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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立功”和“重大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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