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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要点》: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罪

1.辩方提出: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未使用暴力,是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
答辩要点: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方法跟随、抓摸妇女乳房、以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手淫等下流手段,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参考案例:(2012)澄少刑初字第177号]

2.辩方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案发时出于意识清醒的状态、属于自愿,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亲密,属于正常交往,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答辩要点:经查,在案证据中两位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监控录像、通话录音、被告人手机中拍摄的照片以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与二被害人仅仅是网友关系,并不熟识,被告人利用约被害人见面或吃饭的机会在被害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药物,致使二被害人在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通过投放催情药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之际两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参考案例:(2018)京01刑终176号]

3.辩方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强制猥亵罪或强奸罪一罪,不应数罪并罚。

答辩要点: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均可独立构成犯罪。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强行实施除性交目的以外的下流行为。行为人基于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制性交的主观故意,分别实施了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客观行为并造成不同的犯罪后果,则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先出于猥亵的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摸舔胸部、亲吻嘴唇、抠摸阴道等行为强制猥亵,在猥亵过程中又产生强奸的犯罪故意,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应当以强制猥亵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2016)浙0502刑初982号]

4.辩方提出: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系被告人店中服务员,其系自愿,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本案属于利用从属关系以工作相威胁,对妇女实施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案中,被害人一审当庭陈述,其在挣脱被告人过程中遭打耳光,后被告人强行摸其下身致出血,并以不发工资威胁其不能告诉别人,当晚其给姐姐打电话称欲辞职,追问之下告知事发经过。证人关于被害人给其打电话的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印证一致,且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及阴部擦伤,能够证明被害人不是自愿。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工作上的从属关系,在店门关闭、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下,以扇耳光、不发工资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2016)豫01刑终120号]

5.辩方提出:被告人称其实施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劫财不是为了达到猥亵目的,其没有猥亵的意图,是因被害人携带的钱财少,恼羞成怒才用手指抠摸被害人下体,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答辩要点:强制猥亵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般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但并非仅限于该目的。

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明知自己该行为不是为了劫财而是为了猥亵被害人,其动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还是庭审时所称出于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均不影响其强制猥亵罪的构成。
[参考案例:(2016)浙09刑终122号]

6.辩方提出:本案案发地点火车卧铺车厢,时间为凌晨,不属于公共场所,本案不适用《刑法》第237条第2款,不应按照强制猥亵罪加重情节判处。

答辩要点:《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行为人虽然是在凌晨的火车卧铺车厢内实施猥亵行为,但由于卧铺车厢是服务大众的活动场所,人员流通性大,且易被不特定的案外人感知,因此符合“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
[参考案例:(2012)呼铁中刑初字第1号]

7.辩方提出:被告人被抓获后未逃跑,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答辩要点: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案发后被群众抓获,后群众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参考案例:(2017)粤0103刑初1036号]

8.辩方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答辩要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被告人因抢劫被抓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强制猥亵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犯强制猥亵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暴力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参考案例:(2017)津0101刑初346号]



原文载《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周文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P106-109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来源:刑侦案审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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