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法委副书记的漫漫申冤路
以刑讯逼供等非公平正义的手段实现的并不是公平正义。以非正义实现正义,以不公平制造公平,无疑是对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扭曲和讽刺。
徐茂军4年历程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被“双规”。
●8月2日凌晨,徐写下收受1万、2万、最后确定为3万元贿赂款的供述并签字画押。
●8月2日中午,江华县检察院宣布批捕徐茂军。
●11月14日,江华县人民法院宣布徐茂军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1月2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徐茂军的上诉。
●徐茂军开始了向市、省、中央相关部门的申冤之路。
●2008年3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徐茂军案进行再审。
●2009年11月23日,经过一年多再审调查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茂军无罪。
“你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写吧。”
徐茂军向南都记者回忆说,那一刻,自己的精神已即将崩溃。
那是2005年8月2日凌晨,原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徐茂军在检察官准备好的纸笔上,写下了自己收受贿赂的供述。“我是为了早点回家。”他向南都记者引述了检察官的话,“早上8点前交代清楚,属于组织内自查自纠,8点钟以后嘛,就是敌我矛盾了。”
归心似箭的徐茂军一边强调“这都是假的”,一边写下了自己收受3万元贿赂的“事实”。但招供之后,检察官并没有放他回家,而是将其刑事拘留后投入了看守所。
随后,在2005年11月14日,徐茂军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宣判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给徐开车的司机杨晓林,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徐茂军不服,但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中,“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此后,徐的命运便充满了戏剧性:原系政法委领导的他走上了上诉、申诉及上访之路。
2009年11月23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徐茂军无罪。但徐认为自己并未获得完全的清白———这位共产党干部,在被判有罪后即被开除了党籍。
如今,徐茂军“恢复名誉”的要求仍未有最终结果,而侦办徐茂军案件的纪委、检察院相关人员则大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被关
徐茂军说自己苦思一夜仍回答“我没什么经济问题”
“逼供”
徐茂军说,从来没想过,曾经的下属,会将这些手段用在自己身上
“证人”
除了检举徐茂军的李有能外,被指控为涉嫌行贿的李谋秀等人也被调查
无罪
徐茂军开始寻求可以为自己辩护的事实。李有能在一份签字画押的证言中表示,之前指证徐是因为受到了胁迫
回避
当年侦办徐茂军案件的纪委、检察院相关人员多数已不在原职,他们大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徐茂军案件,无疑是一个非常戏剧化的事件。身为政法委第一副书记的徐茂军被自己的同僚硬是按照“组织程序”被办成了一个贪官,而当年自己曾经对付别人的那些手段,如今又全部用在了自己的身上。这种冥冥之中的天理循环、因果报应也许是他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这说明,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不但会冤枉赵作海这样的平民,而且也会让徐茂军这样的政法官员失去一生的清白。在刑讯逼供的面前,倒是实现了所谓的官民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那么,作为政法委第一副书记的徐茂军遭到刑讯逼供究竟是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还是冥冥之中的天理循环、因果报应的真实写照呢?
说起来,这位江华县的政法委副书记遭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件,在今天来说并不是一件个案。在法治不完善的今天受害者不仅是底层的平民,其实,即便是掌握公权力者也不能幸免,人人都可能成为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的受害者。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里被殴打致死,却被官方认定为病死;云南警察杜培武遭到同行的野蛮审讯,屈打成招,承认杀人罪行……
从广西的法官到云南的警官,再到湖南永州江华的政法委副书记,他们恐怕都曾经过“公正执法”的教育和“公正执法”的实践,而这位政法委副书记恐怕在自己执法时也曾严正要求自己的下属要“不讲情面”的“公正执法”,然而,当他自己被“公正执法”时,才深深懂得所谓“公正执法”的真正含义。所谓“公正执法”就是意味着人人都要被刑讯逼供才是“公正”,这也正是对“公正执法”的莫大嘲讽。作为政法委副书记,他大概对这样的“公正执法”并不陌生,他只是没有想到他有一天自己也会成为这样的“公正执法”的受害者而被冤枉入狱。
当今,刑讯逼供成为很多地方反贪治腐最佳招数,展现了这种事件最为荒唐的一面,上级不信任自己下级的官员,却十分相信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之下供词。虽然官员犯罪乃是因为滥用公权力,而刑讯逼供却是以另一种滥用公权力来对付这一种滥用公权力。这样就把反贪治腐变成了对公权力滥用的恶性循环与毫无制度改进的行为重复。大量的反贪治腐成果,反而遮蔽了公权力滥用问题本身。他们始终未能意识到,以刑讯逼供等非公平正义的手段实现的并不是公平正义。以非正义实现正义,以不公平制造公平,无疑都是对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一种扭曲和讽刺。
来源:法学理论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