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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第十六条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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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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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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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

【立案追诉标准】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选择性客体,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重要合法权益任一或全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均可认定为侵犯了本罪的犯罪客体。从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本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另一方面实施本罪行为必然涉嫌妨碍司法秩序,故本罪主要犯罪客体为司法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本罪客观要件的具体认定,需注意以下几点:(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中“捏造的事实”,在行为方式上,既包括积极捏造,也包括隐瞒真相;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也包括篡改事实、部分虚假;既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①在具体行为模式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案件解释》)第1条对此进行了列举,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①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③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④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⑤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⑥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⑦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还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用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事实,其内容需足以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或者实体裁判结果造成影响,否则即便行为人利用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认定为此罪。是否影响公正裁决,应结合民事诉讼具体案由以及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2)“提起民事诉讼”,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关于本罪中“提起”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本罪中的“提起”既可以表现为以书面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也可以表现为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需注意的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反诉的,原告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或第三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的属于本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分则明文将虚假诉讼行为限定为“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不属于本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关于本罪中“民事诉讼”的认定:所谓民事诉讼,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仲裁,但是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行为人在任何一个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3)对本罪构成要件结果的认定。根据《虚假诉讼案件解释》第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罪为结果犯。其中,“妨害司法秩序”的本质在于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应以法院是否实施了相当的实质司法行为,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来判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所有可能的公民合法权益,除了财产权以外,还包括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权中的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权等。最后,虚假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不以诉讼终结时的实体裁判衡量,诉讼进行中即可能导致此结果出现。虚假诉讼导致作出错误的实体裁判不是衡量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成立与否的标准,也不能成为判断他人合法权益是否严重受损的标准。在虚假诉讼进行过程中,错误的实体裁判作出前,就有可能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主体要件。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公司、企业等单位提起或参与虚假诉讼的标的比较大,可能获取的非法利益也较大,单位常常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上述分则条文亦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故,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主体时,应从重处罚。4.主观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方面,行为人需明知自己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行为;另一方面,本罪并非目的犯,犯罪目的并非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因素,行为人无须具有扰乱司法秩序或者非法占有等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犯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疑难指导】一、如何理解“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就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但捏造的主体有无限制,捏造的标准为何,实践中需要把握清楚。理论上的有关争议主要集中于三点:(1)隐瞒真相(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2)捏造部分事实(所谓篡改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3)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起诉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一,否定隐瞒真相属于捏造事实的理由是,单纯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虚假证据支撑,其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支持,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隐瞒真相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属于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不能因此获罪。应该说,上述观点存在疑问:首先,认为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证据支撑的,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过于绝对,在司法实践中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而持未收回的借条起诉被法院支持的不乏其例;其次,隐瞒真相固然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但不能认为是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因为民法上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捏造”一词本身既包括积极虚构事实,也具有隐瞒真相的含义,客观上既不必要亦无可能明确区分二者;最后,隐匿证据而“隐瞒真相”与伪造证据而“捏造事实”并无本质区别。当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能期待原告在起诉时不隐瞒任何事实,只要所隐瞒的事实不是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足以影响案件裁决的重要事实,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例如,隐瞒借款的具体时间、借款的形式(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等。因此,应当认为,隐瞒真相属于虚构事实。有学者认为,本罪中“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的事实,即无中生有、纯属虚构的事实,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争议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判决,在一些证据材料上弄虚作假或夸大其词,欺骗主审法官的行为依然属于民事程序法规制的范畴,而不成立虚假诉讼罪”。该观点可能存在疑问。部分虚假同样侵害了司法过程的纯洁性、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就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言,部分虚假甚至比完全捏造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甲实欠乙一万元,乙算改欠条,向法院起诉甲偿还一百万元。丙不欠丁钱,丁伪造一万元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一万元。乙的虚假诉讼行为,无论是对司法秩序的妨害,还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都并不轻于丁。因此,没有理由认为,部分捏造情形的法益侵害性轻于全部捏造,而不值得作为虚假诉讼罪进行规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表明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系捏造,而并未表明这里的虚假事实必须是自己亲自捏造。再则,无论是自己亲自捏造后借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司法秩序的妨害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会有本质不同。因此,不应将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综上,所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既包括积极捏造,也包括隐瞒真相,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也包括篡改事实、部分虚假,既包括利用自己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罪与非罪的区分即使行为人以伪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仍不能全然认定为构成本罪。除撤诉外,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会对案件事实作出三种认定结果:事实为伪、事实为真、真伪不明,可结合这三种结果对虚假诉讼罪罪与非罪的区分展开分析。第一,法院认定事实为伪,驳回了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此处的法院认定事实为伪,是指法院经审理后在裁判文书中对行为人捏造的事实认定为虚假,进而驳回了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因法院裁判文书已经认定事实系捏造,虽然未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但因该行为已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活动,故其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罪。第二,法院认定事实为真,行为人骗取了法院裁判文书。此处的法院认定事实为真,是指法院在审查事实时因种种原因并未审查出事实系捏造,进而认定了该捏造的事实为真,导致法院支持了行为人的诉讼请求,使得行为人骗取了法院的裁判文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捏造事实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欺骗了司法机关,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故而该行为明显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三,法院对事实未予认定,也未对该部分进行处理。此处的法院对事实未予认定,是指法院未对捏造事实部分予以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无法查明该部分事实,认为该部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裁判处理。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该罪,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该部分事实为案件主要事实,且行为人明知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为虚假,那么就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该部分事实为案件部分轻微事实,对案件主要事实影响不大,则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本罪构成要件中含有虚构事实以及妨害司法等要素,且民事诉讼中多涉及财产权利,故在认定本罪时需要进行厘清其与侵犯财产的犯罪以及其他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三、本罪与诈骗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以及其他财产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事人以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存在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竞合。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该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与本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应当以法定刑较重的诈骗罪论处。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在这种场合,法官是受骗者但不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虽然是受害人但不是受骗者。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与上种情况性质相同。此外,由于诈骗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都需要具有处分权限的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普通公民甲针对丙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办案法官乙明知甲捏造事实(或者甲与法官乙相互勾结),作出有利于甲的裁判,从而使甲非法占有丙的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不可能认定为诈骗罪。诚然,法官乙的行为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在甲唆使乙作出枉法裁判的情形下,对甲也可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论处。但是,仅评价为此罪并不合适。一方面,甲与乙的行为侵害了丙的财产,对此必须作出评价;另一方面,倘若丙遭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对甲与乙仅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明显导致罪刑之间不协调。应当认为,当甲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乙没有受骗却作出枉法裁判,导致丙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官乙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侵犯财产罪(其中的侵犯财产罪只能在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罪之间选择,一般来说认定为盗窃罪较为合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甲的行为既可能仅触犯虚假诉讼罪与盗窃罪(在没有与法官乙勾结的场合),也可能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唆使法官乙枉法裁判的场合),也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四、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点:(1)适用领域不同,伪证罪适用于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诉讼。(2)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要求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与单位。五、本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类罪名同属分则的同一章节,其不同点主要在于客观方面,在犯罪主体上也有区别。从犯罪客观方面角度来看,虚假诉讼罪要求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妨害作证罪要求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则要求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案件证据。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既包括证据的伪造、毁灭,也包括指使证人作伪证,还包括其他方面事实的捏造,其范围更宽,要求的也更全面;而妨害作证罪重点针对证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则侧重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从犯罪主体看,单位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六、本罪特殊形态的认定(一)本罪共犯形态的认定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本款内容显然属于注意规定。亦即,即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行为的内容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所以,直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人是正犯。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其他帮助捏造事实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帮助行为人捏造证据的,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也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任何人胁迫或者引诱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成立虚假诉讼罪的教唆犯或者共同正犯。例如,法官乙唆使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受理案件的,对于乙与甲均以虚假诉讼罪论处。法官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时,当然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的正犯。审理案件的法官本人虽然并不能成为虚假诉讼的直接正犯(因为法官不可能向自己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或者间接正犯。一般来说,只要法官与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通谋,就可以认定法官为共同正犯。法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捏造的事实诱使不知情的他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成立虚假诉讼罪的间接正犯。(二)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虚假诉讼罪与职务类犯罪的竞合关系较为复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虚假诉讼罪与渎职、受贿犯罪的竞合,如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渎职类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院审判人员。原告与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仅行为隐蔽不易被侦破,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可以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同理可以得出虚假诉讼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竞合如何处理的结论,只是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变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办案依据】一、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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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普法参考)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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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言词证据庭审质证十大策略

质证,是指一门极具实战性和技巧性的艺术。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质证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公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调查询问。在国外,被称为交叉询问,又称交互诘问,是指控辩双方对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当庭进行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诉讼活动。交叉询问被证据法大师威格摩尔誉为“迄今为止为发现真相而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尽管调查询问与交叉询问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询问的引擎作用是具有相当性的。那么,在法庭上如何使用好这个“引擎”?笔者总结以下十大策略。策略1.强化立场,展示证据,建立场景,构建事实,以说服法官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背景下之下,单纯宣读书面笔录的模式将逐步被质证询问所代替,质证询问的过程就是出示证据、展示证据的过程。质证询问的过程,最终目的是为了强化己方的观点,建立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场景,从而说服法官。策略2.揭示矛盾、暴露矛盾、削弱可信度质证询问的目的是为了要揭示和暴露被问话者的矛盾之处,削弱其证言的可信度。比如,在蔡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中,被告人基于报复砍毁邻居家的葡萄林。庭审中,辩护人申请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称案发时看到被告人在家门口做家务,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在反询问时,通过连续多个问题追问证人被告人当时穿的什么样式、颜色的衣服。对话内容如下:问:你跟蔡某是什么关系?答:隔壁邻居。问:你刚才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说被告人案发当天在家做家务,那你看到他做什么家务活?答:就是家里的一些杂活。问:是屋里还是屋外的杂活?答:都有。问:你经常去他家串门吗?答:不怎么经常。问:你那天都在干啥?答:我也是在家里忙家务活。问:那你怎么知道他一天都在屋里屋外干家务活,特别是屋里你怎么知道的?答:嗯,这个嘛,这个……,是隔壁邻居嘛。问:你看到他当时穿什么颜色的衣服?答:白色吧。问:是衬衫还是外套?还是其他什么样式?答:应该是衬衫吧。通过上述反询问,证人的回答暴露出两个矛盾:(1)作为邻居看到被告人一天时间一直在干家务活而没有外出,不合常理;(2)本案案发时间在4月份,4月份的当地气候不可能穿衬衫,证人说的衣服特征与案发时的季节和气候明显矛盾。通过这样的矛盾揭示,证言的可信度就降低了,证明力也自然减弱。策略3.宏观有层次,微观破常规庭前要对发问进行规划和设计,制作询问提纲。首先,提纲在宏观上要有层次性。问题设计层次分明,防止偏离焦点,离题跑题。比如在刘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则拟从以下层次进行发问:一是抓获被告人的具体经过;二是讯问的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其次,在每一个层次之下要精心设计一系列微观问题,微观问题的逻辑顺序要打破常规,“形散而神不散”。因为按照常规逻辑发问时,对方证人能够轻而易举地知道发问者的意图。如第二层次下的微观问题设计如果按照常规逻辑设计,就是“你有无刑讯逼供?”“你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你是如何刑讯逼供的?”当你问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被询问者回答说“我没有刑讯逼供”,那接下来的询问根本无法进行下去。策略4.避免单刀直入,运用“跳跃式发问”反询问时,要将发问意图暂时隐蔽起来,通过“跳跃式发问”迂回包抄,让被询问者不经意间暴露出矛盾,从而实现询问目的。例如,在高某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高某让华某(另案处理)把毒品送到楼下给购毒者孙某。华某否认明知送给孙某的是毒品。如果直接问华某:“你送去的东西是毒品吗?”他一定会回答“我不知道”。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进行跳跃式发问。对话内容如下:问:你和高某什么关系?答:朋友,挺要好的朋友。问:你何时下楼?(没有再接着问人物关系,而是跳跃到问时间)答:夜里12点左右。问:你从楼下人手里带多少钱上来?(又跳跃到问钱)答:我没数,估计两三千元吧。问:你和孙某认识吗?(没有接着问交易款,而是再跳回到人物关系)答:不认识,以前没见过。问:你给了楼下这个人什么东西?(再跳跃到交易过程)答:就一个香烟盒。问:什么牌子的香烟盒?答:红南京问:你刚才说拿了两三千元,然后钱怎么处理了?(再跳回到交易款)答:上楼就给高某了。问:你刚才说的香烟盒里面有什么?(再跳回到香烟盒)答:我没看,香烟盒就装香烟的,应该就是香烟吧。问:你吸毒吗?答:吸过(因为有尿检报告,他无法否认)。这种跳跃式发问,让被询问人无法判断询问人的真实意图,毫无防备而说出真实的话。上述问答显示脉络为:华某替好友高某将一盒普通香烟拿给楼下的孙某,却收了3000元费用。这并不符合惯常情形,显示出破绽。策略5.设置封闭问题,避免开放发问一问一答,一个问题只包含一个事实,要让被问话人习惯于回答“是”或者“不是”。问题设计要具体,要让被讯(询)问者能够立即回答。不要问为何、如何等宏观或宽泛的问题。比如“你把案发当天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向法庭说清楚?”这种问话就是不合格的发问。策略6.快速跟进追问交叉询问中,询问人目光和精神要聚焦于被询问人,见机行事,见招拆招,连续快速跟进追问。脱口而出的往往才是真话,而谎言是需要精心编造的。不让被询问者有时间和精力去精心编造谎言,即使脱口而出的是谎言,也要通过连续跟进追问揭示其漏洞。策略7.不要问自己不知答案的问题交叉询问属于“明知故问”。交叉询问目的主要不是发现新的事实和情节,而是实现反驳和质疑的目的。因此,不要问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这与庭前的询问和核证截然不同。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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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检察官要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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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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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多想赢,孩子就有多焦虑

输赢是我们人生必须面对的课题,即使对一个尚未正式入学的孩子也是如此。在凡事讲究排名、高分录取的社会中,想要忽略孩子的名次显然是不切实际。可,一个聪明的家长总是能够......那些凡事追赢的父母,胜负心过重,让孩子不能享受生命的过程和乐趣,就算考试永远第一,头来,输的反而是整个人生。只有当你放下胜负心,放下输赢和比较后,你才能真正地自我接纳,也才能正确地引导孩子活出真正的自我,从而赢得整个人生!下图:成都夏虎律师(2001年北京大学)01宝宝最近略显孤独,为了引起我的注意,她常在我写作的时候大声尖叫。思索再三,我给她报了一个早教班,本着和小朋友一起玩耍的目的。迎来了四月份宝宝的生日会,大大的教室里,戴着手工生日帽的孩子们一个个笑脸如花。只一个小朋友一脸哭相,坐立不安,就连老师分的蛋糕,他也只匆匆吃了一口。抱着孩子的是一位年轻的妈妈,只听她嘴里一直念叨孩子刚犯的错误,“滚圈圈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走直线,要是直直地走,你不就第一了吗?第一名奖励一个小书包呢。”听得出,妈妈特别想要孩子在刚才的游戏环节获得第一,显然宝宝的第二并不能让妈妈开心。而那个孩子,正躲在妈妈的怀里,一脸不开心地捶打着他的妈妈。尽管老师几次劝说,不要在意这一次的成绩,还会有别的游戏,但孩子就是听不进去,一味地说:我怎么就比不上第一的丫丫呢?母子俩的对话,引起了我的兴趣,在之后的环节中,我一直在观察这一对母子。妈妈一直秉着“凡事你必须第一”的原则,而孩子,则在这之后的环节中,频频回头看妈妈,听妈妈的指挥,“往左,快点,好,快回来。”妈妈的声音让32个月的孩子完全没有了自我,只沉浸在如何赢的焦虑中,失去了玩乐所有的兴致。看着这个孩子在所有的游戏环节,努力地想要得到妈妈的认可,我不免有点心疼。这不过是一个32个月的孩子,他本不应该关心输赢,只需沉浸在孩童的游戏中;他本不应该在乎得失,只需享受游戏中的乐趣;他本不应该担心排名,只需在每一次的玩乐中,享受当下。可,32个月的他,对游戏的乐趣置若罔闻,只担心自己能不能赢,是不是排名第一,能不能得到那个小书包的奖励。因为太在乎,所以他变得焦虑不安。我相信,孩子的所有表现,都是父母的意愿所导致的。在孩子的眼里,父母的愿望便是对他的命令。这个孩子表现出来的焦虑,其实都是妈妈想要赢,从而导致孩子在所有的游戏中,不能享受游戏本身的乐趣。02输赢是我们人生必须面对的课题,即使对一个尚未正式入学的孩子也是如此。在凡事讲究排名、高分录取的社会中,想要忽略孩子的名次显然是不切实际。可,一个聪明的人总是能够合理地控制自己对孩子的期望,把胜负得失放在正确的位置。高中的学习繁忙又紧张,马上要迎接人生的第一个转折点,因此很多家长也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监督,给孩子送饭,陪伴孩子写作业到深夜,各种营养补品堆成了山。可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经常看到邻居老陆领着他的儿子在体育场打篮球,周末的时候一打就是半天。他们大汗淋漓地在球场上腾挪,好像高考那件人生大事,在他们看来并不大。有邻居说:老陆家的孩子学习好,不必要像别人那样死磕书本。可真正了解老陆家庭情况的人都知道,他家孩子在读小学的时候成绩并不理想,老陆也曾经因为孩子的“不出息”,拿着扫把满院子追着他打,但孩子始终也没有长进,反而闹过一回离家出走。那一次的离家出走,老陆的妈妈立马过来干涉内政。奶奶说这是她唯一的孙子,考试成绩能有多重要,把孩子管得有家不敢回?自那之后,老陆干脆放手了,不再在饭桌上谈成绩的事,相反更多地带孩子出门玩,偶尔还来个短途旅游,生怕孩子心理脆弱想不开。老陆不再过问成绩,不像以前那么在乎他的排名了,他反而更能静心学习,有时候一做数学题便入了神,连吃饭都顾不上。后来老陆自己总结出经验来:不能一味地关心孩子的名次,而忽略了孩子的心理压力,把输赢得失看得太重都会增加孩子的焦虑,让他不能真正地享受过程的乐趣。老陆的经历,让我想起曾经看到的一句话。刘震云在他的作品《手机》里写道:生活本没有输赢,但如果你一旦有了胜负心,那你便是输家。03曾经,我也是一个过分关注孩子输赢得失的人。我清楚地记得女儿五个月的时候,看到我同事在朋友圈晒她儿子小球球的视频,比我女儿大十天的小球球四颗小牙清晰可见,“妈妈、妈妈”地躺在我同事的怀里喊,让正抱着女儿看视频的我十分着急。放下手机,我便对着女儿一遍一遍地喊“妈妈”,可她愣是无动于衷,根本就看不出我的着急。她的小脑袋扭到一边去,想要玩玩具,但被我强行扳回来。“妈妈,妈妈”,我的声音更大了,语速也加快了许多,兴许是被我吓到了,五个月的女儿哇哇地哭起来。看着女儿被我吓哭,我才冷静了下来,一遍遍地问自己这是怎么了?今天我因为她在五个月的时候没有叫妈妈而着急上火,那么,她一岁的时候,我就会因为她走路没有邻居的小男孩好而冲她发脾气;四岁的时候,会因为她认得的字没有幼儿班上的同学多而打她的小手;等她上小学的时候,我就会因为她的成绩不是班上的第一名而惩罚她......想到这里,我突然觉得自己是一个多么糟糕的妈妈。我只想赢,却完全忽视了孩子天真的笑容,忽视了她墨如点漆的眸子里那份不含任何杂质的纯真。那时候我才发现,我失去了一个母亲最基本的耐心。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我在比较,而每一次的比较,我都不想输,所以我才会焦急地想要她一下学会别的孩子都会的东西。我想到之前看龙应台写的那本书《孩子,你慢慢来》,里面有一段文字的描述,写自己在等五岁的孩子扎鞋带时候的耐心。“我,坐在斜阳浅照的石阶上,望着这个眼睛清亮的小孩专心地做一件事:是的,我愿意等上一辈子的时间,让他从从容容地把这个蝴蝶结扎好,用他五岁的手指。孩子,你慢慢来,慢慢来。”04相反,我们很多家长,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把得失输赢看得过重,造成了孩子的焦虑,让他们在本该享受过程的时候,只在乎父母想要的结果。更有父母秉承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观念,强行给孩子超负荷地报各种补习班。如果单纯为了培养孩子某一方面的兴趣,挖掘他的潜能做的尝试,我认为都值得做。可报班为了强迫孩子学习,满足我们作为父母想要赢的虚荣心,不但不能让孩子有所收获,反而适得其反,会引起孩子的焦虑。特级教师给家长的忠告:教育孩子就是投资你的后半生!-文章较长,但值得细读-培养孩子贵在坚持我认为孩子的情商比智商更重要,品德比能力更重要。如果真的探讨起来,我认为家长培养孩子主要是两个字:坚持。坚持在平常中,坚持在每个环节,时时刻刻在坚持。家庭教育的大道理大家都懂,网上微信上到处转,关键是哪位家长能坚持!我做过14年高中班主任、2届年级主任,带完13届毕业生,当了19年的爸爸,我以自己的切身感受,以家长与教育工作者的双重视角来与大家交流一下。我提三个问题和四条建议。向家长提3个问题如果说家长是个职务,那么这个职务是伴随着孩子出生自动拥有的,不需要别人任命。那么我请问大家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做家长是你的事业,你的这个事业现在走到哪个层次?人民日报《教育改革要从家庭教育开始》这篇文章提出家长有五个层次。第一层次:舍得给孩子花钱。第二层次:舍得为孩子花时间。第三层次:家长开始思考教育的目标问题。第四层次:家长为了教育孩子而提升和完善自己。第五层次:父母尽己所能支持鼓励孩子成为最好的自己,也以身作则支持孩子成为真正的自己。我想问各位家长,除了愿意为孩子花钱,你还会为孩子花时间吗?你还会有更高层面的思考教育、思考孩子的人生规划、思考与孩子同步学习,伴随孩子成长吗?能够始终与孩子成长对话吗?你的思想与孩子成长的步伐合拍吗?我想大部分的家长可能花在物质上多一些,精神层面的要少一些。我们做家长的应该满怀热情和梦想,科学做家长、理性做家长,而不是以“父爱母爱的名义”,在有意无意中伤害我们的孩子,影响了孩子的成长。第二个问题:现代家庭教育的十把刀,你无意中使用了哪几把?第1把刀:太多的关爱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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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爸爸:儿童阅读有哪些好处?

在家进行的亲子活动中,有一项活动几乎所有父母每天都会和孩子一起做,而且非常肯定它对孩子成长的帮助,那就是阅读。截止目前,已有大量的证据显示,尽早念故事书给孩子听,可以促进孩子的语言能力以及未来的阅读能力,进而帮助孩子就学后的学业成就。美国儿科医师Dr.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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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有犯罪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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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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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群,是否违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但是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却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案情回顾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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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妈妈辅导儿子作业失手打死儿子

编前语: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场炼狱考验,但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们万万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以下为真实案例判决解析,愿每一位读者都能仔细阅读,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胡惠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辩护人李玄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已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玄博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情绪可能波动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被告人现在处于哺乳期,综合其庭审表现,可以看出其已经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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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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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变卖…22种执行措施

导读:民事诉讼流程结束之后紧跟而至的便是执行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最头疼的无非有了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却有各种理由和原因不履行判决。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今日,特派律师事务所为您总结及分享相关执行措施如下。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你已选中了添加链接的内容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规定》第36条第一款非金钱财产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知识产权禁止转让《执行规定》第35条第一款股票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37条股权或投资权益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执行规定》第38条、第39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你已选中了添加链接的内容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执行规定》第45条交付物交付不动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交付特定动产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41条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8条行为可替代行为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不可替代行为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保障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你已选中了添加链接的内容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你已选中了添加链接的内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重点财产类执行措施解析查封、扣押、冻结1.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2.共有财产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变卖的适用条件《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3.物权变动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转自:法务之家;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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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文章来源:法务之家,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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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否可以判缓刑?条件是什么?

导读:相信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大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数罪是否能够缓刑?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无相关规定对数罪缓刑进行禁止。相反,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支持数罪缓刑,例如:1.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其中第二条(四)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只是“一般”不适用,有一般必有但是)。2.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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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被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实践中有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尽量避免“惊动”债权人,希望静悄悄地注册公司,甚至是自己虚构个清算报告了事。本文提醒各位股东(清算组成员),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的办法不可行,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组成员)很可能被判承担责任!裁判要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一、华丰公司的股东为李荣丰、李桂芬,各占50%的股份。二、2007年7月13日,轧辊公司与华丰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轧辊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华丰公司未及时付款。经轧辊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年9月,华丰公司拖欠1530735.3元。三、李荣丰与李桂芬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桂芬将在华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荣丰,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李荣丰个人享有和承担。李荣丰向李桂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四、华丰公司在李桂芬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轧辊公司。李荣丰独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李荣丰和李桂芬的名字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华丰公司注销。五、轧辊公司将华丰公司及其股东李荣丰、李桂芬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经唐山中院一审、河北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华丰公司及其股东李荣丰、李桂芬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一、股权虽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荣丰与李桂芬是华丰公司股东,虽然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桂芬将所持有的华丰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荣丰,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华丰公司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债权人轧辊公司。二、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桂芬作为华丰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务必及时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虽不是设权性登记,但其是宣示性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贯彻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来讲,其基于工商登记簿的记载,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即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股权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需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快递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三、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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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正当防卫的认定与“互殴”的界分

【裁判要旨】1.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四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2.正当防卫的认定及其与“互殴”的界分《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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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认定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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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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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如何重新开始约会?

约会是……一次冒险,当你勇敢地把自己置身其中时,它会唤起许多感觉:希望、得意、失望、焦虑、挫折和激情。如果你在离婚后离开,或者你是单身,但你是一段时间以来第一次回到应用程序,当你成为母亲时,这种情感的过山车肯定会有一些额外的曲折。以下是一些已经约会过的单身妈妈应该知道的事情——还有一些事情是那些开始和单身妈妈约会(并想给她留下好印象)的人应该记住的。没有准备好就不要开始约会——以及随之而来的被拒绝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考验那些自尊心坚不可摧的人。所以,在你发布个人资料或答应一起喝咖啡之前,先等着,直到你确定“你有足够的力量来应对挫折、神隐和其他潜在的不良行为”。当你最近做了重大的转变,比如离婚或搬家时,这一点尤其重要。你会想要确保你已经完全从分手中恢复过来了,你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出于自爱。古德补充道:“在你和你的孩子都在一个和平的地方之前,不要这样做。”1.1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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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公开道歉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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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与最靠谱的人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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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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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庭参加诉讼,什么法律后果?

庭审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充分发挥庭审的各项作用离不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质参与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应当参与庭审的人员可能无法按时到场那么,不同身份的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来看看吧~一、原告不到庭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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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学大师”被判刑!

✦刑法是洞察苍生疾苦的眼✦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刑终70号裁判日期:2020年4月2日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要旨上诉人余娟伙同上诉人翁益佩、王虎、杨显珊、原审被告人张伟红、吴佳佳、夏娟、余松,以讲授成功学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余娟、翁益佩、夏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简要案情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余娟对外宣传其系讲授“成功学”课程的陈某1之弟子,并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先后租赁本市XX路XX号XX楼、XX路XX号XX城XX楼XX室为经营地点,雇佣被告人翁益佩为总经理兼讲师,被告人王虎、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为团队长,被告人余松、夏娟为财务,以缴纳人民币1万元、10万元、18.8万元、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不等的价格作为取得余娟课程各个级别学员资格的入门条件,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让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提成,提成根据本人直接发展的学员、由其下线发展的学员分别按学员缴纳学费的25%、5%获取。其间共计非法获利数百万元。经审计,被告人王虎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88人,被告人张伟红发展的下线人数为5层74人,被告人吴佳佳发展的下线人数为6层62人,被告人杨显珊发展的下线人数为4层47人,获提成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翁益佩、王虎、张伟红、吴佳佳、余松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夏娟投案自首。同年8月7日,被告人余娟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显珊被公安机关抓获。余娟、翁益佩、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夏娟、余松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余娟将35万元存入涉案账户,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该账户,并从余松处扣押赃款3万元;杨显姗的亲属代为退出35,000元。余娟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2✦原判认为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余娟伙同被告人翁益佩、杨显珊、王虎、张伟红、吴佳佳、余松、夏娟,以讲授成功学、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余娟、翁益佩、夏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翁益佩、王虎、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夏娟、余松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娟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夏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翁益佩、张伟红、吴佳佳、杨显珊、余松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王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余娟、杨显珊退出部分赃款,余松有部分赃款被扣押,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翁益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伟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佳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杨显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夏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余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予以发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上诉理由上诉人余娟上诉提出,本案发展下线人数为50人左右,原判认定的传销人数及获利数额均有误。辩护人提出,原判对余娟的量刑过重。上诉人翁益佩上诉提出,未加入公司的学员不能发展下线,公司内部仅有50余人,原判认定的传销人数有误。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翁益佩系A公司总经理,请求二审法院对翁进一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虎上诉提出,其并非公司团队长;其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仅有10余人。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传销组织人员离职后将其他团队学员分配给王虎的情况,原判认定王虎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有误;原判对王虎的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显珊上诉提出,其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仅有20余人。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杨显珊的量刑过重。4✦综合评判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余娟等人发展下线的人数是否有误经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涉案公司提成记录表、提成发放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层级图及相关资料,对上诉人余娟、翁益佩、王虎、杨显珊等人发展下线数量及提成情况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方法合理,鉴定结论合法有据。针对余娟、翁益佩提出其公司仅有50余人的辩解,余娟在侦查阶段供称其成立的“博雅老师团队”下线学员有150人左右,B公司有下线学员80人左右;公司财务夏娟亦称团队人员流动性较大,仅案发时就有108人左右,余娟、翁益佩的相关辩解与上述供述内容不符,且与提成发放表等书证有悖。针对翁益佩提出未加入公司的学员不能发展下线的辩解,结合余娟、余松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余娟等人并未明确限制发展下线的学员范围,所有学员均需填写的相关信息表亦有督促学员自己拉人发展下线的内容。针对王虎的辩护人提出的学员调整情况,鉴定机构在对层级情况进行鉴定时,同时考虑了实际的提成发放情况,学员是否发生调整不影响本案认定的层级关系。综上,原判认定余娟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并无不当。二、原判对上诉人余娟、翁益佩、王虎、杨显珊的量刑是否过重经查,上诉人余娟、翁益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王虎、杨显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判考虑到余娟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翁益佩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虎具有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杨显珊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余娟等人所处量刑并无不当。5✦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娟伙同上诉人翁益佩、王虎、杨显珊、原审被告人张伟红、吴佳佳、夏娟、余松,以讲授成功学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余娟、翁益佩、夏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法院根据余娟、翁益佩、王虎、杨显珊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今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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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律师 “真”诈骗,抓捕归案

随着新媒体迅速兴起,吸引了大量网友参与互动,不少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频频出招,利用平台实施诈骗。近日,江州公安成功破获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金额达30万余元。“我认识一名律师,打官司很厉害,能帮你解决你和你朋友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李先生正是因为在一款名为“最右”的APP上收到这样一条私信,深信不疑,最终被“假律师”骗走了20多万元。彭某山伪造转账记录3月21日,李先生到城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人诈骗了20余万元。经了解,李先生在一款名叫“最右”的APP发表自己朋友欠债不还的动态,不久之后便收到一名自称叫彭某山的私信,彭某山声称自己认识一名律师,可以帮助其打官司,追回欠款。李先生信以为真,便加了彭某山的微信,期间,彭某山还多次伪造相关证件来博取李先生的信任,并以各种理由诈骗李先生共计233000元。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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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

一、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张之困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演变而来,目前已成为一个既涉及破坏社会秩序又涉及侵犯他人人身、精神、财产等多项权利,既规制现实空间又约束虚拟空间,具有高度“扩张性”的罪名。不仅容易产生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方面的“罪与非罪”问题,在刑法内部也容易产生“此罪彼罪”的交集。例如,在殴打他人案件中,若未达到故意伤害罪入罪所须的轻伤以上结果,司法机关有时不作犯罪处理,有时却以寻衅滋事罪兜底入罪,因为寻衅滋事罪二人以上轻微伤即可构罪;在殴打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既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是适用故意伤害罪,还是适用寻衅滋事罪,两罪的适用边界比较模糊。但在同为轻伤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五年)比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更重,若罪名选择标准不明会导致有的行为人刑罚被不当提高。又如,在损毁财物行为中,若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所须的物损五千元以上标准,司法机关有时也会退而求其次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追究,因为寻衅滋事罪在物损方面的入罪门槛较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即可入罪。综上,一方面,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涉及面广,入罪门槛低,容易被作为“兜底性”罪名,挤占民事和行政法律的适用空间;另一方面,在此罪彼罪问题上,寻衅滋事罪第一档最高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重,若扩张适用,会造成量刑不公。因此,如何规范适用寻衅滋事罪,防止其不当扩张,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二、寻衅滋事罪易扩张的原因分析第一,立法前身是流氓罪。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犯罪行为愈发复杂,流氓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随意加以适用,导致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废除流氓罪的呼声越来越高。1997年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分化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这也导致寻衅滋事罪具有其前身流氓罪的“易扩张”基因。第二,客观方面涵盖广泛。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行为,这四种行为涉及面广且相互独立,不具有明显的“同质性”特征。例如,随意殴打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方面的权利,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侵犯的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方面的权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方面的权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将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也纳入寻衅滋事罪规制的范畴,使寻衅滋事罪调整的空间范围从线下扩大到线上。客观方面涵盖广泛导致寻衅滋事罪易与其他法律部门及刑法中的其他罪名产生交叉竞合。第三,主观动机难以把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用“随意”“任意”等限定性词语描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含义较模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细化,将寻衅滋事的行为区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两种类型,针对“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这种描述看起来是明确的,是具有寻衅滋事罪自身特点的,但事实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又是看不见、摸不着、难以捉摸的,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等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因此很容易就陷入只看客观方面的“客观入罪”陷阱。而且,根据《寻衅滋事解释》,除了因流氓动机引发的“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还存在“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引发的“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以及“非流氓动机”引发的其他类型寻衅滋事行为,愈发导致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主观动机的理解适用困难。第四,刑法万能主义的误区。刑法万能主义者认为刑法就像“万金油”,当其他法律不能规制时,刑法就能发挥其补充保障作用,认为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例如,当案件受到舆情关注时,一些司法机关为了回应舆情和追求实质正义,也会有用寻衅滋事罪兜底的想法,以期达到个案公平的目的。这显然夸大了刑法的作用和功能,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三、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张的路径思考第一,罪质上明确四种独立行为之间的共同联结点。虽然刑法上寻衅滋事罪列举的四种行为看上去相互独立,分别涉及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不同权利,但笔者认为,这四种行为之所以能共同纳入寻衅滋事罪之下,是因为它们有两个共同联结点。第一个联结点即四种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同质的,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藐视社会秩序的故意。第二个联结点即四种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一致的,首先均破坏了社会秩序,其次也侵犯了他人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有了这两个共同联结点的统领,各类寻衅滋事行为入罪就有了“同质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实践中有时存在将公共场所发生的殴打、辱骂、侵财等行为均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误区,这种误解是因为它可能只抓住了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秩序这一个联结点,却忽视了另一个联结点,即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应具有流氓动机等主观故意。例如,如果行为人不是因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而是因蓄意报复殴打他人,即使殴打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只有理解把握主观动机和侵害客体这两个共同联结点,坚持主客观一致,才能准确定性。第二,罪量上为民事和行政处理留出应有空间。在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废除之前,公权力处理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要路径有一般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事处罚三种。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公权力处理的主要方式仅剩一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这就使得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罪量标准尤为重要。罪量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行为的罪与非罪,决定行为是由民事、行政领域调整,还是进入犯罪圈调整。笔者认为,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指引下,应适当提高寻衅滋事罪的罪量门槛,这样才与寻衅滋事罪第一档最高法定刑五年有期徒刑的较高设置相匹配,才能切实防止寻衅滋事罪因罪量门槛低而被滥用,才能为刑民衔接、刑行衔接留出应有空间。第三,明确流氓动机和非流氓动机的具体含义。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中,流氓动机是主要的,但也不排除存在非流氓动机的情形。根据《寻衅滋事解释》,寻衅滋事罪既包含了“无事生非型”行为中“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又包含了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引起的“借故生非型”行为。笔者认为,与客观行为相比,主观故意存在于行为人的脑海中,因此更加难以把握。建议将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时,分别明确流氓动机与非流氓动机的具体含义,且明确定罪时主观动机也需要有证据证明,避免寻衅滋事罪因主观动机要件模糊而被扩张适用。第四,归纳总结实践中常见出罪情形。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有时容易形成立案后就要定罪的定势思维,忽视了即使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寻衅滋事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出罪的情况。其实,在《寻衅滋事解释》中,就已列举以下出罪或不宜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一是行为人虽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二是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三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特别是“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出罪情形,文字高度概括但内涵又极度丰富,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因为明确出罪情形本身就是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张的有力手段。作者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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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何越来越难?

几年前,笔者写了一篇《内定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2.5%能确保审判质量吗?》的文章,在“居安法苑”公众号推出,因发改率是广大法官和律师及当事人都普遍关心的问题,而且当时大家普遍感到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非常难,除非一审错得太离谱或者明显的枉法裁判和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基本上都是维持原判,或者以维持原判相威胁让当事人调解,因此,二审终审基本变成了一审终审。稿件推出后影响较大,全国各地都有律师在转发,不到一天时间点击率即达到7千人。就在点击率继续快速上升时,笔者接到了省高院相关领导的电话,电话中他首先感谢我对审判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并告诉我省高院领导看到了我的文章,对我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视,还说这是一个全国普遍性的现象,法院会采取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案件考评,做到有冤必伸,有错必纠,最后他请我把文章删除。说实话,当时我不同意删除文章,高院领导又接连打电话给我;经过多次沟通后,我为高院诚恳的态度和口头陈述的措施所感动,我理解他们的难处,加上文章提出的问题已经被重视,就主动删除了文章,满心期待更好的司法环境和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遗憾的是,事与愿违。几年来,依然有很多法官和律师向我吐槽发回重审难、改判更难。有的法院还规定: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要经法院专业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行。而专委会和审委会成员往往没有参加庭审和审核证据,而只凭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汇报意见即决定案件是否发回或改判。因此,其讨论结果并不一定比合议庭讨论结果更正确,但却成了承办法官推脱责任的挡箭牌。有法官向笔者诉苦:院领导一再强调,要严格控制“发、改率”,因此,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越来越难,改判率越来越低。如果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很低,确实是依法客观公正审理的结果,证明案件审判质量越来越高,笔者当然无话可说,广大律师们也会无比庆幸法治清明。但事实上,有些一审判决根本就是和稀泥,甚至“葫芦僧乱判糊涂案”,让当事人高喊冤枉,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而律师和有良知的审判人员却只有徒叹奈何!“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听说最高院和省高院又在制订新的考评指标了,得知此消息,笔者喜忧参半,生怕新的指标又是摸脑壳的结果。突然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近在最高院党组理论学习读书班开展集体读书交流时强调:要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的底色,要做出更体现法的本质、更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判决。绩效管理体系和审判指标管理体系要符合司法工作实际,尊重科学,防止事倍功半。于是我信心倍增,急忙把原来删除的文章附于文后重新推出,衷心希望新的指标能尊重司法规律,真正促进司法公正。附文:内定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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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不协助律师调查?预罚款50万元!

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协助执行单位调查被拒怎么办?浙江嵊州法院对外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向拒不配合律师调查的某银行发出了《预罚款通知书》。通知发出后成效如何呢?一起来看看吧!基本案情“钱法官,我们一定会协助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麻烦你们通知律师来我们银行好了!”1月25日,嵊州法院执行实施科副科长钱雷接到了上海某银行的来电,来电表示会配合办理协助调查事项。然而就在几天前,承办人第一次联系该银行的时候,对方给出的回答却是截然不同的。事情还得从一张律师调查令开始说起。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和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嵊州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上海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账户开立信息及流水,法院依法出具了律师调查令。随后,申请人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该行调查取证。然而,该银行拒绝协助调查也拒绝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具体原因。之后,申请执行人律师将情况向法院进行了反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人尝试电话联系该行并进行沟通,仍遭到拒绝。执行案件办理时效性强,开具律师调查令是为节约时间成本,尽快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办人该如何处理才能高效妥善解决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嵊州法院创新推出了“预通知”制度,其中就包括预罚款通知,将附期限处罚和附条件解除处罚组合,增强司法震慑力的同时也给予被处罚人一定回旋余地。随后,承办人向上海某银行发送《预罚款通知书》,预罚款50万元,责令其配合调查。1月23日,预罚款通知书送达至上海某银行。1月25日,上海某银行来电了解协助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并于当日再次来电告知会配合办理协助调查事项。法官后语无论涉及的是被执行人,还是协助执行单位,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法院都将及时亮剑,一视同仁,该追责的予以追责,该罚款的坚决罚款。《预处罚通知书》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增强了执行威慑力,也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自动纠错的机会,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对真正建立起“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将大有裨益。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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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录的音,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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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与公安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浅谈检院不起诉与公安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否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不起诉决定又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下面分别就各种不起诉情形能否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分析如下:一、对于微罪不诉的,如果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一般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几档处罚幅度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不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检察院微罪不诉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二、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如果是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如果是属于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则不能予以公安行政处罚。三、对存疑不起诉的,不是一概不能处罚,也不是一概都能处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案件的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公安行政处罚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不是因为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有些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完全可以盗窃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又如,有些犯罪主观上要求存在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存疑不诉的,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即当事人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以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四、对于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修改,导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从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也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如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的,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之前的刑事拘留应当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又如,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要遵循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要求;再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文章来源:重庆法治报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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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官场酒文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来源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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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总局处长:袭警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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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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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师等身份“骗财骗色”,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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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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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谱,是对一个律师的最高评价

作家池莉说过:靠谱,说起来简单,落下去复杂;听起来像感觉,做起来是原则。丈母娘考核女婿,老板审核员工,自己托熟人办事,一般都要在心里问一句,这个人,靠不靠谱?靠谱,这个词几乎包含了我们所有的信任感。那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称作靠谱呢?-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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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车撞了自己车,保险公司理赔吗?

图片源于网络车主自己名下的两辆车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偶然之下,这两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车主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详情小马是二手车从业者,2021年底,小马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两辆小轿车向宁波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同事小周长期借着其中一辆小轿车驾驶。2022年某月,顾客小何前来购买二手车,小马于是将车辆借给小何试驾。没想到试驾过程中意外与同事小周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定责,小周和小何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两辆车的保险均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发生后,车主小马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共计39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交强险并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为由拒绝理赔。沟通无果之后,车主小马将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其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本案中受损车辆均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车辆,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此外,交强险保险合同亦明确被保险人本身所有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故其无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故相应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案涉两车虽均登记在原告小马名下,但事故发生时,两车由不同的人驾驶,不同的车辆之间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案涉两车因事故受损,与其他第三者车辆受损并无不同。原告小马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系原告故意,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因两车被保险人相同从而应免除保险责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原告小马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赔偿,且数额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马损失39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法条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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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法院怎么判?

为了向父亲要钱还债竟敢伪造法院判决书自以为很聪明结果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案情回顾2022年1月,被告人魏某豪为了向其父亲魏某民要钱偿还欠债,谎称其被法院判决赔偿欠款。为使魏某民相信,魏某豪以人民币20元向被告人蓝某网购伪造的青山湖区法院电子公章1枚,并从他处购得民事判决书样本1份,并在蓝某指导下,使用“PS”软件伪造了(2021)赣1012民初8053号《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2022年1月11日,魏某民持该判决书来到青山湖区法院询问其子魏某豪相关案件信息情况,经诉服中心导诉工作人员查询,未发现该“民事判决书”相关案件信息,该判决书疑似伪造。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某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伪造的(2021)赣1012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1份及蓝某持有的用于伪造电子公章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法院判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蓝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蓝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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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对不起诉适用要素。一是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时如何处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而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应做何种形式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应特指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从犯拒不认罪时,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从犯提起公诉,则对主犯也应当提起公诉,但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从犯拒不认罪,而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轻于从犯,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从犯提起公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仅是对刑事可罚性的考量,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时,就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从犯仅仅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虽然相较于从犯,对主犯的处刑应高于从犯,但当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说明其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经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为从犯,虽然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地位,但其拒不认罪,又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说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对其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把握好如下要素:一是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两个制度的交叉融合。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基础制度,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要件。然而,法律对如何认定这两个要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案件,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从定性上来说,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重大减轻情节;从量刑情节上来说,除自愿认罪认罚外,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自首等情节。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要件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是严格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彻底性。首先,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根据《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而认罪认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重点审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签署具结书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认罪认罚必须具有彻底性,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还需要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悔罪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骗取”不起诉决定,后又不履行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对满足起诉条件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前所述,证据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要严格全面地审查和认定证据,对涉及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的,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确属无罪的,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四是确保辩护人充分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忽略辩护人的作用,其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在不予采纳的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并且在签署具结书时,确保辩护人在场。(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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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想当皇帝的人很多

在中国,想做皇帝的人大概不少。李逵所谓“杀去东京,夺了鸟位,晁哥哥做个大宋皇帝,宋江哥哥做个小宋皇帝”云云,便是这种念头直白的表露。从古到今,舞台上、电视里,皇帝戏久演不衰,则是这种心理曲折的表现。然而,真正做成皇帝的却不多。有的人眼看做成了,却发现只是一场梦,如王莽、袁世凯。也有人不曾想过却又居然做成了的,如溥仪。这些都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要说的,是那些本无继位资格,却一心想做而且又做成了皇帝的人,即历朝历代的“开国皇帝”。01中国历朝历代的开国皇帝,除赢政兄这位“始皇帝”外,其他的人,都是把别人的江山据为自家所有者。所用的手段,无非两种:一“篡”,说得好听一点叫“禅让”;二是“夺”,也就是明火执杖地用武力去夺取。有力量可以“篡”的,是军阀,如隋文帝杨坚、宋太祖赵匡胤。这些人兵权在握,众望所归,对手又多半是些孤儿寡妇(如北周静帝八岁,后周恭帝七岁),问鼎自然易于反掌。有胆量敢于“夺”的,则是流氓,如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这些人反正本来就一无所有,如果忽然一下子居然有了皇帝可当,自然决不肯放过这一机会,必得把脑袋放到轮盘上去赌他一赌。一个人如果既是军阀,又是流氓,时机运气又好,那么,他的篡位夺权,便十有八九会要成功,如南北朝时的宋武帝刘裕即是。这位老兄当过农夫、樵夫、渔夫和小贩,是个酷爱赌博的无赖,曾因赌输,被京口大族刁逵绑在马桩上逼索赌债。后来从军,因屡积战功而扶摇直上,到东晋末年已是全军统帅。他的成功,最是理所当然。像宋武帝刘裕这样流氓兼军阀的开国皇帝,还很有一些。如五代时的后梁太祖朱温(又名朱全忠、朱晃),壮年时“不事生产、以雄勇自负,里人多厌之”,大约是个地痞。他的党徒,如张慎思、葛从周等,也都是些无赖。又如后周太祖郭威,少年时曾在街上寻衅闹事。上党市的一屠夫体壮如牛,人人畏之如虎,郭威却偏要去找他的岔子。郭威借着酒醉,命屠夫割肉,稍不如意,便大声叱责。屠夫怒起,挺着肚子对郭威说:你他妈的还敢杀了老子不成?郭威便果真一刀刺进他的肚皮。如此敢作敢为,当然也敢去夺皇帝的宝座。不过此公当了皇帝后,倒还是个不坏的皇帝,做了不少好事,这是后话。其实,由豪族、军阀而皇帝者,其中不少也都多少有些流氓品性。比如唐高祖李渊起兵汾晋时,就公然把儿子扔下不管,结果长子建成、三子元吉逃得性命,幼子智云则被隋朝所杀。这种“舍不得孩子打不得狼”的魄力,便兼豪雄与流氓而有之了。又如魏武帝曹操,史书上说他“少机警,有权数,而任侠放荡,不治行业”,说不定原本就是一个流氓,或准流氓。所以魏的开国皇帝曹丕填起履历表来,虽然也算“高干子弟”,其实血统中是很有些流氓因子的。唯其如此,这位老兄参加朋友葬礼时,才不致悼词而学驴叫。魏的两个对头——蜀与吴,其创始人也是流氓。刘备原本是个卖草鞋的,因为“好交结豪侠,年少(即小流氓们)争附之”。他终于得到“中山大贾”的资助,这才开始了他的政治投机事业。吴的孙坚则是流氓团伙头子,专一收罗“好事少年”,“接抚待养,有若子弟焉”。有这些人随军征伐,孙坚才得以由下级军官一跃而为诸侯。正因为魏、蜀、吴三国的“老爷子”都是这种角色,这一历史时期才端的是“好戏连台”。如此这般地数下来,则秦以后,清以前,改朝换代的历史活剧,便可以说是由流氓来导演并主演的。这里说的流氓,当然既包括军阀化的流氓,也包括流氓化的军阀。02流氓之所以能充此大任,其原因又有以下几点:要他们老老实实地种田做工,靠诚实劳动致富,那真是比登天还难。他们最喜欢的是巧取豪夺,打家劫舍,吃大户,发横财。不用生产劳动,便能富甲天下;不用寒窗苦读,便能出人头地。所以,第一,流氓大多嗜赌,而夺人江山,则正是一场豪赌。一旦成了赢家,便是享用不尽的富贵荣华。即便赌输,反正原来身无分文,也不算赔本。哪怕掉了脑袋,也毕竟风光过一阵,“何不潇洒走一回”?西汉九年,汉高祖置酒未央宫,大宴群臣。刘邦起身给他老敬酒,道是父亲大人当初总认为儿子我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二哥有用。请老爸看看,现在是我的产业多呢?还是二哥的多呢?话音一落,“殿上群臣皆呼万岁,大笑为乐”。刘邦的这番话,正是一个赌徒大赢一注后的志满意得;群臣之所以“大笑为乐”,则因为他们和刘邦都是同一出身,大多是些鸡鸣狗盗之徒;陈平是浪人,樊哙是狗屠,周勃是吹鼓手,灌婴是布贩子,娄敬是车夫,彭越是草寇,张良、韩信虽然是贵族之后,实则本人已是流氓,自然心态与刘邦同。第二,凡流氓,均少“私有观念”因为他们除自己一百多斤肉外,并无多少私产,当然最主张视天下为“公有”。在中国,但凡“公有”者,差不多也就是“人人有份”,可以白吃白喝白拿白用,不必心怯手软的意思。所以,公费吃喝屡禁不止,公费旅游人人向往,公费医疗开支越来越大,公家的小车用起来比自家的自行车还便当。天下既然是“公有”的,那么,“和尚摸得,我摸不得?”当初,刘邦抓住了曾经鼓动韩信自立为王的谋士蒯通,要把他下油锅,蒯通便“理直气壮”地说:秦王朝弄丢了自己的鹿儿,普天下的人都争着去抢它,当然是谁的本事大、跑得快,谁就得到它啦!那个时候,磨快了刀子要干陛下这勾当的人多着呐,陛下还能把他们都下了油锅不成!结果,惺惺惜惺惺,流氓惜流氓,刘邦便把蒯通放了。第三,凡流氓,均“胆大妄为”。因为他们没有“身家性命”,自然“无私也就无畏”。正如萨孟武先生所言,“生的快乐既未尝过,死的苦痛也不恐怖”,也就“最肯冒险,由九死一生之中,突然的置身于云霄之上”(《水浒与中国社会》)。所以只有他们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自己爬到马背上去。社会上的其他阶级、阶层,或有二亩薄田一间茅舍,或有万贯家私世代宦禄,便“割舍不下”,决不敢贸然地去干“成则王候败则寇”的风险事业。所以农民当不了皇帝,商人也当不了皇帝。商人中最敢政治投机的是吕不韦,但他的办法,也不过是用小老婆作赌注,希望自己的私生子能登大宝而已。第四,凡流氓,均“最少束缚”。他们对于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温良恭俭让那一套,根本就不当回事。他们最讨厌礼教,最看不起儒生。刘邦一见到儒生的帽子,便要拿来当尿壶用;与人说话,动不动就破口大骂。但是,正因为他们不讲礼义,没有廉耻,在风云变幻的政治斗争中也就没有羁绊,可以为所欲为,翻脸不认人,或者立马将冷脸变作笑脸。当年,韩信攻下齐国,扬言要做“假齐王”。刘邦被困荥阳,正等着韩信发兵来救,所以一听韩信的话,便破口大骂他妈的。张良和陈平知道这时不可得罪韩信,就用脚去踢刘邦;刘邦醒悟,接着又骂,他妈的,男子汉大丈夫,要做齐王就做真的,做什么假王?这种变脸的本事,实非流氓所不可能有的。所以当项羽俘虏了刘邦的老爸,军前相见,要把老头子下油锅,以此要挟刘邦时,刘邦就不但不为所动,反倒嬉皮笑脸地说,咱俩本是哥们,我爸就是你爸。哥们要是想把咱爸烹了,别忘了给兄弟我留一碗肉汤。这种耍赖的本事,也实非流氓所不可能有。结果,讲礼义廉耻的贵族项羽,终于败给了不要脸的流氓刘邦。文章来源:远见知音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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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2022年6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洪峤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峤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案件回顾】2020年7月,南京的女大学生李某月和洪峤发生争吵,后失联。李某月的父母赶到南京报警,警方反馈信息称,李某月于7月9日从南京乘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又于7月9日晚上从昆明到了西双版纳,下了飞机后于晚上9时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之后线索断绝。监控拍下李某月影像2020年8月4日警方通报称,经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洪峤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2020年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2020年9月11日,云南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发文称,案件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张某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7月25日,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洪峤认为自己无罪,另外两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洪峤(资料图)2022年8月26日,该案二审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在庭审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案件主犯之一洪峤远程出庭受审,其表示自己无罪,并称他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驳回了其要求精神鉴定的要求。法院未当庭宣判。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某光、曹某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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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有关的50个法律问题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0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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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让你“越贷越穷”的网络贷款诈骗

网络办理贷款,无抵押、无需征信、当天放款,这样的“好事”,你心动吗?当心!这是骗子早已设下的陷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让你“越贷越穷”的网络贷款诈骗网络贷款诈骗骗子会以“无抵押、秒到账、不查征信”等为幌子,吸引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贷款网站,接着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费用,收到转账的钱之后就会将受害人拉黑。对于急用钱的朋友们来说,往往不仅没有缓解资金困难,反而因被骗雪上加霜,甚至负债累累。真实案例贾先生接到自称是“小米贷款”的客服电话,自称是正规贷款平台,利率低,无抵押,不看征信,审核简单,放款快,可分期还款。心动的贾先生立刻加了客服的支付宝,并通过对方发来的二维码下载了一款名为“小米钱包”的APP。随后贾先生按照对方指示实名认证,但APP显示的额度25000元却无法提现。客服称,是因为贾先生没有购买资金保险。保险分为1000元、2000元、最高5000元,购买的保险越高,提现的额度越大。客服还表示保险只有2个小时的时效,请贾先生立即购买,否则时间过去了,账户会被冻结,而且他们还要追究贾先生的违约责任。贾先生信以为真,又跟朋友借了5000元购买资金保险,依然无法提现,于是再次咨询客服。客服又称需要贾先生提交10000元保证金才能解冻提现,此时贾先生才发现被骗了……上述案例看出网络贷款诈骗一般具有以下这些特征:01虚假贷款APP任何在手机应用商城搜不到的APP,安装过后,都存在风险;类似上面案例中,贾先生按照对方发来的二维码下载了虚假的贷款APP,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损失。02用不完的套路“银行卡错误”、“账户异常”、“需核实还款能力”、需要缴纳“保证金”、“手续费”、“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保险资金”等等由头,这是用不完的套路。骗子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你——向指定账户转账。01贷款应当选择合规的金融机构,一定要走正规程序,正规机构提供的贷款产品对借贷人有较高的要求,这些限制条件对借贷方有一定的保护。02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网络、电话和短信中的贷款广告,更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无抵押、低利息、不查征信、免担保等都是骗子诱惑你的手段。03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对网络上自称银行工作人员、贷款公司客服等身份的人员,一定要万分警惕。04正规的贷款在放款前不会收取借贷人的任何费用,只要是需要先交费的贷款业务,一律不要轻信和办理。信息来源:北京反诈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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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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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窃后抢走窃贼财物是否构罪?再审无罪

构成刑事犯罪,除应当具备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从刘某的行为后果看,其打成某两耳光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并未造成成某身体伤害;其拉走成某收购的部分废品,未对成某及其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损害。原审被告人刘某的财物被盗,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但其却使用暴力强行拉走成某收购的废品,该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但从本案的具体情节看,刘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甘刑再2号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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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 20 个最新裁判观点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诉讼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对最高院最近一年作出的民间借贷案由的判决书、裁定书进行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解释》)等法律法规从借款合同效力、还款责任承担、时效与管辖、本金与利息、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转让五个方面进行归纳,梳理出以下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一、借款合同效力观点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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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着,必须要有一个最美的梦想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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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大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各地也陆续出台诸多限制“老赖”的措施。强制执行的范围包含什么?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强有力的执行举措?详见下文。一、强制执行的范围(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二)部分特殊标的的强制执行1.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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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要弄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需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主体、范围、分配、移转、程序及与法院查证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一文,就16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与大家一起分享。0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和风险。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以及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程度的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其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即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举证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未采纳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概念,而是使用举证证明责任的表述,其目的在于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并且所提供的证据还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在具体内容上,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并无不同。0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如果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则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一方承担,无法由双方分担或共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属于另一待证事实,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0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附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风险责任的分配形式,并非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裁判依据。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此处的待证事实系指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只有反射到要件事实之上,致使要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换言之,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0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为理论依据,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规范说认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限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在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根据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对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进行归类,确定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据此判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上述规定中的“法律关系变更”,在理解上可以与权利限制作同一理解。二是上述规定中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不包括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05在具体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具体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一些特殊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将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另外一方。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医疗责任损害赔偿、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5)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待证事实进行考量,从而将其纳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某一规范所对应的事实,再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06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原则上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07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实践中,在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须采取书面形式说明举证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及时举证或举证不能将会导致哪些不利的后果,并将送达回证入卷存档。人民法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其二,须将核实举证告知作为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即在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了举证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并由书记员记录在卷。其三,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当事人为此提起上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08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的书面载体是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4)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09当事人若要全面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若要全面举证,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为直接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等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部分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应提交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应提交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密切关系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之后,也可以达到同样的证明目的。(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结合。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将这两者一并提交,以最大程度地使法官发现案件的事实。(3)主要证据与辅助证据相结合。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对于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伪均有重要意义。10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举证?当事人正确举证主要是指以下三个方面:(1)取证手段正确。证据来源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决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当事人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或方式收集证据。(2)证据选择正确。即当事人应当提交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该证据即无证明力。(3)证据提交时限正确。即证据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比照举证行为的思路,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是确有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满足上述前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没有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的申请。1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鉴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增强申请的严肃性和公开、公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但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13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首先是指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证据对于解决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够发挥作用;其二,证据具有证明价值,即具有使待证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无论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还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均缺乏证明待证事实的基础。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当然不应准许。其次,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证据也属于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广义的证据关联性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形也可以包含在无关联性的范畴之内。最后,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待证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已经形成较为充分的内心确信,无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存在、内容如何,均不可能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产生动摇的,应属这种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情形。14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在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仅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有限地介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仅规定五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除这五种证据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五种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该条规定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对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发生无法举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人民法院均不得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15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通常是一种不利后果,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拟制事实,审判实践中应当尽量不适用,只有在穷尽所有证据方法后才能予以适用;在能够查明事实或者对待证事实能够通过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不应以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认定事实。16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此,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反驳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申言之,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节录)第六十七条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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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互联网上会有那么多“喷子”?

法律人跟人工智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人应当追求公平和正义。“ChatGPT可应用于司法量刑么?”在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奥翔楼三楼讲学厅里,学生接连向罗翔提问,将现场氛围推至高潮。4月26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团省委专场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九十九讲——华附讲坛第183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以“培育法治信念”为主题作专题报告。提到当下很火的ChatGPT,罗翔说:“ChatGPT永远无法帮你回答当你老婆和你妈妈一起掉到河里,应该先救谁的问题。”他认为,人工智能无法实现价值判断,“我们应该积极拥抱它、利用它,而不是担心被它取代。”罗翔“张三”含量最高的地方在哪?“在我们的内心”此前,罗翔因其讲课风格幽默风趣迅速“火”出圈,成为粉丝过千万的视频博主。“法外狂徒张三”的人物形象便来自他的课堂,由于课上段子密集,罗翔被称为“刑法小王子”“法学界的郭德纲”。“什么是法治?”报告会一开始,罗翔便抛出这样一个问题。他认为,当社会出现问题时,需要法律。“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现场报告会上,罗翔以《培育法治信念》为主题作专题报告,通过“以案释法”,穿插两种人性论、柏拉图与叙拉古、所罗门王等故事案例,逐步描绘出“法治”的轮廓,让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可感。“大家认为‘张三’含量最高的地方在哪?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罗翔用《理想国》中牧羊人捡到隐身戒指作恶的故事说明,每个人都向往良善,但是人性很难经得起考验。“为什么互联网上会有那么多喷子?因为很多人认为自己在网上戴上了隐身戒指。”罗翔认为,人们觉得自己在网上的言行是不受限制的,因此要靠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同时,法律的他律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在帮助人们抑制住内心的幽暗。他还提到,关于法治有两个经典的定义,分别是良法而治和普遍遵守。“我们经常说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但法律不是公平和正义本身,法律一定有不完美的成分。”罗翔说,法律要追求完美,追求公平和正义,“认识到有缺陷不代表着摆烂,而是为了让缺陷变得越来越少。”“很多人为什么不愿意遵守规则?因为他们认为规则是针对弱者,强者可以跳出规则,所以以后当同学们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一定要问一个问题,你愿不愿意受制于自己所制定的规则?”罗翔说,法治意味着所有的人包括规则的制定者,都要受制于法律,因为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没有例外。罗翔还分享了自己最近带领学生阅读的经历,表达自己对经典阅读的看法。他说,去年开始他带领学生花一年的时间读了《理想国》,然而至今还没读完。“我们一年能够读一本经典就很不容易了。什么叫做经典?经典就是你都知道的,但永远不会去读。”罗翔认为,如今人们并不愿意花时间去阅读,但人类所有的成就都是靠艰辛取得的。“今天你觉得学英文非常痛苦,但是当你能够用英文去阅读莎士比亚,就会觉得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你今天觉得学习古文毫无意义,但是当你能够阅读史记,体会到司马迁伦理的优美,你才会意识到之前所付出的一切苦楚都是值得的。”罗翔说。人和人工智能有何不同?“人不是单纯靠理性去生活”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的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不少讨论。针对这一现象,华附高二年级学生邱雯琪现场提问罗翔:“AI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司法审判所应用?在法律领域中,它未来会如何发展?”“ChatGPT永远无法帮你回答,当你老婆和妈妈一起掉到河里,应该救谁的问题,它也不会告诉你,电车难题该如何解决,牺牲1个人挽救5个人的生命是对的吗?”罗翔说。在罗翔看来,人与人工智能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人不是单纯靠理性去生活。“正如医生这个职业无法被人工智能代替一样,医生不只是进行治疗病人的技术工作,同时也要承担安慰病人的职责。”罗翔说,相比人工智能,法律人有不可替代性,“法律人跟人工智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人应当追求公平和正义,并进行价值判断,人工智能是无法实现价值判断的”。“正如某位法学家曾说的,‘不讲理想,只讲技术的法律人是罪恶的’,因此,我们既需要理想,又需要技术。面对人工智能,我们应该积极拥抱它、利用它,而不是担心被它取代。”罗翔说。讲学厅里掌声不断、笑声连连。来自华附高二年级的王同学听完讲座意犹未尽:“罗老师用柏拉图的故事讲述了哲学王的统治只存在于理想国当中,没有了法律的规制,人们往往无法抵挡现实的诱惑。讲座的内容体现了他一贯的谦逊和对正义理想的坚持,听完很受启发。”报告会现场观众“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团省委专场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九十九讲——华附讲坛第183期由广东省“双百”活动组委会主办。省法学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暨南粤法治报告会是推动法治宣讲活动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的有效方式,对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4月,广东共举办“双百”活动暨南粤法治报告会1358场,覆盖310多万人次。本文转自南方+客户端、南方新闻网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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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现象分析及对策建议

执行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公司能否履行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责任,不少公司在陷入经济纠纷后,经常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规避责任。本文尝试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明晰法定代表人在执行阶段的权责,防范被执行公司以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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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立案追诉标准】逃税案(《刑法》第201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残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第52条【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是指行为人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篡改、删除、挖补等手段,对原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改造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行为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毁灭、毁坏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记账凭证”,包括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如发票和其他收支凭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虚列开支,伪造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的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明明有收入,却不在账簿中列明或将数目少列的行为。(3)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返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不申报”,是指以逃税为目的不申报纳税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非法获利目的。认定行为人有无逃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一时疏忽而未及时申报纳税,或者因管理混乱,造成账目不清,漏交税款的,则不构成逃税罪。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疑难指导】一、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行为人实施上述第1款规定的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是不构成逃税罪,还是构成逃税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行为人在税务机关催缴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不构成逃税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属于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只是阻止刑罚权的发动,而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笔者认为,该免责条款应理解为处罚阻却事由。首先,从刑法修订逃税罪的历史渊源看,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法律委员会一致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是在已经构罪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人给予宽大处理。因此,将该条款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符合立法原意。其次,从法益保护的立场看,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已经使国家的纳税收入陷入受损状态,立法规定税务机关通知补缴这一程序是为了鼓励逃避缴纳税款者主动补缴税款,鼓励纳税人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是对受损法益的补救措施,与犯罪成立无关,但却可以阻却司法程序的启动,即处罚阻却事由。事实上,我国《刑法》中也有其他类似条款,如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行政处罚是不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逃税罪是否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处理,实行“先罚后移”?实务中存有分歧,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如有观点认为,“从逻辑上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是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意味着在刑事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已经送达了追缴通知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刑事程序前置,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还无从认定也就无法确定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主张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但也有观点认为,“‘未罚先移’可以使公安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处于查处逃税犯罪案件的一线位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由此同时成为逃税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此不仅可以极大强化逃税罪的一般预防效果,而且还能有效化解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以罚代刑’、行政权挤压甚至代替司法权的不良现象,从而主张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性质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阻却事由,行政处罚都应该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这也符合立法本意。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2条第2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逃税人想要免予刑事追究,就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接受行政处罚,若允许公安机关直接立案处理,行为人就不可能再有接受行政处罚的机会,进而导致免责条款空置。并且,逃税罪保护的法益是税收征管秩序,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行为,恢复了税收征管秩序,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出发,不应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时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能否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补缴税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但此种观点值得商,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可能基于三种原因:一是认为没有必要行政处罚;二是有所遗漏;三是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如果是第一种情形,那么更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若是税务机关漏掉了行政处罚,行为人不能因为税务机关的处理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若无视行政处罚时效只考虑有无行政处罚,则意味着税务机关发现逃税时间的早晚成为能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要素,或者行为人要想免除刑事处罚,必须主动请求行政处罚,这显然不妥当。因此,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应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有无进行处理、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得以恢复,而不仅仅考察有无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形式要素。三、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免责条款《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表述是“有第一款行为……”,而第1款只规定了纳税人这一主体,由此产生扣缴义务人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的争议,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立法表述并未限定主体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虽然在税收征管法上称谓不同,但就法律责任承担而言并无区别,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立法用语表述不同,司法上便区别对待不仅直接违背逃税罪立法原意,而且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否定说认为,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财产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应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基于此,对于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笔者认为,虽然从形式上看,纳税人的逃税是没有将自已收入的一部分无偿上缴国家,而扣缴义务人的逃税是没有将代扣、代收的他人税款转交国家,两者之间存在不同,但刑法规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在国家税收损失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复原时阻截刑事手段的介人,因此尽管主体不同、行为表征不同,刑法修复法益的辅次性地位却并无不同,扣缴义务人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的,也应适用免责条款阻却刑事处罚。四、《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逃税行为能否适用免责条款《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对此种逃税行为,在符合第201条第4款的情形下,能否适用免责条款?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是采取欺骗方法不缴纳税款,而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是先缴纳税款后骗回税款,两者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害没有实质区别,只是欺骗行为的顺序不同而已,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免责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税款后又骗回税款的行为与采取欺骗方法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在性质上并不相同,而与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相同,并立足于前述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的理由,主张该行为也不适用免责条款。立足于法益侵害的立场和免责条款的规范目的,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五、纳税人初次逃税数额巨大能否适用免责条款立法对逃税罪根据数额和比例确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却未加区分,简单表述为有第1款行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一些逃税数额巨大,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此,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样处理未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违背了逃税罪免责条款的立法初衷,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存在变相鼓励行为人尽可能多地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对此,笔者认为,阐明法条时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刑罚预防功能的实现亦以国民预测为前提,既然立法没有将逃税的情节作为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的前置条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即使逃税数额巨大,在满足了法定免责条件时,也不应再追究。六、如何理解“已受行政处罚”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量能课税原则,只要纳税人主观上接受行政处罚,客观上穷尽了所有手段积极履行处罚内容,就应认为“已受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已受行政处罚”应解释为行为人不仅要主观上认可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还必须在客观上全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无能力履行决定内容的,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规定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逃税罪初犯之所以能够在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后免予刑事追究,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行为人给国家税收带来的损失,恢复受损的税收征管秩序。如果认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认可行政处罚,客观上竭尽所能履行处罚决定科处的义务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则对其他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者不公平,且在实践中也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已经尽其所能履行了该义务,因此第二种观点是合理的。【办案依据】一、《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202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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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中,孩子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

孩子们的性格和才能,归根结蒂是受到家庭、父母,特别是母亲的影响最深。孩子长大成人以后,社会成了锻炼他们的环境。学校对年轻人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个人的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的却是家庭。
202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