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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15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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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观点解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02、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上诉人阜阳民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军、原审被告阜阳创伤医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0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
观点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民事审判信箱》
04、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再审申请是否已超法定期限
裁判要旨
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
05、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富宁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启晨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云南聚益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深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宁中润天宝球团有限公司、富宁县方舟矿业有限公司、长武新源洗煤有限公司、贵州长风焦化有限公司、王某磊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5月5日,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一审法院将应送达天宝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直接送达给王某签收,而王某并非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天宝公司负责收件的人,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依法邮寄到天宝公司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天宝公司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虽然一审法院向天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二审法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程序合法,已保障了天宝公司的诉讼权利。现天宝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09号
06、对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审判监督程序应为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针对哪些问题申请再审、理由如何,均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之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当人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行为,有违《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07、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无不当,不能再审——再审申请人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良、马某朴股东出资纠纷
裁判要旨
Ⅰ、经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当事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了公司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和现金凭证也均可证实其以现金形式足额认购股东出资。公司还为当事人颁发《股东出资证明书》。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Ⅱ、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并非法院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二审法院以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434号
08、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吴某彬与新余市东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
裁判要旨
为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意旨,维护法律体系的规范统一性,应当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和法律用语的内涵所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又可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阶段。
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后,再审审理程序即告终结。
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原告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
本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
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同时,鉴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新立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影响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的基本判断。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09、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解析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
10、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观点解析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11、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12、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观点解析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再审申请且未超过两年的再审申请期间的,应当一并审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13、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观点解析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
14、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观点解析: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15、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观点解析
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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