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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风险与麻烦的当事人

     

  律师当然是危险职业,但是近年来的李庄案、北海律师案等等,都让我们重新认识到了律师这个职业——心中有正义,头悬利剑!本文摘自《价值百万的律师执业经验》。


  作为法律人,律师则具有因其执业所带来的职务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可分为安全风险与责任风险: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一般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这种危险既可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如今年5月29日晚,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喻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谈判被对方当事人无理扣押五个小时后,刚出门便又遭歹徒用钢管殴打,汽车亦被砸;办案律师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的报道时有耳闻;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迁怒于所委托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并不罕见。

  

     第二类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据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律师介绍,仅过去的两年全国就有12名律师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十二名律师在无罪宣告前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危险不言而喻。另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近三百名律师因种种原因人身自由受到有关机关的限制。


  责任风险系指因律师执业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刑事责任风险。如北京律师张建中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律师(已经不仅仅是刑事辩护律师)头顶上的两把“达摩克斯利剑”。


  第二类是行政风险与行业自律的风险。律师因执业行为的不规范,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处罚。严重违规的律师有可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照而砸了饭碗,执业失败的律师也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谴责与处罚,北京市律协就向社会公开发布律师因执业不规范而受处罚的“黑榜”,以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第三类是民事风险。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嘉华律师事务所因律师尽职调查的失职导致当事人一亿资金被骗,被法院责令返还100万元律师费并赔偿800万元。


从风险可能的来源上看,一般有以下几类:


  第一,来自己方当事人,如发生在西安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其母亲状告辩护律师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种意义上,当事人既是律师最重要的服务对象,也是律师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赚己方当事人的钱。当与对方的矛盾缓解或是结束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上升为主要矛盾了。所以有种戏言称:当事人就是当时是人,过后不知是什么的家伙。


  第二,来自对方当事人。即使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殴打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第三,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第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自律机构。


  第五,来自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口碑”是律师的信誉与财富所在,社会舆论对律师业及某位律师的评价无疑会对律师行业及具体律师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公众“耳目”与“口舌”的媒体的“影响力”及“杀伤力”更是不言而喻。在“赵(忠祥)饶(颖)事件”中,媒体所报道的、并未经核实的相关代理律师的“倒戈”与被打,对律师形象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风险防范

  

律师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通过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通过律师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倡导民主法治的理念,普及民主法治的思想与知识,推进科学立法,监督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权利都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


  第二,加快律师自身的成长----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的行为。这里既包括对于整个律师业的理性反思与行业性促进,也包括一个个律师的成长;既包括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更包括律师人文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的提高;既需要律师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律师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既需要律师个人的努力维权,也需要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组织与群体的维权;既要通过律师的执业行为来促进行业发展,也需要行业乃至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也使律师自身的权利得到应有之保障。


  第三,建立整体的风险转嫁机制,最典型者即向保险公司就律师执业责任与风险投保。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开展,但如何不断完善以及让各界正确认识这一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四,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这种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建立覆盖整个流程的管理机制,管理者信息掌握要充分,监督管理要及时,例如市场开拓阶段要及时审查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商标代理),发现情况及时如何处置;谈判签约阶段要审查利益冲突问题,要注重律师及律所承诺的事项与技巧,合同审查和风险告知到到位;案件办理阶段要坚持重大问题讨论制、定期督促检查制,等等。


  其二,评估和预警机制,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和初始阶段。这就要求及时沟通,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其三,建立应急预案。这种预案应当包括应对有关机关、当事人、媒体,以降低负面影响的一般性方案、措施,也包括具体有针对性的特定措施。


  第五,积极维权。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功能,要加强协会的联合与协作。维权既要通过个案推进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发展,也要进行制度性探讨;既要在事件出现时认真面对,更要坚持不懈地予以关注与行动;既要维护个案律师的权利,更要注重对其他律师的警示与指导。


麻烦的当事人


  做律师可能碰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实在让你无可奈何。


  以前在某地附近住,租的房子,房东是某地的两个教师。后来慢慢熟悉了,大家关系还不错,一直保持着联系。前两天,该房东又找到我,让我做其代理人,询问后,得知事情是这样的:该房东A(女)的另一个房客甲,鼓吹自己认识很多人,并编造自己是国家机关机要人员,力可通天,于是A房东委托甲为其办理某事,委托费用共n万,先付n/2万,事成后支付另n/2万,甲迟迟未能顺利办成,A也不知其是否在办,再后来,由于一直没有消息,A不再让甲继续办理,欲要回n/2万元、但甲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返还。无奈之下,A的丈夫B及其儿子C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甲被拘留,准备报捕,在这个阶段,A委托我,我正式介入此案。

  

但我所接受的委托事项非常奇特:

  1 为A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提供可行性方案

  2 代理A进行各方面的沟通。

  看到这,大家可能奇怪于上述两项内容,其实A的核心意思是想让我想办法为甲开脱,怎么样才能使得甲所受到的处罚最低。这种要求我们是可以经过操作尽量达到的


但麻烦的是:

  该案进入公安机关后,有相对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构成招摇撞骗罪。在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报案人对此事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下,A却希望能撤回报案,天真地认为这样可以免去对甲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更为麻烦的是,无论你如何解释这样是不可能的,她还是在从各个角度想达到上述目的,更更让人恼火的是,她会想出各种不同的主义和理由,然后找你诉说,很多事情早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她每天没有什么别的事情,只要有个点子就会找你,而她的点子绝大多数又是荒唐的让人无法接受,更不知如何回答


  接触中我还发现,A的思维、逻辑立场等等还是极为混乱的,你根本不能用常理向其解释什么。如此一来,接受委托后,我几乎天天得陪他聊天,严重影响到正常工作和生活,一天打个五六个电话是常有的事情。有时候打完电话我都想骂街。像这种委托绝对是赔钱的生意,费用低,事务多,心情不爽……


感触:

  1、不要什么案子都接,更不能因为穷就什么案子都接,有些案子是碰不得的。以前有个同学给我介绍了一个离婚的案子,找我的是女方接触几次后发觉不对劲,在一个年长一点的律师的建议下,委婉的拒绝了委托,要么不知道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有的案子宁肯不做,也不能降低标准——包括收入标准,案件的准入标准等等。


  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一般在10%以上,通常在20%左右,并且某些所的做法是先收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在按比例收取。一次,一客户,要按10%的标准委托风险代理,但坚持收回后给钱,询问一些老律师,其研究后建议:1)这个案子并不好办,10%的收费低。2)这个案子日后不知道要有多少事情做,必须先交一部分费用。3)不要在意这几万块钱,要知道,你将来面临的可能是相当复杂而长期的工作。最终没有接受这样的一个委托。


  有些案子的工作量非常大,不要降低收费标准,那是律师的尊严问题,而不再简单是一个温饱问题。


来源:法律服务业务交流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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