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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一般来讲,可以通过书面借据、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明借贷合意。建议出借人以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借款,该种方式最能直接证明相关借款款项向借款人进行了交付,且在转账和汇款时应当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一般指出借人出借的款项系从银行信用卡取现、消费贷款取现等,将上述资金转贷规避了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属于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是否知晓所借资金为信贷资金,均不影响对上述借贷行为的无效认定。出借人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或明知出借的款项系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借贷行为无效。部分出借人为谋求高额利息,往往在款项交付时预先扣除利息,但法律对于上述“砍头息”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存在“砍头息”的借贷关系中,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应当注意保存预扣利息的相应证据。
问题 1: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仅持有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凭证,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官答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条的证明效力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通常情况下,借条往往成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老李认可借条是其亲笔书写并捺印,其虽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 5 万元,但其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借条这一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老李没有相反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予以否定。本案处理中,应详细询问双方钱款来源、用途、交付情况,防止虚假诉讼。问题 2:当事人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应证明借贷合意?法官答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之间为情侣关系,存在频繁转账。郝某主张该笔 4 万元为借款,但并未能证明该笔款项与双方作为情侣关系期间的其他转账有何特别之处,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为其单方催要,张某并未认可款项为借款。故法院认为张某已就其抗辩意见完成举证责任,郝某应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问题 3:一方主张因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从而否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该主张能否成立?法官答疑: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债权人免除债务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持有李某出具的借条,李某亦认可收到张某给付的款项,张某已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举证责任。李某抗辩张某已免除其该笔债务,但依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确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不当然代表张某免除了李某的债务,故李某应当依约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 4:第三人主张夫妻一方向其的借款为婚内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何认定和处理?法官答疑: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规则如下:一、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一般要依法追加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借款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问题 5:出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再次转借给他人,双方之间成立的借贷合同效力如何?利息应当如何计算?问题 6: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何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情景再现:吴某与安某系朋友,安某于 2018 年 1 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吴某于 2022 年 5 月将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10 万元。安某认可向吴某借款 10 万元,但抗辩吴某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法官答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依据该条规定,吴某与安某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该笔借款期限应自吴某向安某催要后,再给予安某一定的合理期限后开始起算。因此,吴某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安某应当偿还吴某借款。问题 7:借款利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时,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法官答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就计算利息。日常生活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正常使用借贷资金,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因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此外,该项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得以协议约定排除该规定的适用。问题 8: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在起诉时主张借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法官答疑:《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实践中,亲朋好友之间因购房、购车以及经营等需要,往往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且因感情因素上述借款在出借时往往未约定利息。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则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问题 9:借条上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签字,能否认定第三人为该笔借贷的保证人?法官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名,但王某签名的具体意思表示是否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由付某进行举证。实践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保证的成立。付某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官答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某不能提前归还借款,故张某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对于案涉款项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进行计算,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实际还款之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令适用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公证债权文书适用于债务人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情形。通过上述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耗时短、成本低,且都有强制执行力,建议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在合同中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不仅有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地送达通知等相关意思表示,还有利于在民事诉讼中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约定。诉讼保全可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且普通债权一般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建议在诉讼阶段及时申请诉讼保全,确保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在诉讼中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及时提交证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不能撤销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执行的,可能将不予执行。建议及时申请执行,避免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益无法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 16 类 25 项信息。但执行查控系统仍不能覆盖所有财产范围,建议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线索,协助法院加快执行进度。出借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给借款人,具体金额以转账凭证金额为准。借款指定用于(借款用途),借款人应确保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此次借款借款人配偶确认已知悉、清楚本借款事实,并确认该借款属于双方共同借款。如配偶不知悉此借款,则双方均同意本借款为借款人个人借款。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人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前即 年 月 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出借人。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1、担保人自愿为此次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2、借款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出借人,并于收到借款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提供物保适用此条,请务必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出借人维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1、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时,出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追回借款,并按借期内利息主张逾期利息。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还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本合同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各项应付款全部结清之日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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