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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两教授山东获刑,20位校友联名发声

刘虎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2024年2月,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未名”)的前实际控制人潘爱华及其副手罗德顺,一审被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获刑13年、7年。

两名被告人,有着相对“特殊”的身份:潘爱华系北京大学生物化学博士、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北京大学教授,在国内生物医药领域声名显赫;罗德顺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亦系北京大学副教授。

20位北大校友联名为二人喊冤称,潘爱华被指控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只因涉及上市公司山东未名的控制权及相关利益纠纷而遭恶意构陷。
涉案的上市公司山东未名。刘虎摄

这些北大校友指出,淄博警方有“非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之嫌,呼吁淄博政法部门恪守法律底线,积极纠错,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不要让如此的大冤案在“孔孟之乡、好客山东”大地上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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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北大教授被刑事追诉


生于1958年的潘爱华,顶着“北大教授”“上市公司创始人”“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等诸多光环。

根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1992年,时任北京大学生物技术系副主任的潘爱华,和系主任陈章良等人一起创办了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未名集团”)的前身公司,在国内生物医药领域声望渐隆。

1995年,潘爱华在全球首次提出“生物经济”的概念。2015年,潘爱华荣获伯里克利国际奖,“以表彰他对新医药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以及他运用生命科学和医学的方法研究经济问题所创立的生物经济学理论。”
潘爱华获伯里克利国际奖。图据网络

伯里克利国际奖委员会主席在颁奖辞中赞扬:潘爱华教授是生物经济学说的首创者……以他独特的前瞻性思维,开创性地把生命科学和经济学进行有机整合,创造出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的生物经济学理论。

罗德顺则是潘爱华的校友,1983年至1990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学历,毕业后留校工作,任北京大学副教授;1997年,罗德顺进入未名集团,长期作为潘爱华的副手,担任未名集团党支部书记、董事、高级副总裁。

2015年9月,深交所上市公司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昌科技”)以定向发行新股的形式,收购了未名集团旗下、位于福建厦门的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未名”)的全部股权,并更名为“山东未名”。

山东未名实现借壳上市,未名集团由此成为更名后的山东未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38%。潘爱华担任山东未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

数年后,已成为山东未名全资子公司的厦门未名,出现了一场股权纷争。2022年,由潘爱华一手创立的山东未名,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后,向公司注册地所属警方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

淄博市张店公安分局。刘虎 摄

随后,潘爱华、罗德顺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张店警方刑事拘留,揭开了一桩“北大教授被刑事追诉”奇案的序幕。


02
29亿元股权争夺战


潘爱华、罗德顺等人被指控“职务侵占罪”等,始自2022年厦门未名的一场股权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厦门未名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北京大学与厦门市在生物医药领域合作的产物,主要从事鼠神经生长因子、重组人干扰素的研发和生产;案发时,系山东未名旗下的核心企业。

此外,厦门未名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科兴生物”26.91%的股权,且拥有对科兴生物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财新传媒此前报道指出,近年来,因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名集团陷入危机;未名集团及潘爱华以其他主体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被用以质押融资,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这些股份被陆续拍卖。

2022年5月,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潘爱华代表山东未名,对一笔交易进行了签字: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强新”)以约29亿元的价格,获得厦门未名34%的股份。山东未名在厦门未名的股权从100%稀释为66%。

5月18日,厦门未名的工商变更完成,一周后,潘爱华持有的大部分山东未名股票被拍卖,潘爱华失去了对山东未名的控股权;但通过提前与杭州强新达成的合作,潘爱华一定程度延续了自己对山东未名核心资产厦门未名的影响力。

潘爱华持有的山东未名股票被拍卖后,2022年7月,山东未名的实际控制人正式变更为接拍方——深圳市易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嘉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刘祥

2022年8月,新实控人刘祥一方的岳家霖被选为山东未名新任董事长。岳家霖曾通过第三人调取厦门未名工商备案材料,发现厦门未名34%的股权已被杭州强新拿走。

2022年8月8日,深交所向山东未名下达《关注函》,称接到投资者投诉,杭州强新已获得厦门未名34%的股权,深交所要求山东未名说明该交易的具体方式、交易定价依据以及其他重要协议条款等。

山东未名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杭州强新所称对厦门未名入资的29亿元实际并未到账,其取得34%股权的方式是新增注册资本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但实缴为0元。

潘爱华被张店区检察院指控犯罪。刘虎 摄
山东未名还称,此次交易并未经过山东未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内部也没有此事项的用印申请流程和记录,公章这个时期在上海办公室保管,上海因疫情封城多日,物理上无法盖章送出文件

随后,山东未名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警,声称“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出现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该交易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03

两教授一审被定罪判刑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指控称,未名集团原系山东未名第一大股东,潘爱华系山东未名实际控制人;2022年5月,未名集团持有的山东未名大部分股权面临被拍卖,山东未名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为保证潘爱华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权,潘爱华、罗德顺等人共谋后,在明知山东未名内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仍由潘爱华代表山东未名、罗德顺代表厦门未名,与杭州强新签订《增资协议》。”张店区检察院称,工商变更登记后,杭州强新认缴厦门未名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成为厦门未名占股34%的股东,山东未名持股比例由100%被稀释至66%,造成山东未名损失4.18亿元(注:据专项审计报告,厦门未名截止2022年4月30日记的所有者权益为12.3亿元,4.18亿元为34%股权的对应价值)。截至案发时,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潘爱华仍实际控制厦门未名。

张店区检察院称,潘爱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但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等,潘爱华等被告人均不予认可。
庭审时,潘爱华辩解称,自己从无“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应从当时背景看待厦门未名增资一事,只有引入在北京科兴事物上与山东未名利益一致的杭州强新,才能解决山东未名的困境,这也是自己从2018年开始着力推进的。至于先给股份再入资,是行业惯例。”

潘爱华辩护人也指出,事实上,山东未名没有任何财产上的损失,潘爱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厦门未名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将涉案股权非法据为己有。

2024年2月,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爱华、罗德顺均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潘爱华等人被定罪判刑的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张店区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称,潘爱华等人明知厦门未名增资一事应当经山东未名内部相应程序审议,而非潘爱华作为董事长个人可以决定,仍然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相应审议程序,擅自对山东未名的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并办理工商登记,吸收杭州强新成为厦门未名的新股东。

“根据证人证言等,杭州强新并不具有真实出资的意愿,仅仅是想通过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厦门未名,防止潘爱华的股票被拍卖。”张店区法院认为,相关被告人涉案行为并非正常增资行为,而是以增资为手段,实现潘爱华对杭州强新所持有的厦门未名34%股权的实际占有,进而保证潘爱华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主观上具有帮助潘爱华实际占有山东未名财物的目的。

一审判决后,潘爱华等人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潘爱华说,厦门未名增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潘爱华案已上诉至淄博中院。刘虎 摄

“无论是山东未名还是厦门未名,在整个交易中均未产生任何损失。”潘爱华说,相反,增资完成后,山东未名还有股权价值的增加,“山东未名持有厦门未名的股权被稀释,并不代表其股权价值的减少;引入新的资金、引入杭州强新这样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战略投资者,其股权的含金量大大增加。”

潘爱华说,杭州强新的引进,本身就意味着厦门未名资产的增值,意味着市场对厦门未名未来的认可,山东未名实际股票价格上涨,公司市值增加,“根本不存在损害一说。”

和潘爱华、罗德顺一起被以职务侵占判处刑罚的还有杭州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鹏飞,杭州强新是北京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强新和一系列以强新为名的医药企业是知名医药企业强新生物集团的旗下公司,其实控人为李嘉强。

这可能是司法史上最荒唐的指控,三被告人都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却没有任何一个人侵占了任何财物。据财新的报道,在淄博的庭审中,罗德顺的辩护人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厦门未名34%股权的持有者是杭州强新,杭州强新的实控人是李嘉强,李鹏飞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对该34%股权没有任何权益。从全案证据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潘爱华或罗德顺对杭州强新通过增资所取得34%股权有任何权益或利益。


04

五位法学家对“管辖权”提出质疑


“企业家以增资方式引入其他合作方、增加对公司的控制力,却仅仅因为公司内部的股东纠纷,就将之认定为犯罪。这样合理、合法吗?”一审判决后,潘爱华亲属质疑道。

笔者注意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五位法学学者在论证后亦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等的构成要件。

上述法学学者在“专家论证意见”中指出,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非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财物”,因此,潘爱华等为侵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

“实际控制权只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不是实际利益。”上述法学学者指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财物”,包括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而“实际控制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五位学者还指出,该案中,杭州强新的出资义务客观存在,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未履行山东未名内部的审议程序,属于程序瑕疵,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公司法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潘爱华等人主观上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五位法学学者强调,本案中,杭州强新与厦门未名签订的协议为认缴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先登记再出资,并且明确约定了杭州强新后续增资必须经过验资确认,完成全部增资才能获得经济利益在内的股东权利等;直至潘爱华被抓获归案,双方已经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义务客观存在,而且认缴出资的期限未至。

“综上所述,潘爱华等人客观上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述法学学者总结道。

此外,法学学者们还指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张店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五名法学家认为,张店区公安、法院对潘爱华等案无权管辖。刘虎 摄

“根据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犯罪行为应当由被告人居住地或犯罪地公安机关、法院管辖。”法学学者们指出,根据案件事实,由于潘爱华等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淄博市张店区,只有山东未名的法益遭受损害,才能认定张店区为“犯罪地”。

法学学者们认为,本案中,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遭受侵害,通过稀释股权来保障实际控制权,并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鉴于山东未名的法益并未受损,因此,张店区不属于“犯罪地”,当地警方、法院对潘爱华一案没有管辖权。


05

北大校友联名发声


“潘爱华与强新公司合作,是为了山东未名的长远健康发展。”潘爱华亲属说,在此过程中,潘爱华本人并未获取任何财物,也未给山东未名、厦门未名造成任何损失。

潘爱华亲属还说,该案所呈现的“证据”,与“犯罪”相差甚远;潘爱华等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家,案件涉及的公司也是上市公司,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会使民营企业失去对法律的信心,使公众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念。”

潘爱华亲属称,淄博司法机关在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介入案件,对潘爱华等人长期羁押,导致北京大学的知名校企未名集团如今濒临破产。
北大未名集团宣传图片。图据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笔者注意到,案件审理阶段的2023年7月15日,多名北大校友向淄博市委、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请愿书》,称潘爱华、罗德顺等人系被“恶意构陷,非法追诉”。

这些北大校友在《请愿书》中说,该案涉及上市公司山东未名的控制权及相关利益纠纷,有关利益方恶意举报,警方非法立案,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检方未纠错,继续推进刑事程序。

“董事会改组后,山东未名以许诺在当地投资设立产业园的方式,蒙骗、蛊惑相关领导,企图利用当地政府的力量,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其控制厦门未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目的。”

针对检方指控“截至案发时,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的说法,该《请愿书》提供了不同的观点。

《请愿书》称,增资过程中,因被举报未进行信息披露,山东省证监局介入调查,注资由此停滞。2022年9月,山东省证监局调查完毕且未进行处罚,双方继续就注资展开谈判并达成一致,但正在办理注资手续过程中,淄博警方轻信相关利益方的举报,以刑事手段介入,致潘爱华等人被羁押,注资再次搁浅。

“厦门未名的增资扩股,是一场普通的市场商业行为,其中没有任何不法的利益输送。潘爱华、罗德顺没有职务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动机,也没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客观行为。”《请愿书》指出。

这些北大校友们强调,该案案发背景特殊,举报方系山东未名的新进股东,与原股东和管理层就公司管理权、控制权产生了纠纷,为此意图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其获取厦门未名股权的目的。

山东未名公司现状。刘虎 摄

“淄博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已经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北大校友们在《请愿书》中呼吁淄博市委市政府领导给予关注,督促淄博政法部门恪守法律准则,“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反复强调的关爱和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权益和公民人权的要求”,积极纠错,以维护罗德顺、潘爱华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

笔者获悉,潘爱华等人向淄博中院提起上诉后,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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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作者:刘虎,刘虎和朋友们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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