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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中“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注意的要点


《民事起诉状》是提起民事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第122条就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具体条件。其实,第一、第二和第四个条件很简单,稍难一些的是第三个“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个条件。但是,由于如今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对《民事起诉状》的要求也并不高,一般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完成。但是,如果律师在作为受委托人书写《民事起诉状》时,就应当从专业角度、从最大程度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角度来书写,让审理案件的法官一看,就知道该诉状出自一名律师之手。这里笔者仅就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写作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一、诉讼请求的具体明确的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诉讼请求虽然往往只有一句话,十几个字或者几十个字。但是,必须认识到,这却是《民事起诉状》写作中最应当认真和注意的问题。因为诉讼请求的提出既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该由法院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法院是绝对不会主动审理的;而如果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法院也是没有办法支持的。再就是诉讼请求一定是要具体且明确,只有具体明确了,法官才好判决,判决生效后也才好执行。譬如,原告请求被告就侵犯其名誉权问题给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就应当写明“由被告在公司每周召开的一次全体职工的例会上(或某某微信群)当着公司全体职工的面说明其虚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被告也是在公司职工例会上,在原告未在场的情况下发言损害原告名誉的)。而不该仅仅简单写请求“由被告给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者的写法就没有确定在什么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理解成在任何场合均可以,如果仅仅当着几个人的面就难以做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效果。


二、诉讼请求要有事实理由的支撑


如果说诉讼请求是提出问题的话,那么,事实、理由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出问题当然不行,但是,仅仅提出问题而不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无济于事,同样不行。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及该10万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年利率15.4%的利息。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求原告提供其和被告双方曾达成了借款10万元的合意(例如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等方面的事实(证据),以及请求依据的理由(法律依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典》第675条)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根据(《民法典》第6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25条第一款)”“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25条第一款)。”同时还要提供或者说明原告起诉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5.4%的事实或者证据。如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相对应的,或者说既提出了问题,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当然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理由的提供上,对于多数在法律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案件来说,即使在起诉中没有提出或者只是笼统地提出“请求依法裁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等,法官也是会主动适用法律的。但是,事实的提出和证明则是要必须要完成的,原告没有完成,被告又不予认可的的情况下,原告的请求断然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三、疑难案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写作


这里所谓的“疑难案件”是指那些找不到具体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对这样的诉讼请求该不该提出、如何提出,在提出的情况下如何写作事实、理由,这是对受委托律师的一个考验。笔者的体会是,应当大胆提出,且要扼要说明事实和理由。因为法院的裁判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或者说通常情况下是以法条来裁判的,即所谓的“法条至上”,但在没有具体法条的情况下,还有以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所谓以“原则裁判”的判决,以及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后果权衡”判决的例外情形。


例如,1995年3月8日傍晚,17岁的北京市少女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就餐时,餐桌上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爆炸,造成贾国宇面部和手深度烧伤,经过治疗仍留下大片疤痕;两年后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对这宗伤害索赔案,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生产不合格燃气罐的公司、有质量缺陷卡式炉的厂家按比例共同赔偿贾国宇27万余元,其中1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参见鄢烈山著:《鄢烈山时事评论》2000年1月北京第1版第189页)。在当时法律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一个只有17岁的少女损害如此严重,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再比如,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个类似案件:1992年10月,某旅游公司驾驶员某甲驾驶该公司汽车将行人某乙撞伤,随后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有关部门认定,某甲应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乙妻某丙当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怀孕8个月,当年12月,丙产下女婴丁。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丙的生活费安排无争议,但未能就丁的抚养费达成协议。丙、丁遂于次年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两人的生活费用。法院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在案发是还是胎儿的丁的抚养费(参见黄建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43—44页)。


上述两个案件,其实还有不少类似案件,虽然找不到具体的法条依据,但是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原则,不予支持严重不合常情常理,法院也判决支持了。这一方面要求原告方大胆提出来,不提出来,纵然法官想支持,也是没有办法的。再就是一定要认真地写好事实和理由。当然,这里的理由主要是阐述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类似这样的案件,只要原告方提出来了,符合法律原则和常情常理,即使法官不敢大胆判决,还可以通过调解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或者支持一部分的。笔者在去年年底写就受托写过这样一个起诉状:一名老年储户孙某在十年前的一个为期三年的5万元定期存折,过去了三个三年又加一年才去取存款,银行只同意按一个三年定期其余都以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储户当然不同意。在十余年期间,银行也从未告知储户存款到已经期的情况。在起诉状中,我写了要求被告银行支付5万元存款和三个三年定期的存款利息的请求,并较为细致写了事实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在法官的调解下,银行支付了5万元并支付了两个三年的定期利息和四个一年的定期利息,原告撤诉。


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不写出来,不去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法院不会也不该主动帮助原告争取的。我们应当相信大多数法官是讲法律也是讲道理的。


来源 | 法务之家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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