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
笔者近期在整理刑事卷宗的时候遇到一个案子,大致讲的是一个阿姨去超市买东西,多次在超市自助结账机处的时候,故意漏扫部分商品并把它们和正常扫码的物品混在一起,窃取了香肠、大米等商品共计16件,价值共计382.55元。后来阿姨的女儿向超市赔偿了2000元,于是超市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据。当我在卷宗中看到谅解书和收据的时候,我便以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于是在写结案报告的时候,我便写下“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但是带教律师检查我的结案报告时却说我写的有问题,被害人谅解并不等于刑事和解,此二者系有区别的。当我的带教律师给我指出此问题时,便引起了我的思考,下面笔者将简单的阐述一下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区别,希望这些知识点也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念上的区别
1、被害人谅解,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损失及赔偿与被害人私下进行沟通和磋商,进而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谅解书未经司法机关主持、见证,自愿性、合法性存在较大疑问,故其不属于刑事和解协议,也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协议。
2、谅解是和解的必要条件之一,刑事和解比被害人谅解有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需要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消除犯罪后果,具有准司法效力。
二、被害人反悔的区别
1、《谅解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随意性较大,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履行《谅解书》约定的赔偿内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
2、达成刑事和解,意味着被害人已经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若被害人反悔后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刑事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撤销《刑事和解协议》。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法院有权认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无效。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
被害人谅解,属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谅解,在理论上适用于有受害人的所有刑事犯罪;
而刑事和解的适用系有前提的: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3、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四、量刑上的区别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各阶段刑事和解的区别
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来源:陈舒琪 钱鑫溢律师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