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各类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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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计转款52.29万元,上述款项共分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被告李某为刷业绩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第二种类型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称“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周转资金,先转我3万块钱,等6月份回款后再给你”,后张某向李某微信转款3万元。
第三种类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当负责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上述第四种类型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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