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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不管小公司的一人法务还是大企业法务部门内部轮岗,合同审核都是法务人员的必经之路。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审核既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点,也是常引发争议的地方。对该类条款的起草和审查值得法务人员关注。
其中,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标准这三点需要重点把握。
第三,履行的标准:应当是实质标准,换句话说提示说明在实质上要能够引起对方注意或能够使对方理解。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497条以列举的方式,确立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只要落入这三种情形,即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能构成无效豁免。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性规定,诸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
文章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