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可以反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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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植树
沂法案例【2024】019
01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3年1月14日10时,马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县城某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导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和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马某驾驶的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马某、王某、A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载明:1、由A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37500元。2、此协议书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三方今后不得再就该起事故向对方提出任何理赔要求。但协议签订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剩余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马某、A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方应遵照执行。但因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王某亦未能预见自身的伤势严重程度及治疗恢复时间,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致使签订协议时王某存在重大误解。A保险公司以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抗辩,剥夺了王某主张其未合理预见的伤残损失,显失公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方应继续履行《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但对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款”应予撤销。故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03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是,各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并不等于”高枕无忧”,在协议签订后如若出现新情况,导致赔偿数额增加,受害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最终作出判定。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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