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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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植树
沂法案例【2024】032
01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2月8日,田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一子。2023年10月25日双方离婚。2020年至2022年,被告张某从事生猪养殖业,原告孙某为其提供猪饲料,后双方结算,张某拖欠孙某饲料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生猪养殖的经营收入多次偿还住房贷款(婚后共同财产),且田某于2020年9月、10月份,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孙某支付饲料款。孙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田某支付饲料款60000元。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饲料款是否属于被告张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的生猪养殖属于家庭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房贷和抚育子女等家庭生活需要,案涉债务产生于张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田某亦未提交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AA”制协议等证据证明,且田某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有过向孙某支付饲料款的情形,故涉案猪饲料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孙某要求张某、被告田某共同支付饲料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AA”制协议的约定,且家庭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等事先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则以法律规定确定其财产归属。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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