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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二):谁当了我10年的丈夫?
(三):夫妻分居满2年,怎么证明?
(四):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五):一位女律师的征婚启事

从上述规定来看,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share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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