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
裁判文书中的“常理”功能审视与规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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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理在司法语境下的概念分析
(一)常理的内涵阐释
(二)常理的内在特性
二、常理在裁判文书中的功能定位
(二)借助常理证明案件事实
(四)借助常理填补法律漏洞
在裁判过程中,有时需要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具体情形,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与衡量,寻求一种妥当合理的裁判结论,并在既有法律秩序内,寻求法律依据,将结论予以正当化与合理化。对涉及人伦常理和大众情感的案件中,不仅要求法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更需要法官能够体察人情世故,防止机械司法对社会价值观和公众情感的不当冲击。如无锡冷冻胚胎案的二审判决就充分考虑了涉案胚胎对当事人的特殊伦理意义,堪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经典判例。
三、常理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困境
由于常理的理论属性和法律地位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实务界对常理的援引又缺乏统一规则和标准指导,如何将常理妥当地融入裁判文书便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实践运用中也是状况频发。
(二)适用偏差,缺乏准确性
四、裁判文书引述常理的规范路径
常理在司法适用中表现出的问题背后,既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也有理念技术等主观因素,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范。
(二)坚持精准识别,减少认知偏差
常理不是法官个人的主张,而是特定时空下共同生活的多数人的共同体验,不能由法官随意定义和选择。通过引述常理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必须以常理本身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为基础。
(三)坚持充分论证,做到融贯谨严
结语
常理根植在民众心中,“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述常理蕴含着裁判说理变革的命题,是考察和洞悉司法领域治理成效的一个重要视角。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认真而严肃地审视常理,谨慎而规范地运用常理,通过个案裁判的涓滴积累和文书质量的持续改进,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
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
——D·N·辛哈
文章来源:“浙江天平”、“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李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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