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要还吗?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1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因债务人死亡,儿子继承父亲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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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经双方结算,陈某还欠化肥、种子款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
两个月后,陈某因病去世。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
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他们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无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市法院七方人民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下欠的化肥、种子款23124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
陈某去世后,其房产和田地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远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
陈某与胡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小陈找到法庭,表示不服。
面对小陈的疑问,承办法官对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耐心解答,并出示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
经过承办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8月30日将欠款全部付清。
“谢谢法庭,谢谢法官,没想到被告履行这么快......”
9月2日,沈女士在收到货款后,冒着高温来到七方法庭,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尽职尽责温暖人心”字样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再三表示感谢。
根据法律规定,“父债子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具备以下特点:1.债是合法的;2.继承人以继承为前提;3.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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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湖北高院,作者:枣阳市人民法院梁军 、宋晨晨。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