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生于1958年的潘爱华,顶着“北大教授”“上市公司创始人”“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等诸多光环。1995年,潘爱华在全球首次提出“生物经济”的概念。2015年,潘爱华荣获伯里克利国际奖,“以表彰他对新医药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以及他运用生命科学和医学的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所创立的生物经济学理论。”罗德顺则是潘爱华的校友,1983年至1990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学历,毕业后留校工作,任北京大学副教授;1997年,罗德顺进入未名集团,长期作为潘爱华的副手,担任未名集团党支部书记、董事、高级副总裁。山东未名实现借壳上市,未名集团由此成为更名后的山东未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38%。潘爱华担任山东未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随后,潘爱华、罗德顺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张店警方刑事拘留,揭开了一桩“北大教授被刑事追诉”奇案的序幕。此外,厦门未名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科兴生物”)26.91%的股权,且拥有对科兴生物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财新传媒此前报道指出,近年来,因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名集团陷入危机;未名集团及潘爱华以其他主体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被用以质押融资,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这些股份被陆续拍卖。5月18日,厦门未名的工商变更完成,一周后,潘爱华持有的大部分山东未名股票被拍卖,潘爱华失去了对山东未名的控股权;但通过提前与杭州强新达成的合作,潘爱华一定程度延续了自己对山东未名核心资产厦门未名的影响力。2022年8月,新实控人刘祥一方的岳家霖被选为山东未名新任董事长。岳家霖曾通过第三人调取厦门未名工商备案材料,发现厦门未名34%的股权已被杭州强新拿走。山东未名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杭州强新所称对厦门未名入资的29亿元实际并未到账,其取得34%股权的方式是新增注册资本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但实缴为0元。随后,山东未名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警,声称“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出现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该交易既不合规也不合法”。张店区检察院称,潘爱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但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等,潘爱华等被告人均不予认可。2024年2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爱华、罗德顺均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张店区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称,潘爱华等人明知厦门未名增资一事应当经山东未名内部相应程序审议,而非潘爱华作为董事长个人可以决定,仍然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相应审议程序,擅自对山东未名的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并办理工商登记,吸收杭州强新成为厦门未名的新股东。一审判决后,潘爱华等人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潘爱华说,厦门未名增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和潘爱华、罗德顺一起被以职务侵占判处刑罚的还有杭州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鹏飞,杭州强新是北京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强新和一系列以强新为名的医药企业是知名医药企业强新生物集团的旗下公司,其实控人为李嘉强。“实际控制权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实际利益。”上述法学学者指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财物”,包括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而“实际控制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综上所述,潘爱华等人客观上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述法学学者总结道。五名法学家认为,张店区公安、法院对潘爱华等案无权管辖。刘虎 摄法学学者们认为,本案中,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遭受侵害,通过稀释股权来保障实际控制权,并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鉴于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受损,因此,张店区不属于“犯罪地”,当地警方、法院对潘爱华一案没有管辖权。潘爱华亲属称,淄博司法机关在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介入案件,对潘爱华等人长期羁押,导致北京大学的知名校企未名集团如今濒临破产。笔者注意到,案件审理阶段的2023年7月15日,多名北大校友向淄博市委、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请愿书》,称潘爱华、罗德顺等人系被“恶意构陷,非法追诉”。针对检方指控“截至案发时,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的说法,该《请愿书》提供了不同的观点。《请愿书》称,增资过程中,因被举报未进行信息披露,山东省证监局介入调查,注资由此停滞。2022年9月,山东省证监局调查完毕且未进行处罚,双方继续就注资展开谈判并达成一致,但正在办理注资手续过程中,淄博警方轻信相关利益方的举报,以刑事手段介入,致潘爱华等人被羁押,注资再次搁浅。笔者获悉,潘爱华等人向淄博中院提起上诉后,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文章来源:作者:刘虎,刘虎和朋友们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