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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同履行地,未能明确的,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可以在原告所在地) |
| 1.约定了还款期限或宽限期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 |
| 1.债权凭证: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债务结算单、汇总单、债务重组协议、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等;2.转账凭证、银行取款凭证、票据、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等。 |
| 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双方之前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是否发生. |
| 被告抗辩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债务的,应当提供材料证明,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然要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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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约定,但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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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方是企业或组织一结合借款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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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只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息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2.未约定任何利息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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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过诉讼/仲裁后,债务人仍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还款,而另行计收的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个部分。 |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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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已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 | 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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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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