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福特基金会:介绍中国好经验,吸引世界目光 | 论坛分享
编者按:
11月6~7日,由北京益行公益信息交流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简报)主办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2周年研讨会”在京开幕。来自清华大学、福特基金会、香港乐施会、国际救助儿童会、绿色和平、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民促会等业内100多名著名学者、相关领域著名机构代表及资深管理人员相聚一堂,共同探讨国际NGO运作的经验、未来挑战,促进在华国际 NGO 在新形势下的有效运作。
论坛结束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众多关注此会的粉丝们都期待着能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学习资料。为此,接下来,发展简报将通过双微、官网陆续整理发布,详细还原研讨会核心要素及重点解读。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以下为论坛首日,福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倩倩女士以自家机构视角,谈论在新形势下的有效运作及战略定位(梳理内容有删减)。
美国福特基金会中国首席代表高倩倩(Elizabeth Knup)
首先感谢中国发展简报组织如此重要的论坛,今天到场参加的人不少,说明业内还是很关心这个议题。我们都需要进一步加深彼此了解、分享好的经验。
大家可能对福特基金会比较熟悉,福特基金会于1988年在北京建立了办事处,到2018年恰好满30年。我们2017年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重新登记注册,最关键的是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跟大家分享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完成之后,运营层面的一些新状况;二是战略层面上如何考虑在华未来的发展。
运营层面
在新法注册完成后,运作过程比较大的改变是没有以前那样灵活。
30年来,大家随时来找福特基金会需求资助,如果你的项目跟我们的战略计划是匹配的,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随时合作开展一个项目。但现在必须根据工作计划,还有备案过程,才可以增加一些新项目。
但是,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来说不是问题,我们所有的工作计划都顺利通过了批准。灵活性是受到限制了,也会影响到合作伙伴们,因为大家都得学习新的做法。
在项目进入监管阶段后,公安部门对我们的资助项目审核非常仔细。所以我们也必须从合作伙伴那里得到更多信息,才能汇报给业务主管单位或公安部门。
同时,这也需要我们内部协调多做一些改变。比如在资助资金管理方面,为满足不同需求,项目官和财务官就需更多协调工作。这确实带来一种好处,促进大家彼此了解和互助。
另外,对我本人来讲,必须跟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更多的沟通,我觉得这是取得信任的关键一步。
战略层面
在战略方面,福特基金会也有一些变化。福特基金会30年来一直跟进中国改革开放有关的步伐,支持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项目。现在中国要继续改革开放,“开放”这个词意思变了一些,不仅仅指的是国内的开放,还包括对外要“走出去”。所以在未来,我觉得更多强调的是走出去的状况,把经验带到国外。
因此,福特基金会未来方向可能是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跟着“走出去”,帮助国内一些机构到国外去参与国际性建设事务。
有人认为新法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国际NGO在国内开展的项目,但其实不是,我们的战略作出一些改变,不是因为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而是因为全球有很多的变化,中国本身也有新的发展趋势。
我们遇到的另外一种挑战是,基金会资助的项目,不同地方的合作伙伴们及业务主管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都有一些不同。但是,我们也理解,大家达成共识肯定需要一个过程,再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这些问题会慢慢得到解决。
现场提问
Q
福特基金会未来在中国和全球重点会关注哪些议题?
高倩倩
我刚从美国回来,跟理事会也谈了相关方案,大概有一个方向是在国内更多关注公益慈善的稳定发展与国际化。另一个比较大议题是中美关系,比如中美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合作。福特基金会在全球有10个办事处,所以我们也从各角度了解中国在非洲、在拉美的影响是怎样的,然后去帮助这些海外的NGO和政府更好地了解中国。
Q
请问贾西津教授,比如福特基金会中国办事处给到境外NGO的在中国的项目资助,算不算在中国接受?
贾西津
境外NGO对境外NGO之间关系,我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是中国的项目两个共同做,相当于是合作资助;如果是境外NGO对境外NGO的关系,发生在进入中国之前,比如不是福特基金会的中国代表机构给其他的境外NGO的资助,而是在总部那边已发生的。然后这笔钱已在境外完成了转换,在中国再一次发生的时候,需要你的中国代表处在你的境内再拨出来。
并不是所有境外NGO的资金资助都是由中国代表机构发出的,对中国的机构肯定是。但像福特基金会与许多境外组织在海外是有联系的,如果那些境外组织再一次在中国发生项目,那已是进入他账户之后第二步的事情。
在讨论到属于间接的中国项目问题,我们可以抛开。我们打比方说一个X,从来就不来中国,但是他给到Y一笔钱,Y的这笔钱是在中国做项目的,那么X要不要向中国政府汇报?这个时候他属于间接资助方。
我想如果理论上去延伸,法律上确实没有说间接不算。但是在实践中,应该目前指的是直接资助,否则这条链就追不清。后面所有的都变成需要向中国政府报告的责任主体,那样的话法律就没法实施了。
Q
现在所有的资助款项都是从总部划到对方的总部下,这样做是不是为规避法律上模糊定义的风险?有没有空间可以把这件事情简单化?
贾西津
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另外的问题:中国代表机构能不能接受中国境内的资金?不管是来自其他NGO还是来自于中国本土企业或基金会,其实是一个账户的问题。跟刚才那个不太一样,刚才那个是一个资助的问题,现在是接收的问题。
如果法律上认为可以有中国境内的合法收入,那么这个合法收入能不能包括接受中国本土的企业、基金会、政府,甚至说中国合法的其他境外研究代表机构的钱,应该是这个问题。
这个没有法律上的答案,我觉得可以和主管部门去商量。如果说大家觉得可以接受,法律是没有禁止的,但法律也没有说你的合法收入可以包括其他境外研究机构的钱,这属于法律没有界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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