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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不管小公司的一人法务还是大企业法务部门内部轮岗,合同审核都是法务人员的必经之路。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审核既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点,也是常引发争议的地方。对该类条款的起草和审查值得法务人员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把握格式条款的三大特征: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和未经协商。以上特征均为字面意思,其中未经协商是格式条款的实质特征,这也决定了其往往由优势方提出。只有在准确识别格式条款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该项制度下的特殊规则。


一、订入规则。这是格式条款规制的第一道门槛,直接从订立程序上排除不公平条款成为合同内容的机会,从而根本无需进入到效力评价的范围。《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中,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标准这三点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仅限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哪些条款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呢?《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应包括的要素: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均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其中的减轻免除责任、加重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则当然属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第二,履行的方式:应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格式条款提供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的,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同时,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已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履行的标准:应当是实质标准,换句话说提示说明在实质上要能够引起对方注意或能够使对方理解


明显重点在二三项上,实践中常用的做法有(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从而与一般条款相区别。(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注意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3)让对方抄写指定文字,并签署,位置一般在尾部签约处。(4)除了正常签署合同之外,就重点条款部分另作专门一页,由对方签署确认。(5)网站上使用的格式条款,还可以要求对方专门点击确认该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民法典》第497条以列举的方式,确立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只要落入这三种情形,即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也不能构成无效豁免。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性规定,诸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


第二,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不合理”这三个字,如果是合理加重或减轻即可。但对于“合理限制”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建议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把握,结合当事人的类型、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商业习惯等,个案审查该条款的约定是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过于失衡。


第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诸如“发生纠纷后不得起诉”。和第二项相比,“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需要进行“合理性”审查。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没有“合理性”的限制,当然无效。实践中,应注意精准把握。


三、及时追踪相关判例。格式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与契约自由的精神相背离。很多条款上的模糊属于立法者有意为之,为司法解释的制订预留空间。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辖37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极其简单,就是租赁合同,欠租金不还。就是这么个案子,在基层法院起诉,却因为管辖问题,一路层报到最高法。最后通过本案认定,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地法院,若该地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法务人员对新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应当及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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