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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70余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刘喆

END

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一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也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具体依据什么确定?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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