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生育,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俗话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后在我国传统中是看的很严重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因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生育而提出离婚。那么,法院会不会因为生育问题而判夫妻离婚呢?
精选案例
案例1.
2005年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招亲)到原告家生活,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外出一直在上海、江苏等地打工,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导致双方以相互脾气性格不和、关心不够等为由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3月9日原告和某某以被告木某某不能生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出具了病历二份,证明原被告在婚后未能生育,因而被告在上海及江苏等地的医疗机构治疗过的事实。还有检查报告三份,证明经医院诊治,原被告不能生育是由于被告的身体原因而导致的事实。
原告和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2.
蒋某与韩某于1997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决定结婚。在婚前检查中韩某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但这没有阻挡住两个年轻人追求幸福的脚步,1999年2月27日他们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为治疗韩某的病,两人四处奔波,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一晃五年过去了,韩某始终未有怀孕的迹象。为了确定蒋某的身体状况,2004年7月,蒋某专程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检查, B超诊断为:双侧附睾头轻度不均质改变。精子动态分析报告显示:A级(快速向前运动)22.77%50%)。蒋某与韩某为无法生育经常发生争执,2005年2月28日,蒋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
原告蒋某诉称:我与韩某婚前体检时即发现其患有子宫肌瘤,影响生育,我当时考虑到家里已为结婚准备妥当,客人也请好了,如果突然不结婚会丢面子,基于为种想法,我就勉强与韩某结了婚。婚后我也带韩某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但无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决定起诉与韩某离婚。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本案中蒋某与韩某婚前相处1年多,彼此间较为了解,在得知韩某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韩某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7月,蒋某在北京某医院检查出生育方面也存在问题时,夫妻间应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齐心协心解决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最后认定蒋某与韩某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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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是否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关节点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不能生育能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据此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羞辱对方,最终导演了一幕幕离婚剧。社会现实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说知道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发生具体事实行为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的产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早在1980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网络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