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的责任如何认定?
“神兽归笼”
家长们松了一口气,
压力给到了学校。
当学生们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
教育机构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
后经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到达教室后报告了校领导,并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小阳住院45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5489.34元,小志父母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573.94元,但双方都不愿承担,遂诉至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方式进行判决,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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