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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提醒:永远要提防当事人,不然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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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近日,“重庆邹律师”在自媒体上晒出了一张衣服质量标签上被写上了字条的照片,发出感触:永远要提防当事人,不然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配图的介绍是: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让帮忙送件衣服进去,我拿着衣服准备检查一下有没有违禁的还没碰到衣服,当事人家属就很紧张,我就感觉有点问题!!!果然!这是要把我们律师往死里整啊,我说你这是想把我送进去吧?

师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自己的当事人


曾经网上有过这样一则视频,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举报自己方的辩护律师。视频里,一年轻女性手举身份证,称自己刑事涉案丈夫委托的辩护律师,不仅遭到后者索要高档的烟酒及财物,而且遭到后者伙同他人的诈骗,现在要求全网有偿征集该律师“一切违法犯罪线索”......留言区里,还是一如既往的对举报女子的声援和支持。


很多资深的律师,都会告诫自己和晚辈,律师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自己的当事人,无论是代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任由当事人意愿的盲从,很容易让律师触犯刑事责任。


是故,很多律师总结出了很多类型的当事人的案件,无论支付了多少的律师费,是坚决不能代理的。分别是:


找过3名以上律师咨询自己案件法律方案、预测诉讼结果的;


满嘴都是法律术语,表面是探讨案件实则是指导律师诉讼行为,要求保证达到某些诉讼结果的;


将律师视为维权救星,孤注一掷举债打官司以解决燃眉之急,或是当成生活希望的;


不相信法律却要走法律途径,上来就问律师有没有资源关系,或鼓吹自己关系多硬,让律师充当走诉讼过场工具的;


案件经过别的律师代理,之后处处表达出对前律师的不满,引导律师指责同行的;

将律师视为诉讼掮客,要求律师必须约出司法人员、提前获得司法信息、送出律师费之外的行贿财物,通过律师代理活动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或是有了结果时,让律师分析出案件处理不理想的人为因素的。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警示案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规传递物品案

黄山市司法局接到投诉,称安徽XF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在2016年为关押在黄山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利用到看守所会见之便,私自违法传递书信、照片给胡某某。经黄山市司法局调查,程某某律师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2017年1月24日,黄山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给予程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可以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点评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给当事人传递香烟、书信或亲人的照片等物品,是律师最易忽略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误以为递支香烟、带封家信都是正常的行为。但实际上这是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必需的生活用品,必须通过监所机关进行传递,不得通过律师等任何违规方式递送。
实践中,个别律师在会见室内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香烟,有的甚至将手机、打火机、药品、食品、剃须刀等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上述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还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也将给律师带来极大的责任风险。

近几年来,公安部门对看守所也加强了规范管理,监规愈来愈严。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适应新形势,做到文明执业,不要以身试法、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案例来自创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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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烟语法明。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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