我就觉得再怕我也要去反击。”
他完全是惯犯,手法跟道歉都特别利落。
“他完全是惯犯,手法跟道歉都特别利落”。她专门去台湾的法院系统里面查了被告之前的案子,虽然不是性骚扰类的。“但他以前都是马上道歉,而且都会得到原谅”,砂糖橘开始质疑这些道歉真不真诚。
法庭上,被告一直以自己年纪大讲不清楚事情经过、行动不便为由,为自己开解。谎言不断被重复,砂糖橘说她听多了都开始自我怀疑,“觉得是不是我误会他”。所幸跟她一起爬山的友人陪着她去开庭,并在现场重演了一次对方的动作。她才再次坚定了自己的感觉,“对啊,明明我就觉得身体被冒犯了”。
在台湾《性骚扰防治法》规定,举报人到警察局报案之后,警察会召开一个小型会议,邀请主管单位及专业人士决议是否对告诉人提出开罚,罚款金额大约2万元人民币。如果一方提出申诉,案子便进入地方政府主管机构(一般是性别平等调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的委员开会做调查。
另一条线是开侦察庭,如果双方愿意合解,就会约合解会议。合解失败,检察官将向法院递送案件,由法官会决定成不成案。一旦成案,则变成公诉案,法官是告诉人,举报人是证人。
“程序好复杂哦”,砂糖橘继续说,“一开始是警察局,然后检察官,然后法官,一共要开庭3-4次。”目前她的案子已经成案。虽然整个程序很复杂,维权成本不低,但她觉得这一次遇到的警察、调解委员和检察官表现都“很不错”。“大多是女法官和女检察官”,她补充道。
好像身为受害者,就不能提高额赔偿,否则就是贪婪。
对于可能得到的判决结果,砂糖橘早有心理准备,“一般判一个月监禁,或者罚款3万台币(相当于大概人民币6000块),如果我要更多赔偿,要另外提起民事赔偿。要赔就是赔个3-5万吧,大约人民币6000到10000块。”
我还没来得及表示惊讶:以我的经验,国内的性骚扰受害者想要让骚扰事实得到认定已经比较困难了。她却接下去说“这超少的,我都不想费力气在这上面了。我光去心里谘商就差不多花费6000块(人民币),10000太少了啦。”
她在查资料时发现,性骚扰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一般赔偿金额是人民币10万块左右。如需要求更高的金额,则需要提出相关证明。“对我来说这个金额所要付出的情绪劳动很沉重,在各个场合要不断复述发生的事情,跟调动当时的情绪。”这一切让她非常疲惫,“就算是10万也不那么愿意去争取”。
“在最后的性平调查会议上,其中一个委员知道我提出的赔偿金额是约合26万人民币,她的表情马上不一样,觉得我狮子大开口……好像身为受害者,就不能提高额赔偿,否则就是贪婪。”而一直推说自己经济困难,在调解会上只提出6000元最低赔偿标准的被告,却拿得出钱来雇佣两位律师。
“要在调解的时候提,比较有可能金额会比较高”。但对方提出的金额大概是6000-10000元人民币,“我当时没有接受,当时(心情)太难受了,时间隔太近。”
我听她这么说,也只能跟着叹气:哪怕是在一个有相对健全的反性骚扰法律的社会里,当事人仍需为本该属于ta们的正义支付高昂的代价——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精力上。而当ta们希望为自己的痛苦获得补偿,却总换来加倍的痛苦。
这周一,砂糖橘的案子第四次开庭。她迫不及待地跟我说,被告又找了一位自己的同学来作证,想证明他是因为行动不便才撞到她的,哪成想这位证人反倒在证言中给他“挖了不少的坑”。
比如一不留神说出被告“有去爬那个步道40几次”。被告又提出传唤多年前给他做手术的医生去作证,被检察官驳回了,“没有必要,因为检察官去调查了医院病历,他只有在事发后才有去看医生,而此前七年间都没去看过。”
因为觉得法官和检察官都“很专业”,第四次开庭后砂糖橘对进展的评价是“挺顺利”。我真心祝福友人的案子早日得到令她满意的结果,也期待更多性骚扰、性侵害受害者早日迎来属于她们的性别正义。
参考资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http://w3.tpsh.tp.edu.tw/sex/link5.html;
http://www.skh.org.tw/nowrong/%E6%80%A7%E5%88%A5%E5%B7%A5%E4%BD%9C%E5%B9%B3%E7%AD%89%E6%B3%95.pdf;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令与实务汇编》,台北市政府劳动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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