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坚持五项原则杜绝冤错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律师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以下要求和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八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7.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文章来源:顾小波律师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