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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型律师是否该被提倡?

董成帅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曾几何时,学者型律师被广为推崇,大有成为学界精英、律界楷模之势,甚至被称为律师的最高境界。然何谓学者型律师,细细看来无外乎两类:在校老师兼职律师,此其一;专职律师挂名学校导师,此其二。学者型律师共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为有老师身份,教书育人;二为著书立说;三为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俨然集老师、律师、社会活动家三种身份于一身。学者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其将法学理论结合具体案情呈现于法庭之上,可谓威力无穷。然学者型律师真的该否推崇,笔者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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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除了要“以理服人”,更为重要的是“用事实说话”,此非法学理论深厚所能解决之事。想要回归案件事实本身,依靠的完全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掌握和分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心力,在此基础之上的收集证据,更非省时省力之事,除了脑勤以外,腿勤、手勤亦十分重要。学者型律师由于并非全身投入其中,若此中出现纰漏,岂是几句法理分析能够解决的?


其二,律师需要极强的责任心,要对当事人负责,此非法学理论深厚所能解决之事。学者型律师有其优势,即法学理论深厚,但其优势相比较职业律师究竟有多大,其优势对于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有多大的功效,尚难以衡量。然其没有全身心投入到所代理的案件当中,极有可能在责任心上出现问题,此绝非法学理论深厚所能解决的问题,此中风险,不可不察。


其三,律师要懂得经营之道,此亦非法学理论深厚所能解决之事。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人员,归根结底从事的是服务行业,现今已多被直接视为商人,营销之道是商人必备技能。正所谓“世事洞察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律师有律师的经营之道,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与人打交道,学者有学者的经营之道,学者则主要与学问打交道,然此二者非同一也。一个人既要在教书育人之沃土上深耕细作,又要同时营销自己,人情练达,以招徕业务,使之律师身份有用武之地,并且协调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绝非易事,亦与其法学理论深厚之优势无关。


其四,律师和学者社会分工不同,所谓学者型律师即将二者结合起来,并非好事。律师经营自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说到底还是求利。学者著述立说,教书育人,正其义不谋其利,社会分工使然。李塨说,笔墨之精神多,则经济之精神少。正所谓“业精于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学理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很重要,但并不应该无限夸大其重要性,其在业务上的“勤”能够使其做到更“精”,此中距离,绝非“学者型”三字所能弥补的。


其五,现今所见之学者型律师,究竟是何学之者,是大小学者,真假学者,不得不察。学者,为学有所成之人,然成有大成,有小成,术业亦有专攻。大成者博晓古今学贯中西,当世寥寥几人,令人拜膜,小成者亦让人钦佩不已。然现今媒体上所列之学者型律师,无论是听其言,还是观其书,往往离学者境界相去甚远,既未够学者之格,其学者型律师头衔何来,此中玄机,你我共品。


中国出现推崇学者型律师的风气有其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就现实原因来看,我国现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整体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服务需求量快速增长,国家、社会、国民无不对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心向往之,在没有其他方式进行判断和印证的情况下,律师头顶学者之称谓,名约学者型律师,无疑具有巨大的光环效应。就历史原因来看,我国历史上便有一种能者多劳,大包大揽,甚至无所不能之情结。古代科举考试一经中地入职,便无论家长里短、司法行政,无所不管,可见一斑。反观国外,学者型律师被推崇的情况则甚为少见。例如美国著名的梦幻律师团队当中,仅乌尔曼一人有法学院院长身份,但其从未以类似学者型律师身份自居。在当今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专业划分越来越细,行业间协作越来越紧密的形势下,学者型律师并非未来律师行业发展之方向,我们真正需要的,是行为规范、责任心强、业精且勤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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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中国律师商学院    作者 | 董成帅      北大法律信息网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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