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沂”案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可以反悔么?

沂南法院
2024-08-23

  

一起去植树


沂法案例【2024】019



01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3年1月14日10时,马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县城某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导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和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马某驾驶的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马某、王某、A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载明:1、由A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37500元。2、此协议书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三方今后不得再就该起事故向对方提出任何理赔要求。但协议签订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剩余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马某、A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方应遵照执行。但因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王某亦未能预见自身的伤势严重程度及治疗恢复时间,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致使签订协议时王某存在重大误解。A保险公司以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抗辩,剥夺了王某主张其未合理预见的伤残损失,显失公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方应继续履行《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但对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款”应予撤销。故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03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是,各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并不等于”高枕无忧”,在协议签订后如若出现新情况,导致赔偿数额增加,受害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最终作出判定。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期编辑 | 岳   兵            文 | 朱怡飞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沂南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沂南县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沂南法院

新浪微博:沂南法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沂南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