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炮后女方报案强奸,法院宣告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接“110”指令。
去冯某某家是我自愿的,他没有吓唬我,没有使用暴力,在发生关系时,冯某某也没有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我不敢反抗、没有呼救的原因是他是男的,加上在他家。
来源于李某某手机。2015年6月17日,李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陌陌名叫“无所谓”的冯某某并且开始聊天。
一、事发前聊天记录,时间段2015年6月17日05:31---18日13:02
二、事发后聊天记录,时间段2015年6月18日14:53---20:01
“能不能来一个懂我的人,包容我,宠着我,疼我,照顾我,爱我的好。。。男人。。不想说废话。有默契的优先。。。”、“来个人好不,无聊死了,陪聊的有吗?心情复杂”。
5、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公(城)勘[2015]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李家庄和谐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客厅的沙发上。
7、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在12时29分许、13时01分许、13时06分许通话三次,当日下午17时23分许、17时41分许通话二次。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说明。证明李某某辨认出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和谐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为冯某某。
9、长治市公安城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7月8日于刑警大队对被告人冯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10、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200元。
⑴被告人冯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8日):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点多,我在陌陌上看见李某某在线,我就和她主动聊天,聊了一会以后,我发现和她距离很近,快到中午的时候,她问我吃饭了没有,我说没有,出于礼貌我就问她吃饭了没有,她说没吃,我就约她一起去我家附近吃饭,然后就互留电话,并且我把我的住址告诉了她,过了大约5分钟左右,她就打车到了我家小区门口,她在陌陌上告诉我到小区门口接她,然后我就下楼接她,接上她以后我们就一起去我家了,到我家以后,我们在我家客厅的沙发上坐着聊天,她说她喜欢看恐怖电影,我就在搜了部恐怖电影让她看,我们就边看边聊,在聊天过程中,我还问她三围多少,女的三围是A大还是D大,她说D大,我问她穿多大的,她说穿C,我问她多重腰围多少,她说体重有140斤左右,腰围不知道,我又问她怎么买衣服裤子,她说试着买,她就让我去量量她的腰围,我就过去抱住她了,她也抱住我,我就开始亲她,她也亲我,然后我们就顺势躺在沙发上,互相亲吻,紧接着我就用手伸进她的上衣,把她胸罩解开,就把她的上衣和胸罩一起脱了,把衣服和胸罩放在沙发上,脱完她上衣以后我就去脱她裤子,因为她坐着不好脱,她就自己脱自己的裤子和内裤,我就脱自己的衣服裤子,脱完衣服后,我看见她内裤上有个护垫,我怕护垫分泌物抹到沙发上,就把她的内裤叠好放到旁边的沙发上,我就过去抱住她,把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当时她在下面我在上面,她抱着我,我的生殖器在她阴道里抽插了几分钟后,然后我们就互换位置,我坐在沙发上,她坐在我身上,我们做了没几下,我感觉不舒服,然后我们就又换了位置,她半躺在沙发上,我站在地上,她把双腿抬起,我把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她双腿搭在我的肩膀上,大约抽插了1、2分钟后,我就射精到她的阴道里面,我射了以后,她问我就不怕怀孕,我说不可能,因为我不会生,她说要有了怎么办,我说要有了就娶她回家,我们边说话边用手纸擦拭自己的下体,我把我擦拭完的纸巾和她扔在地上的纸巾捡起来一起扔进垃圾桶,我就坐到沙发上抽烟,她就开始穿衣服,她说她要和朋友一起逛街,我说现在几点了,这么热的天你上街干嘛,她穿好衣服后,跟我要500块钱,我给了她200元,她问我她就值200元,我说你愿意拿就拿,然后她拿上这200元,拎着包包,拿着眼镜就生气地开门走了,她走了以后,我就开始穿衣服,过了大概十几分钟以后,她在陌陌上给我发了条信息说我强奸她,她要报警,我就问她她想干什么,她说她要报警说我强奸她了,说她的护垫上留着我的精液,我想试探她到底想干什么,就问她这个事情想怎么处理,她问我想怎么办,我就说有没有不报警可以处理的办法,她说不报警可以,要我给她2万元钱,要是不给钱她就报警和让她老公来找我,当时我心里想这是个策划好的敲诈,就跟她讨价还价,我说2万太多能不能低点,我说给她5000元钱,她说她不在乎这几千块钱,我说我卡里只有1万2千元钱,给她拿1万,她说不行,我们反复在商讨价钱,她让我给她1万元现金并给她打个条,但不是欠条,而是要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欠她1万元钱,大概商讨了2个多小时,最后因为她让我写条这个事情,我翻脸生气了,我骂她想敲诈也得找对人,给1万现金不要非要打条子,后来17点多她就报警了。
⑺一审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供述(2016年12月5日):我在陌陌上加了好几个人,李某某发了通过信息,我才加的她。我认为陌陌就是聊天、发生男女关系的软件。李某某发信息说我强奸她后,我觉得这是个套,就想服个软,看看她下面怎么套我,看看她会怎么说,达到她跟我要钱的目的,所以回复她我没有克制住自己。李某某说给了钱她就不报警了。
李某某是自愿跟我回的家。我们聊天时聊了一些有关三围的东西,我问她腰围多少,她说不知道,让我自己量,我就抱住她了,她也没有推开我。我没有对李某某有过威胁、殴打行为,连大声说话的语气都没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诉人冯某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冯某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广文
审判员 洪 恩
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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