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事,有那么难处理吗
金句名言
在父母的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机会。
子女中那种得不到遗产继承权的幼子,常常会通过自身奋斗获得好的发展。而坐享其成者,却很少能成大业。
要点提示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谁是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不以共同生活为条件,其他近亲属要成为家庭成员需共同生活。
●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并未延续这一规定,只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夫妻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不过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我们不仅要善于运用合同等法律工具从事交易、安排好当下的生活,也要善于运用遗嘱提前安排“后事”。太多的案例已经表明,如果不提前安排妥当,财富多不一定是好事。
讨论案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的父亲得了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张某欲卖掉家里的另一套商品房为父治病,可妻子王某坚决不同意。
一、如何处理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主要涉及结婚、财产、债务和离婚四个方面。处理夫妻关系的关键是始终牢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这既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改革旧婚姻制度的成果,也是新中国70多年来婚姻制度不断完善的一条主线。
(二)夫妻财产
关于财产,如果看法律规定,确实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把握两点即可。
第一,如前介绍,现在很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或汽车等重要财产。对于这些财产的归属,实践中发生了不少纠纷。关于房产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许很多父母并不习惯用书面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归属,因此,房屋产权的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管是婚前购置的房产,还是婚后购置的房产。
第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可区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我们只要明白了哪些是共同债务,也就知道了哪些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认可的债务。这包括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第三类,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就是好聚好散,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所以法律要求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是因为离婚和结婚这样的身份行为是不允许代理的。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三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五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处理家庭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旧中国买卖孩子名义上不说“卖”而说“过继”,但大家都认为是买卖。今天,仍有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这是前不久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的。
现代人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矛盾也不少。继承关系的处理,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作为继承人如何继承财产,另一个是作为被继承人如何妥当安排“后事”。
四、如何依法收养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子女或自己子女数量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案例解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张某的父亲是王某的公公,根据民法典,王某对其公公无法定赡养义务,王某的公公也不是王某的家庭成员,因此,王某不同意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从法律上讲也无可厚非。
其次,张某对其父亲有法定赡养义务,张某提出以家庭共有的另一套商品房的变卖款为父亲治病诚属正当。
原文载《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5月第一版,P151-169。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