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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布告》: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人民法院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2024年9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布告》:故意杀人犯唐基亮于同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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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基亮,男,1966年12月13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蓝山县太平坪镇渣湾村11组。
2012年7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2012年04月15日,唐基亮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后纵火欲烧死邻居一家未得逞,后被蓝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刑满释放后,唐基亮先后多次到多地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2年6月29日,唐基亮因对接访人员不满,产生到长沙杀人、施加压力的想法,于次日到达长沙并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在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寻找作案目标。
7月2日0时20分许,唐基亮发现锦泰广场人行道凳子上躺着体息的被害人于某某(殁年47岁),遂持菜刀朝于某某腰部、面部及颈部连砍数刀。致于某某当场死亡。
唐基亮逃离现场,后于当日3时许被抓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基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唐基亮未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基亮的定罪量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将罪犯唐基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故意杀人犯蔡新雄,曾用名蔡雄,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租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街道枫林卫生院内一楼,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
罪犯蔡新雄与被害人姜某素有感情纠纷,经2014年、2016年两次协商,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但蔡新雄仍不罢休,扬言要杀害姜某全家。
2021年11月11日下午,蔡新雄携带匕首,骑摩托车来到新化县桑梓镇集中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4时许,姜某来到路口从幼儿园校车上接6岁儿子回家时,蔡新雄纠缠姜某,随即掏出匕首,朝姜某胸腹、肩颈等处连续猛刺,继而朝姜某的儿子胸腹、肩颈等处多次捅刺,致姜某的儿子倒地,当姜某阻止时,蔡新雄又持匕首连续猛刺姜某致其倒地后,继续朝姜某的儿子捅刺,随后逃离。
姜某经村民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姜某的儿子伤势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罪犯蔡新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院依法判决蔡新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新雄服判息诉。经本院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分别核准蔡新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签发了对蔡新雄执行死刑的命令。
本院遵令,于2024年4月28日在娄底市娄星区将罪犯蔡新雄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罪犯卢志强,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雒儿庄村3区,住所地朔城区文雅苑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2022年5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2022年2月,被告人卢志强因怀疑妻子石萃某出轨并对其殴打,岳父石某(被害人,殁年56岁)将长女石萃某接回娘家,还为此数落卢志强,卢志强怀恨在心。
同年3月,卢志强因车祸受伤住院,石萃某及其家人未予看望,卢志强便扬言要杀害石萃某及其家人。其间,卢志强购买手套、长刀等作案工具。5月9日上午,卢志强出院后与石萃某微信沟通离婚事宜无果,决定杀害石萃某家人以报复石萃某。
当日20时许,卢志强戴上手套、携带长刀,驾驶摩托车至朔城区窑子头乡前寨村石某家,在大门口见到石某,二人发生口角,卢志强即持刀砍击石某颈部等处十余刀,致石某右侧颈总动脉断裂死亡。石某三女儿石秀某(被害人,时年23岁)闻声出来,卢志强又持刀砍击石秀某胸背部等处数刀致石秀某重伤二级,石秀某跑到堂屋将门反锁并报警。卢志强见岳母李某兰(被害人,时年53岁)从西屋出来,遂持刀砍击李某兰头颈部等处十余刀致李某兰重伤二级。
随后,卢志强用刀将堂屋和东卧室窗玻璃砸碎,进入屋内欲继续砍石秀某,石秀某质问卢志强,卢志强将刀丢在堂屋放弃砍杀,逃离现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中,在间接故意杀人中,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卢志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卢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希令,已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将罪犯卢志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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